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doc

    • 资源ID:1979109       资源大小:123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doc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调查取证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及服务指南1 1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流程图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卫科服务电话:53134891 1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行使主体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顿处罚程序处罚程序(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线 索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 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 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党组会审 批,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 或证据成立,改变原 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 书送达回证 ,结果送达行政 相对人)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 见撰写调查报告2 2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处罚流程图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普教科,成职教科,幼教科服务电话:5236908 5321531 52301362 2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的处罚处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处罚行使主体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 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 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程序处罚程序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 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7)结案归档。3 3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流程图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普教科服务电话:5236908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行为线索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 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 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党组会审 批,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 或证据成立,改变原 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 书送达回证 ,结果送达行政 相对人)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 见撰写调查报告3 3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使主体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 证书的资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 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处罚程序处罚程序(4)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调查取证; (6)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7)结案归档。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招生中有违法违规 行为线索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 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 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党组会审 批,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 或证据成立,改变原 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 书送达回证 ,结果送达行政 相对人)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 见撰写调查报告4 4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电话:53223484 4 对招生考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招生考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使主体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第七十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 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1012 年教育部令第 33 号) 第十三到十七条第十三到十七条;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 年教育部令第 36 号) 第六条、第六条、 第八条第八条;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 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 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 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 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 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 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 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 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 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 定从重处理。 6.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 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 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2)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3)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4)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5)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 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6)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7.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2)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 料的; (3)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 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4)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8.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 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2)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3)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4)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5)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6)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9、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2)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3)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 照顾特定考生的; (4)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 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5)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9)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取消承办考试资格;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 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处罚程序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 证; (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 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发现教师违规违法行为线索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 记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 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据党组会审 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 或证据成立,改变原 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 书送达回证 ,结果送达行政 相对人)报主管领导同意会同有关处(科)室拟定处罚意 见见撰写调查报告5 5 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流程图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师教科 服务电话:53329815 5 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行使主体行使主体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 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 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 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 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第二 十条: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 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 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 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教 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 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4.使用假资格证书。处罚种类处罚种类丧失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处罚程序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 取证;3、会同有关处(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 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7、送 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结案归档。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