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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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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申请.docx

    一般纳税人申请 第一节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手续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认定方法)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结合自身状况,分别根据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包括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认定)。 一、新开业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可以依照认定方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三)申请时应供应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运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运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二、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依照认定方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纳税人可以在须要时申请。 (三)申请时应供应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运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三、已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依照认定方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符合认定方法第三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供应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认定方法第五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符合认定方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即: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或者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时应供应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运用)2份。 其次节 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应享有的权利及应 履行的义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时限、须要提交资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在认定过程中,发觉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违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有权进行检举。 二、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刚好向税务机关备案; (三)接受税务人员依法入户查验,照实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状况,并按规定供应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 第三节 其他有关规定 一、有关定义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符合认定方法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实地查验的范围 依认定方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实地查验。 四、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依据认定方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4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肯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根据认定方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须要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38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详细认定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 其次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其次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其次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供应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运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样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依据须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规定领购、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肯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根据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方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方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方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 (国税发2022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认定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认定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须要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方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方法第九条第 (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确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依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运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运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其次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根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供应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供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动身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样状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觉纳税人存在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须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觉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须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根据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独创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独创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独创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方法若干条款处理看法的通知国税函202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认定方法),总局明确了认定方法若干条款的处理看法,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方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方法第五条第 (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方法第五条第 (三)款所称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方法第八条第 (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方法第八条第 (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方法第八条第 (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方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方法第九条第 (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须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方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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