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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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淌性为核心的风险限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限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淌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淌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限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看法,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支配。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根据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看法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分类监管原则,依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限制状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须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牢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履职实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并指定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风险限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安排利润前对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安排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刚好依据市场改变状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实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实行措施限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看法。 其次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根据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打算提取的足够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供应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缘由和进展状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料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料负债;对于未确认预料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根据肯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供应担保承诺的,应当根据担保承诺金额的肯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供应的担保承诺根据肯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根据肯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打算。详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必需持续符合下列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淌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打算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淌性覆盖率=优质流淌性资产/将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打算。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打算。 市场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项业务收入的肯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实行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打算,详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供应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其次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其次十二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次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在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其次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不利改变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其次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肯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改变且超过 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状况和改变缘由。 其次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状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详细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看法、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看法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订正、重新编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订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其次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未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状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状况实行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 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安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安排的,派出机构应当马上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分情形,对证券公司实行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安排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限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实行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分情形,对其实行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酬劳、供应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实行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限制指标状况接着恶化,严峻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无法达标,严峻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分情形,对其实行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打算: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须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肯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打算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打算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明;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牢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的说明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2217号) ,保持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充分总牢固践阅历、合理借鉴国际阅历和广泛征求各方意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监管工作实际,我会确定对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状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是社会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的重要中介,其业务性质导致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及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均非常显著,具有足够的资本既是消化汲取风险的须要,也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金融中介的信念。因此对证券行业提出明确的资本和风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通行做法。2006年7月,我会首次发布方法 ,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限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主动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化,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困难,现有风险限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须要。因此,有必要对方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限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修订原则 一是维持总体框架不变。鉴于现行风控指标体系已获得行业普遍认同, 实施效果整体较好, 接着维持现有总体框架,仅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须要的详细规则进行调整。 二是增加风险覆盖的完备性。改进风险资本打算及主要风险限制指标的计算方法,结合证券行业业务发展新态势,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干脆、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常态及特别态因素,补充完善相关监管指标,力争实现风险监测监控的全覆盖。 三是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总牢固践阅历,细化风控指标分类,进一步优化资本内涵,消退不合理的重复资本扣减和资本约束,明晰金融资产和业务实质,根据所属风险类别分别计量风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方法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 20 余条,总条款由41 条改为 38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升净资本质量,分类计量风险。依据汲取损失实力的差异,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打算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现行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打算的方式调整为根据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同时,弱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风险资本打算计算的影响,突出资产本身的风险属性 。 (二)完善杠杆率指标,全面覆盖风险。现行风险限制指标体系中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限制的指标,既存在重复,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限制。经探讨借鉴国际阅历, 将原有两个杠杆限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 ,并设定不低于 8%的监管要求。 (三)优化流淌性监控指标,强化期限匹配。目前方法旨在防范流淌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未详细区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实际针对性不足。为此,2022 年 2 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 证券公司流淌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补充填报流淌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淌性风险监管指标。两年以来的实践显示,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能够反映和监测行业流淌性风险。为此,将两项流淌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明确逆周期调整机制,提升风险限制的有效性。为防止资本监管的“顺周期”问题,保持风控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方法明确我会可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等,对相关指标的详细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五)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考虑到目前行业风险限制实力和水平仍需提高,且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没有上位法授权,因此,拟增加一条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此外,为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方法中仅对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淌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4个核心指标作出规定,其他风险限制指标从方法中调整到配套公告中予以明确。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616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网络发票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征求看法 印章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导游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