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科工法[2004]16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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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科工法[2004]168号.docx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科工法2004168号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方法(试行) 科工法200416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依据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担当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担当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其次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方法进行鉴定: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含预先探讨、技术基础)、生产、试验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能和平利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高性能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及其他主要满意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开发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探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探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与审查专家组。特别状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与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探讨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探讨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干脆指导应用技术探讨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 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已获得独创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九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精确性; (二)创建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平安性; (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依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拥有自主学问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本方法第四条第四款以外的中心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担当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依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探讨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干脆主持鉴定,也可以托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托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托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纳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须要采纳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探讨、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纳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须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探讨、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纳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纳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运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采纳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看法必需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看法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与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看法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与会议,不得以书面看法或托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采纳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看法。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看法负责。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详细状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熟识国内外该领域探讨发呈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托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与鉴定委员会。 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供应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说明,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看法,可以要求在鉴定看法中记载不同看法,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觉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恳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其次十条 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其次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安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探讨(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探讨项目或含信息技术探讨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探讨成果应供应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用户运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探讨成果应供应应用前景证明); 7学问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隐私的状况以及必要的查新状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安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探讨报告; 3探讨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运用报告。 其次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意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样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其次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次十四条 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看法的真实性。 鉴定看法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建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平安与牢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看法。 其次十五条 会议鉴定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依据须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当。测试组必需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支配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探讨,在综合多数专家看法基础上形成鉴定看法。 鉴定委员会专家探讨形成鉴定看法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状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其次十六条 函审鉴定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看法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看法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看法,并依据多数专家的看法写出鉴定看法。将全部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 其次十七条 采纳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其次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干脆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看法、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 第五章 鉴定管理 其次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采纳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防科工委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必要时,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依据须要随时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峻的赐予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的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进行仔细审核,发觉鉴定看法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觉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参与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肃穆性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看法等方面作照实记录,并报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刚好归档。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定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干脆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担当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四十条 参与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爱护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学问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运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隐私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与本方法规定不一样的,以本方法的规定为准。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方法(试行)科工法2004168号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方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方法 文化科学和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的看法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方法 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