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第一章教案.ppt
重点重点: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基本要求经济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经济法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法的一般知识一、法的一般知识 ( (一一)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反应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我国现在法律而言,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代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谓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 (二二)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素构成。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就是法律规范具体要求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中的一条来表述,也可以在几“条”中表述。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能规定在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可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不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都明确地表述出来,有些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经常省略,有些法律规范则没有“处理”部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法律规范有以下几种分类: 1. 1.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作用是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范的特点具有任意性,人们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琮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不为一琮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 2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一定的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 为的协议则该项协议无效。 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以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的某种权利与自由。因此,人们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与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范规定,就不会受到非法的干扰和侵犯。随意社会民主的发展,任意性规范也不在为断增多。 (三)社会主义法制(三)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2001年12月18日成为WTO正式成员国以后,加快我国的经济立法,适时修改和废止与WTO成员国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因此,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光荣任务。 (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将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 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因此,必须做到: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实施的基础;国家公务员带头守法,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这里的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含义,它既包括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国家在协调国名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与经济活动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协调本国在经济运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协调本国在经济运行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法组成的,都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其他法有普遍的联系;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是国家利用国家权利,运用法律手段协调本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第三,经济法是国内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由国家这个特殊主体协调的。因此,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民法和行政等法律部门,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法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作为我过法律体系中一个对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这里“调整”的指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区别对待的。经济关系的一种极为广泛而复杂是社会关系,它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横向的经济管理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管理关系相互渗透不可能截然分割。因此,经济法在挑这个纵向经济管理关系时,也必然调整一部分横向经济管理关系。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建立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措施。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调控就是国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适度干预”,实行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二)市场主题调控关系二)市场主题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协调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市场协调主体 国家作为市场协调主体,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标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2.市场运行主体管理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国家为了协调经济运行,必然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加以调整,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市场运行管理关系(三)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而最影响经济公平的往往是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差别政策、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为了培育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客服市场本身无力消除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需要国家的协调和加强市场管理。为此,我国制定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协调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 (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五)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五)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环境可分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作为一个对立的法律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几种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种作用是广泛而深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一、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经济法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指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第二,经济法用法律手段贯彻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措施。 二、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二、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法通过对各种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合法利益的保护,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三、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现代社会要不断发展,就不能离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与科学成果的广泛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度是企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制度和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五、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五、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我国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与外国政府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科学技术交流等方面都发挥里积极的作用。 阅读材料阅读材料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地位。这一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二、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二、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否认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使得经济法独立于其它部门法。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灵动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和控制,采取惩罚或鼓励的措施,引导和规制经济行为,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这些特征,是别的部门法所不具备的。 经济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属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方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经济立法”,从而使经济法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奠定了经济法的宪法基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已将经济法确定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国家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外部联系的统一综合体。国家要在这个复杂的系统内保持各主体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确定一整套法律形式专门组织国民经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这是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之处。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国家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的立法结果。国家经济政策是关于国民经济全局性的、总合性措施的方针、原则和步骤及手段。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表现。因此,经济法就具有了事关国民经济全局、总合性调整的独立地位。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些经济政策都直接而具体体现在经济法之中,而不是其他法律之中,是经济法独立性的重要基础和表现。 三、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