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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_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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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_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docx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_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对于学习法律的自考生而言,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是参与自学考试所必需仔细面对的,以下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X月被假释。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X万元多元)而未被发觉。20XX年X月,X某因参加以传播非典相威逼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X某是否还须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X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X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X某最终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X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XX年X月,其因参加以传播非典相威逼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觉X某其实真实姓名为X某,因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躲避侦查而改名为X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 【参考答案】 (1)对X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X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XX年刑法实施之前,依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依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X条); (2)须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依据刑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觉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觉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惩罚,但同时要考虑X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4)X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巧取豪夺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惩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巧取豪夺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但对巧取豪夺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惩罚。 (6)在此情形下依旧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X某躲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巧取豪夺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觉,故假释不能撤销)。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2: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打算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抓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连忙上前扶住,发觉其头部砸伤。同时发觉,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确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担当责任,假如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洁,但是在法律上却特别困难,主要涉及的是本案原委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困难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全部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原委谁是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假如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担当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原委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看法是: 1.本案的实质的确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分。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终归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根据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假如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全部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担当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看法具有指导意义。 3.假如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损害,无法确定原委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爱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许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爱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允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假如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确定一点,就是乌龟必定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全部或者管理,不行能是他人。因此,为了爱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怜悯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假如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行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困难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洁,就根据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精确定即可,没有特别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3: 一、 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 李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怀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李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李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李某住在医院款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李某表示感谢。 (二)案例问答 1、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 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供应服务的行为。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当认定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答:该女子应当赔偿。依据对案例的分析,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看法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干脆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李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遇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能否恳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答: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外有民法通则看法第132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干脆支出的费用。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为干脆支出费用,所以有权恳求女子偿付。 4、李某能否恳求女子给付肯定的酬劳?为什么? 答: 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恳求支付酬劳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恳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不能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5、李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不应赔偿。因为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李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李某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李某无须担当赔偿责任。 二、 对于无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供应服务的行为。该概念说明:1.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2.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避开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供应服务的行为;3.所管理的事务应当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二)性质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务;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须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需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三)法律要件 1、 无因管理必需是管理他人事务 该要件应留意两点:一是何谓管理事务;二是何谓他人事务 2、 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无法律缘由或者无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 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恳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酬劳恳求权。 看过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的人还关注了: 1.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2.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3.胜利的法律案例分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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