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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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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 食品添加剂 明胶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胶。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33-1。表 33-1 产品种类a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添加剂 明胶骨 A 型 A 级食用明胶骨 A 型 B 级食用明胶骨 A 型 C 级食用明胶皮 A 型 A 级食用明胶皮 A 型 B 级食用明胶皮 A 型 C 级食用明胶骨 B 型 A 级食用明胶骨 B 型 B 级食用明胶骨 B 型 C 级食用明胶皮 B 型 A 级食用明胶皮 B 型 B 级食用明胶皮 B 型 C 级食用明胶注:a. 仅限于执行 GB 6783-1994 标准的产品的分类。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1.4 抽样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明胶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明胶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明胶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种类,例如:骨 A 型 A 级,并在备注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执行 GB6783-2013 产品,无需标注产品种类。产品标准年代号与企业确认好后,备注中注明“产品执行标准年代号由被抽样单位确认提供” 。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1.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33-2 。 表 33-2 食品添加剂 明胶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凝冻强度(6.67%)GB 6783GB 67832二氧化硫GB 6783GB 67833铬(Cr)GB 6783GB 6783GB 5009.123 原子吸收石墨炉法4总砷(As)GB 6783GB 6783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5铅(Pb)GB 6783GB 5009.12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6过氧化物GB 6783GB 6783注:a执行 GB 6783-1994 标准的产品检测 1-4 项目,其中 4为砷。执行 GB6783-2013 标准的产品检测 1-6 项目。1.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5.2.1 对总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11-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采用 GB 5009.11-2014 检测。1.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复配食品添加剂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复配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GB 478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5-2003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55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2.4 抽样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 ,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分装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备注产品配料表。在抽取复合膨松剂(执行 GB 25591 的产品)时请在抽样单上注明产品标签上的铝含量,并录入数据管理平台的备注中。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2.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3。表 33-3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重金属(以 Pb计)bGB 25591GB 255912铅(pb)bGB 26687GB 5009.12GB/T 5009.75-2003GB 5009.75-20143砷(以 As计)GB 25591GB 26687GB 25591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GB/T 5009.76-2003GB 5009.76-20144致病性微生物cGB 26687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GB 4789.38GB 4789.405溴酸钾a卫生部 2005 年第9 号公告GB/T 2018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6过氧化苯甲酰a卫生部等 7 部门2011 年第 4 号公告GB/T 22325GB/T 18415注:a. 序号 5-6 项目仅限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代号为 GB25591 的复合膨松剂和符合以下要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检测:标签上标示使用范围为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和焙烤食品的并且并且配料中含有 L-半胱氨酸盐酸盐、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 C) 、偶氮甲酰胺、碳酸镁、碳酸钙中一种或一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b. 执行标准为 GB 25591 的产品只检序号 1 项目不检序号 2项目,执行 GB26687 的产品只检序号 2 项目不检序号 1项目。c. 序号 4 的具体检验项目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确定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2.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2.5.2.1 对铅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75 -2003 或 GB 5009.12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采用 GB 5009.75-2014 或 GB 5009.12 检测。对砷的检测,2016 年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11-2003 或 GB/T 5009.76 -2003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采用 GB 5009.11-2014 或 GB 5009.76-2014 检测。2.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食用香料香精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咸味香精和其他香精。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33-4。 表 33-4 产品种类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GB 30616)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拌和型 粉末香精 胶囊型咸味香精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液体香精油溶性名称产品品种名称水溶性浆(膏体)状香精拌和型 粉末香精 微胶囊型油溶性 液体香精 水溶性浆(膏)状香精拌和型食用香精(QB/T 1505) 粉末香精 微胶囊型其他香精乳化香精(GB 10355)/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方法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10355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1505 食用香精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4 抽样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香精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香精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香精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香精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 ,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种类,例如:液体香精/油溶性,并在备注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备注中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5 。 表 33-5 食用香料香精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重金属(以Pb 计)含量GB 10355、QB/T 2640、GB/T 5009.74-2003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QB/T 1505、GB 30616GB 5009.74-20142砷(以 As 计)含量/无机砷含量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GB/T 5009.76-2003GB 5009.76-20143菌落总数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 4789.24大肠菌群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4789.3-2003/GB 4789.3-2010注:a2014 年 11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的检验,依据产品所执行标准检验并判定。2014 年 11 月 1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 GB 30616-2014 检验并判定。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5.2.1 对重金属、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分别采用 GB/T 5009.74 -2003、GB/T 5009.11-2003、GB/T 5009.76 -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分别采用 GB 5009.74-2014、GB 5009.11-2014、GB 5009.76-2014 检测。3.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4.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4.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是指以石油甲苯催化氧化制取的苯甲酸再与离子交换膜法生产的氢氧化钠或碳酸氢钠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4.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4 抽样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苯甲酸钠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苯甲酸钠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苯甲酸钠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4.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6。 表 33-6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苯甲酸钠(以干基计)的质量分数GB 1902GB 19022重金属(以Pb 计)的质量分数GB 1902GB 19023砷(As)的质量分数GB 1902GB 19024邻苯二甲酸GB 1902GB 19025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GB 1902GB 19024.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4.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5.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5.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是指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钠。5.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457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4 抽样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糖精钠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糖精钠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糖精钠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5.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5.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5.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7 。表 33-7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含量GB 4578GB 1886.18GB 4578GB 1886.182砷(As)GB 4578GB 1886.18GB 4578GB 5009.113铅(Pb)GB 4578GB 1886.18GB 4578GB 5009.124酸度和碱度GB 4578GB 1886.18GB 4578GB 1886.185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GB 4578GB 1886.18GB 4578GB 1886.18注:a原则上 2016 年 5 月 13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依据 GB 4578 检验并判定;2016 年 5 月 13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依据 GB 1886.18 检验并判定;但是 2016 年 5 月 13 日之前生产的,标签明示标准为 GB 1886.18 的产品,依据 GB 1886.18 检验并判定;5.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5.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6.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6.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是指以 4-氨基-5-甲氧基-2-甲基苯磺酸经重氮后与 6-羟基-2-萘磺酸钠偶合,经盐析、精制而成的染料。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是指以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氢氧化铝作用生成的颜料色淀。6.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7511.1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17511.2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4 抽样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产品。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6.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8、表 33-9 。表 33-8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诱惑红GB 17511.1GB 17511.12氯化物(以 NaCl计)及硫酸盐(以 Na2SO4计)GB 17511.1GB 17511.13砷(以 As 计)GB 17511.1GB 17511.14重金属(以 Pb计)GB 17511.1GB 17511.15铅(以 Pb 计)GB 17511.1GB 17511.1表 33-9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诱惑红铝色淀(以钠盐计)GB 17511.2GB 17511.22砷(以 As 计)GB 17511.2GB 17511.23重金属(以 Pb计)GB 17511.2GB 17511.24铅(以 Pb 计)GB 17511.2GB 17511.25钡(以 Ba 计)GB 17511.2GB 17511.2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6.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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