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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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pdf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2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1.07.21【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01.07.21【时效性】【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15 修订)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年月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 / 3第一条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 / 3(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