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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再审申请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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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再审申请书汇总.docx

    2022再审申请书关于再审申请书汇编8篇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运用的状况越来越多,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恳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再审申请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再审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恳求:事实与理由:此致x x x 人民法院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再审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再审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年_月_日诞生,_族,职业,居处(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样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居处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地址:_省_市(县)_区(乡)_街(镇)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托付)代理人: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托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居处。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_民初字第_号;二审_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_民一终字第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因_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撤销原判第_项,依法改判2、(逐项列明详细恳求)。申请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事实及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的理由。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状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地逐条阐明。)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款第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_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份。2、(将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_(签名、捺印、盖章)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职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2、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资料列明)申请理由1、再审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2、再审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年×月×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具体住址 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 篇5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2208,电话66012775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2200,单位电话36213987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恳求:1、恳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担当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担当工伤接着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3、 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有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1)、朱黎宾于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别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协作帮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探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2)、朱黎宾主见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殊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有意混淆。(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愿查明。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挡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其次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xx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领实只字不提。(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确定20xx年3月7日起其次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样。原审有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样,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混淆黑白,规避法律,混淆责任。(1)、朱黎宾主见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需支付的费用。宝冶公司是负有担当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详细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允”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允原则。(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供应”的特殊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见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3)、朱黎宾主见20xx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规定,实施方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根据本方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状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见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4)、朱黎宾主见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样,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接着,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状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托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见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订正,支持诉请。此呈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附有关证据申请再审人:朱黎宾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7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居处,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居处,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恳求: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应当再审。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恳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接受。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8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马路333号A区253号。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再审恳求:一、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审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事实与理由: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1.一审:20xx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恳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恳求。2. 二审:20xx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恳求。经过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3. 再审:20xx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经过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其次次申请再审。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刚好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缘由延期提货。3.法院审理观点: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见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状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1. 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刚好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被申请人作为主见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见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担当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见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状况下,应当干脆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打算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打算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根据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领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必定是错误的。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根据约定刚好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终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终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依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打算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根据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推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而本案中须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原委有没有履行了刚好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假如是,则可干脆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担当违约责任。至今为止全部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根据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0991)4832975;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起先的胜利拨打(0991)48322975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留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其次,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特地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见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见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微环节、解除一切可能的状态。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见,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供应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根据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峻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安排方面,的确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峻偏离了公正性。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后作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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