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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再审申请书范文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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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再审申请书范文4.docx

    2022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十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与我们不再生疏,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留意语言简洁、精确。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诞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恳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全部,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依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全部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峻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订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订正。其中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假如不恳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恳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刚好判决。”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此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刘花娥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恳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恳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有意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反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有意违反房产抵押买卖基本领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反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特别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熬煎。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需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诞生,居处: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托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xxxxxx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详细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始终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干脆冲突,证明被申请人系有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峻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详细理由如下: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其次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详细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支配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起先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事实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支配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确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支配,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确定,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不同意这个待岗支配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支配,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状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状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始终在托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始终非常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接着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状况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爱护原则,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担当违约责任。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的事实供应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详细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白原告知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支配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假如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需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恳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接着主见诉讼恳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见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束之高阁,属于严峻显失公允。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允正义,切实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诞生,居处: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托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78818390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8807258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3. 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详细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始终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干脆冲突,证明被申请人系有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峻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详细理由如下: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其次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详细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支配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起先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事实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支配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确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支配,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确定,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不同意这个待岗支配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支配,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状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状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始终在托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始终非常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接着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状况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爱护原则,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担当违约责任。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的事实供应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详细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白原告知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支配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假如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需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恳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接着主见诉讼恳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见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束之高阁,属于严峻显失公允。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允正义,切实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5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当担当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6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恳求: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恳求事项。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主要依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再审申请人:xxx××年××月××日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8申请人:_申请人_对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字第_号_不服,恳求再审。申请事项:_事实与理由:_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审_书抄件1份再审申请书 篇9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XX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1、恳求依法再审,订正原判不当。2、恳求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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