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9.docx
2022在法院的实习报告在法院的实习报告集合9篇我们眼下的社会,须要运用报告的状况越来越多,要留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肯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0篇,欢迎阅读与保藏。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高校阶段作为连接学生时代与踏入社会的桥梁,我充分体验到高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带给我的好处,于是每个假期的社会实践不再成为作业,而是慢慢成为一种习惯,而我越来越享受那种在实践中学习的欢乐,法院社会实践实习报告。在今年春节过后,我有幸来到了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实践学习两周之余。真正的去接触我所不了解的法院,亲身去感受法律的魅力,学习法律的基本常识,做一个遵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将来更好的用法律武器来爱护自己,而且在立案庭实习的这两周让我提前体验到做一个白领的感受,也深深相识到学问的重要性,学问可以变更一个人的命运,使我知道在高校期间更要努力学习,用学问武装自己,方能实现自己的志向与理想。实习分为两个部分,大部分时间在审判庭里旁听发生的案件,其余时间在办公室里发传票,学习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出庭通知书的书写等等。初到法院满腔激情,先相识了办公室的几位哥哥姐姐后,就忙着把平常非常仰慕的中级法院从里到外看了个遍,参观了法院内设的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19个庭,也转完了十一个审判庭,便于以后又案件时自己到堂旁听。二月二十三号是我实习的第一天,很幸运遇到了一个刑事案件(听姐姐们说刑事案件很难遇到的),庭上气氛特别肃穆,我坐在旁听席上,有许多法警在庭里,不让记笔记,不让开手机,我第一次经验那么肃穆的场合,带犯人进来时感觉特殊惊慌,大出乎我的意料,犯人并没有像我想象的那么凶神恶煞的,反而带着一副眼镜,很小孩的感觉,这是一起有意杀人案,犯人系吉林人士,两年前来日照找挚友,只因没钱付房租,老板娘言语相击,犯人一时冲动把老板娘杀死,又把其女捅成重伤,畏罪潜逃,两年后在山西一家网吧被抓获,社会实践报告法院社会实践实习报告。但让我非常难受又无比震惊的是这个犯人竟然跟我同年同月同日生,当他在庭上深深忏悔并且对着受害者家属深深鞠躬时,我的心情非常困难,每天都有许多人诞生,过着不同的命运,比如我们这样的相遇,他面临着法律的指责,而我却在庭下看着,想着人生无常,命运不同,他的事情让我深深相识到做事莫冲动,肯定要三思而后行,而且肯定不要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否则悔之晚矣。经过了近两个星期的旁听,我觉察到审判长也就是法官工作特别不易。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轻松,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阅历之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在法院的时候,常常能看到心情激烈的当事人,有的不讲道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法官都很耐性地为他们说明相关的法律学问,尽最大的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一讲就是大半天。姐姐告知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伸张正义,爱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应当以礼对待,同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常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急,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那些法官们探讨案情,对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仔细工作的看法令我非常钦佩。其余时间我在立案庭的办公室里度过,相对于其他庭程式化的流程,立案庭的工作倒是困难和喧闹得多。因为是中级人民法院,少有一审案件能在此开庭受理。所以多是下级基层法院一审之后的上诉案件和当事人申诉或者上级法院交办的再审案件。立案庭人员的工作就是过全部这些案件,然后确定是否受理再审,再分派到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庭处理。所以,就似乎过筛子一样,十件案子一般只有一件会进入审判程序。我一般干的事就是订卷与写法院传票。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探讨,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安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运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限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样,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运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看法和理由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须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困难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看法在内的合议庭看法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看法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探讨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次、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化探讨,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看法: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复原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奢侈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高校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验,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驾驭;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挚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挚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3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一个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习,我的确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学问,并获得很多感悟。在此,我谈谈我的所见所闻及所想。负责。法官纠纷的裁判者,只有肩负起公允正义的责任,法律的正义才可能和得以实现。在中院,每个法官都是很忙的,他们是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才智。如一个写审理报告的细微环节就折射出他们负责的高尚品质。一天我在一个办公室里望见一位法官翻了一会卷宗,然后在电脑上修改一些东西,继而翻一会卷宗,又修改不过他脸上显出繁忙而又自然的表情。而后我试着去表示帮忙,加入了他的写审理报告的工作中。这是一个涉及共犯、累犯、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抢劫案,同时也有学理上存在而短暂不适用于实务的连续犯。并且用到抢劫交通工具作为逃跑工具而计入抢劫数额的司法说明。案件可谓是较困难的。法官是细致阅卷宗,惟恐有一点小小的疏漏,并在审理报告中有条理而且要求最精确地表述案件的始末。接下来的几天,我和他一起写审查报告,并不断的修改。当时我就很想问他,许多细微环节你都不必考虑也没人发觉的。但突然一愕,这就是法律人固有的高尚啊。敬业。这事发生在两位民事律师身上。作为听众我坐在法庭的群众席上听审。审判区中两位律师是表情肃穆而平和,但两者的措辞都很犀利,有直刺对方证据要害的攻势。这是一个相互交换证据的简易程序。只有一个法官在场。两位律师给人一种精通法律且雄辩的感觉。两者语言流畅,术语用得较频繁而又不生涩。因为双方的证据较多,他们相互举证和辩论都用了许多时间,当时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显得很乏累的样子,但两为律师的兴致越来越高象是享用一顿美食。最终法官还是发话了,建议大家休息一下,然后大家都往法庭外走走。刚起先两位律师还很和好地交谈。过了一会,法庭外却传来激烈的争吵声,明显是律师还在辩论着刚才的案件。不一会儿,法官最终限制不住休息的场面,只能又走回法庭,笑了笑,冲我们说:“这两律师真是”我补充说:“敬业。”有人说学校就是一个学问懂得仓库,我们再里面吸取并储存自己的学问。的确等到走上法庭的时候,要用到的课本和课堂的学问的时候,就知道原来自己还有许多学问没驾驭,许多学问没有精通娴熟。再者,在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的司法程序,使我感觉中国的法制,至少是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爱护还是较完善的。总之,在一个的实习中,我以亲身经验的形式体验和熟识了刑法的程序,了解了法院刑事庭详细怎样运作的。同时法院里老师教给了我很多的学问。这必将是我学习生涯的珍贵实践阅历。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4通过自己走访,这个暑假我进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探讨室进行了实习,实习时间从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8月25日止。 在探讨室主要从事案例编写工作。在此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求教,仔细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学问,学习探讨室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努力工作。实习期间努力我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学问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此外,在实习期间我仔细遵遵守法律院的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仔细完成主任交付的任务,帮助探讨室完成案例编写20余篇,得到了主任的好评。实习期间做的主要工作:一、编写法院案例。法院案例编写分为法院公报、案例选和案例要览三种类型,对于一个大二的学生的来说,初来乍到的我对此项工作感到特别生疏,起先实不知无从下笔,但经过主任一翻耐性讲解、教育和查询相关编写方法后,才正式着手于实质性的工作;正所谓万事开头难,第一篇法院案例选,用时足足五天,几乎查阅了全部与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学问,且被主任细致修改了三次后,最终得到其认可,完成了首个实习工作成果。随着对案例编写方法的熟识,再加上主任耐性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编写速度也越来越快,在余下的几十天里,圆满的完成了主任交给我的任务。二、编写法院信息、工作简报和状况反映。这是探讨室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工作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谨性,再加上自己法学理论功底的欠缺,所以这项工作我只做简洁的部分,在完成初稿经主任检查审批后,一般要在当天复印多份并同其他文件一起分发给法院各领导、部门以及市各个事业机关。三、日常文件的打印,复印,装订,归档。每天探讨室都要处理许多的文件和材料,为了以后查询的便利,每份文件都须要进行装订、归档。四、虚心向主任请教。探讨室是走在法律前沿的,因为它所接触到的几乎都是社会上的法律热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漏洞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许多的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比如状况反映,有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而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恰好是被社会所关注的,所以在编写状况反映时得从案件中发觉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次向主任请教问题的时候,他总是耐性的讲解,即使我在某个问题上出现偏差或观点不同时,他不是发火、指责,而是耐性的为我纠错。每次把案例交给他检查,他都会仔细的查阅,在每一个有问题的地方做上记号,甚至不放过一个标点。主任的这种虚心做人方式和严谨的学术看法令我深深的钦佩,使我受益匪浅。实习感悟:首先,通过案例编写,我翻阅了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卷,发觉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统计发觉,农村的一些民事案件有所增加),但还不是很强,不能用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感觉当今对人们进行普法宣扬还是很有必要的。不行否认,我国政府通过多年的普法教化活动为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目前的状况离我们的目标还很远,普法在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化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要让法庭下乡,让法庭入校。从而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达到法治建设的目标。其次,我认为高等法学教化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育的具备肯定基本理论学问,技术应用实力强、素养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到处充溢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养法律人才的培育必不行少。对法学人才的培育,应当面对实际,面对社会,面对国际。高校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支配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学问,培育学生对法学的爱好,避开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实习意义:这次实习经验,对我来说特别必要,意义深远。其中我学到了在课堂上学不到的或者在课堂不能完全理解的东西。首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驾驭;第三,实习还使我对法律文书写作有了初步的相识,对文档排版有了更深层次的知悉,深化了解到了法律严谨的精神;此外,主任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不仅加强了我的法律学问,而且使我懂得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实习使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在课堂上的学问水平,并且学到了许多新的法律学问。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5实习部门:民庭实习目的:1. 通过实习从而学会学以所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 通过对真实案例和整个案件的探讨和参加,从而使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和相识更加深刻。3. 通过法院实习,明确作为法律人的责任,增加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具体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细致,然后做得很仔细。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隐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殊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允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微小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微环节时都抱着“到处当心,时时留意”的看法,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2、旁听案件。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足够。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具体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冲突,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处犯罪不同,民事案件志向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养要求很高,这个素养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学问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削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3、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洁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洁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洁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4、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洁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许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说明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有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性的说明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化任重道远。理论和实践是不行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得到了熬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驾驭;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觉了一些问题。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学问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肯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约时间都是干脆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托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重效果;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扬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探讨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觉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白什么呢?不免让我非常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非常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假如大吵三六九,小吵每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惊慌引起夫妻感情不和。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困难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学问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6实习人:XXX专业:法学实习地点:县人民法院实习时间:20xx年7月28日20xx年8月20日年级:20xx、班级:法学1班、学号:20xx0301118关键词:实习、细心、严谨、精确听庭、程序、理论联系实际很兴奋能利用暑假时间到吴起县人民法院实习,对于即将升入大二的我来说,这是一次不行多得的实践活动。首先,要感谢为我供应实习平台的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我的老师和家长给我的支持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阅历。因为是大一,物权法、债权法、商法、学问产权法特殊是民诉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层法院实习,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识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而不行能涉及做笔录、参加案件探讨、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虽没什么实质的收获,但还是感受颇深,受益匪浅。第一天因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下午政治学习。其次天正式起先实习,基本无事可做,除了跑跑腿儿送送卷宗或文件。我的实习老师负责民一庭的内勤工作,所以我学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拿送报纸和信件。书记员收发当事人出庭传票、开庭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回证、裁判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来完成的,所以信件一天分两次刚好拿送。拿送时要留意盖章登记信件,这也是工作程序,避开出错。别看这不起眼的小事,细致探讨起来还大有讲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错整个诉讼程序将受到影响。综合部的一位法官是特地负责诉调对接简报工作的,交给我们几个实习生校对各中院交付打印成册的简报的工作,看看打印样文是否有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误,也就是找错别字。这使我想起了高考的一道语文题,也是找错字。我不想颂扬可恶的高考题型如何好用,只是想说在学校学的东西到了工作上说不定哪天就会用到,所以书到用时方嫌少,要利用上学时间多学点东西。校对工作须要两种东西,细心和耐性。校对过程中,我们几个探讨了“制定”和“制订”的区分,“装潢”和“装璜”的区分,还查阅了字典。老师告知我们,曾经因为用词的不同还引发过一场官司。法律的严谨精确又一次实际地印入我的脑海。我的工作之一就是送拿卷宗到律师阅卷室,这样我们便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翻看似神奇的卷宗里都包含些什么东西,人告知我们,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探讨看法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肯定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供应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刚好送还案件的承方法官或书记员。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亮公正呢?这些问题的确值得我好好思索。其次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驾驭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依次都是根据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学问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常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这使我相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学问,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实力和耐性热忱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相识到驾驭相关信息学问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养应当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当留意培育。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驾驭学问的应当是在参与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探讨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加旁听。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相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重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几桩案子下来,我感受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干脆在亲朋好友的陪伴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扬教化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浩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伤,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伤。最终,审理工作是可以敏捷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原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便利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说明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限制局面,最终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阅历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