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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例文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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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例文56.docx

    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者房屋交付运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3、出卖人交付运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过3%的;4、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接着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状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本栋楼一层至屋顶的楼梯间、电梯井道、门厅、电梯前室、走道、水电间、电梯机房、外墙。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本栋楼一层的架空通道。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详细约定1、 物业用房位于1#、8#楼一层、13#楼一层及二层。2、 门卫位于8#楼一层。3、 消控中心位于9#楼一层。4、 公共卫生间位于9#楼一层。5、 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机房、电视设备间、专用配电室等位于8#楼地下一层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方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2、 起居室:(1) 内墙:墙面砂浆打底。(2)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3) 室内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3、 厨房:(1) 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2) 墙面:墙面砂浆打底。(3)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4) 厨具:无4、 卫生间:(1) 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2) 墙面:墙面砂浆打底。(3)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4) 卫生器具:无5、 浆找平层,顶棚刮腻子,铝合金窗。6、 电梯:(1) 品牌:国内知名品牌;(2) 型号:一般电梯(非担架梯)。7、 8、9、试水龙头。(2)电:总线到各户配电箱,户内安装一盏试电照明灯泡,其余只预留电工套管。10间隔墙及推拉门无分隔由买受人自行分隔与安装;阳台花池由买受人自行分隔。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阻碍房屋正常运用状况的说明1、 门厅、走道的消防箱及水电间检修时打开门可能会对通道通行造成阻碍;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增加:1、 室外箱式配电房、景观绿化的树木可能会对一楼个别套房产生遮挡,买受方同意接受免除出卖方的责任。2、 本项目在景观施工过程须要对景观设计方案不断优化修改,可能会和原总平面图有不相一样的地方,买受方同意接受并免除出卖方的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xx市_区(县)_地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面积为_平方米,土地运用年限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国有土地运用证号为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xx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房屋,房屋用途为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运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平方米,该土地运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运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含)时,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种(大写)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利率计算。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_ _。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终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银行帐号为_。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其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xx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根据xx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xx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年_月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利率计算。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向乙方补偿。第七条除不行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其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 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运用空间的,应于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担当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xx市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别缘由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地址:_地址: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代理人:_代理人: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预售登记机关:_(章)经办人:附件一房屋状况(略)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附件三付款方式(略)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乙 方拟合资向 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房产”),现甲乙丙方就合资购买上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详细内容以下:一、房产状况由 开发,位于 ,合同约定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元。二、出资比例甲乙双方按购房总价联合出资购买该房产,出资比例各占二分之一。三、为公道应对当前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或乙方为代表与房产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等合同、协议一、出资比例双方联合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比例各为50%。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全部权益,并承当因购买该房产及今后与该房产有关的全部购房款、税费等一切支出。二、房款、税费支付甲乙双方均应刚好履行与房产转让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和因受让房产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支付,并承当相应的责任。1、为了受让房产能够刚好有序地进行,甲乙双方推选甲方为事务执行人,代表甲乙双方履行受让房产进程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购房款、税费及其他活动用度支出,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2、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及房产转让方要求,需乙方亲身办理的,乙方应予执行。3、购房款、税费等付款到期前,乙方应将其应承当的部份款项交由甲方对外支付。否则,付款到期后,为确保受让房产顺当进行,甲方可自己出资垫付或对外借款垫付,因此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甲方向乙方追偿的全部用度由乙方负责并承当。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保管受让后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短暂由甲方保管。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分按房产共有人人数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保管各自的证书。四、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运用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但房产须要对外出售、出租、出借、典当等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权。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六、文书投递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投递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刚好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干通知文书没法投递的,将视同已投递,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当。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该房产有关事宜双方未约定如何处理的,依照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爱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称“司法说明”),该司法说明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处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说明第十四条也对该惩处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峻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处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爱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处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处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一、惩处性赔偿简述惩处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处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记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纳,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肯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处性的,惩处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处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同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处,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恳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削减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处性赔偿制度。惩处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1. 赔偿功能惩处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恳求权,必需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需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恳求惩处性赔偿。假如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行以恳求惩处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苦痛或人身损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处性赔偿可以发挥肯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供应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很多状况下采纳惩处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其次,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殊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处性赔偿才能补救。许多学者认为,惩处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遇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2. 制裁功能惩处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指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处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峻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处 ,过错是惩处性赔偿的最重要依据。就这点而言是惩处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分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肯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非常明显,而惩处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但须留意,惩处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终归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处性赔偿制度只是赐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赐予其惩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确定。3. 预防功能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处性赔偿合理性的说明。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殊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处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处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处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另一个方面,惩处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担当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犯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白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二、惩处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关于惩处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学术界争辩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迥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处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处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处性赔偿的恳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处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处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处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处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处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恳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处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处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处性赔偿必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处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处性赔偿的恳求时必需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恳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处性赔偿的确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三、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前文已经述及,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处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处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担当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处性赔偿不能犹如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中对惩处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根据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处性赔偿数额,即惩处性赔偿的数额应当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处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处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洁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困难确定了无法通过简洁的标准来衡量,而应当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处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担当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处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但需特殊留意的一点是,该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四、惩处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惩处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依据该司法说明,适用惩处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司法说明虽然对惩处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1.惩处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解除。前文所述,惩处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担当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担当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解除。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有意为要件而解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惩处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峻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处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始终是惩处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才适用惩处性赔偿。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别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担当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处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说明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说明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处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处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处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2)有意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有意,由此解除过失行为,有意包括间接有意和干脆有意,笔者认为司法说明所列行为多为干脆有意行为,但不解除间接有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有意。(3)损害事实惩处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处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辩,(由此亦能影响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阻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4)因果关系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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