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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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doc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甲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乙方: 职称: 最后学历:所属学院:身份证号码: 青年教师公寓是我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解决青年教职员临时居住困难,租给教师的学校周转性宿舍用房。为加强青年教师公寓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采取补贴优惠的租住费用,向乙方提供青年教师公寓 居室 房,租金为 元/月。二、乙方入住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入住期限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按照条例(见附件)的具体规定将所租住公寓退还甲方。三、乙方承诺入住期间遵守条例的规定,所租住公寓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将租住公寓私自转租、转借他人或交换使用。违反承诺的,甲方有权根据条例的规定收回公寓,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乙方租住资格以及取消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资格。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月租金 10 倍的违约金。四、在租住期内,甲方应保证租用公寓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公寓、附属设施及其家具电器等,不得自行改建或装修,不能使用液化气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设备。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寓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由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凡乙方租住已满三年的,甲方不再办理续租手续,除在租期满之际如有孕产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并获甲方同意,可适当延续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除外情形中延长租住期内,每月按房租的二倍收取租金。六、凡无故逾期不退还者,每月按房租的三倍收取租金,同时校内住房补贴不予发放。逾期超过一年者,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收回公寓。七、乙方同意甲方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房租及租住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九、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诺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人已经阅读并充分了解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管理条例 (2014 年修订版)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上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本人愿意接受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给予的一切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年 月 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版)为解决青年教师的过渡期临时住房问题,同时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经学校研究同意,特制订本条例。一、总则1.1 规定的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人在公寓的活动和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1.2 制订与执行学校人事处、资产处及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公寓管理方,负责学校教师公寓的日常管理。本规定由管理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及有关的规定制订,入住人及管理方均应遵守执行。管理方在执行中有权就公寓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本规定制订各项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并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上述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对本规定修改、补充或变更均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在管理方公布后立即生效,效力与本规定相同。1.3 合理建议管理方鼓励入住人就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并积极安排实施或整改。二、住宿手续2.1 入住2.1.1 入住人在经学校人事处批准、签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后,凭批复的入住申请单向资产处办理下列入住手续后迁入指定房间:(1)递交入住申请单;(2)缴纳住宿押金;(3)领取公寓钥匙;(4)资产处规定的其他手续。2.1.2 入住人有权在入住公寓后 24 小时内清点、检查公寓物品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部门,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入住人未在 24 小时内通知的视为物业管理部门已将公寓设施和物品完好地交付;入住人逾期通知的按照报修的规定处理。2.2 退住2.2.1 需退住时,入住人应向资产处办理下列退住手续:(1)缴清住宿期间发生但尚未缴清的全部费用,由资产处核对结清后退还剩余押金;(2)交还公寓钥匙;(3)归还借用的物品;(4)规定的其他手续。2.2.2 入住人应在办理完退住手续的当天迁出公寓,不得滞留。2.2.3 入住人若因违反本规定而被责令退住的,学校不退还包括押金在内的任何费用。2.2.4 入住人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退住手续,或办理退住手续后在公寓滞留的,经劝说催促后仍不改正的,学校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清理和腾退。2.3 变更公寓或房间2.3.1 入住人要求变更公寓或房间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变更房间的书面申请,该申请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并经学校人事处批准,根据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此种安排不得影响公寓其他人员的住宿生活和公寓的正常秩序。2.3.2 入住人应向资产处办理下列手续:(1)递交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的变更申请;(2)交还原公寓钥匙;(3)归还与原公寓有关的借用物品;(4)缴清在原公寓房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或者由资产处核对账目后与新房间发生费用连续计算;2.3.3 入住人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向物业管理部门领取新房间钥匙后迁入新房间,并按规定完成清点、检查工作。三、日常管理制度与规则3.1 出入制度入住人需凭门禁卡或大门钥匙进入公寓区域。访客须登记后方可进入。3.2 环境卫生入住人负责所住公寓的环境卫生工作,自觉打扫卫生,保持房间整洁、干净。入住人不得在公寓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和剩饭剩菜或随意丢弃、抛洒、放置果皮纸屑、烟蒂、杂物或其他垃圾。入住人不得在公寓任何非指定地点张贴、刻画、涂写。入住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破坏绿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采摘花卉;(2)挖掘、攀折、刻画树木;(3)在树木、绿化设施栏杆上吊挂、晾晒物品。入住人可以自行布置公寓,但是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器具,不得破坏公寓房屋结构、墙面、门窗原貌,不得配置嵌装在墙体的家具及家电,房间内不得出现球印、鞋印及人为污迹,不得影响公寓大楼的整体形象。管理方会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公寓环境卫生检查,并可根据情况责令整改,不听劝阻者,管理方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3.3 行为制度3.3.1 管理方负责制订公寓范围内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及时在公告栏及学校网站内公布。3.3.2 管理方对于在公寓范围内发生的任何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立即指出并予以纠正。3.3.3 入住人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住宿协议、本规定、校规或任何破坏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在公寓大楼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2)在公寓范围内摔、扔物品;(3)在公寓范围内故意制造噪音;(4)在公寓范围内踢球、打球、溜冰、跳舞、打麻将;(5)在休息或熄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6)在禁烟场所吸烟;(7)在公寓范围内收听、观看、下载、登录、传阅含色情、淫秽、反动、迷信内容的广播、录像、光碟、书刊报纸、网页、网站;(8)在公寓范围内酗酒、闹事、吵架、斗殴、赌博;(9)在公寓范围内饲养动物;(10)未经管理方批准,擅自在公寓范围内设摊、推销、经商及各种收费经营事项;(11)在公寓区域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12)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破坏管理方的管理工作;(13)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3.4 公寓设施和水电使用入住人有权按照住宿协议和本规定使用公寓大楼设施和用水用电。在使用中应注意节约能源,离开房间应随手关灯、关水,不开长明灯,不流常流水。爱护公寓水电设施。入住人不得在公寓内私拉电线及使用超出公寓用电负荷的大功率电器,不得私自拆装水、电、电话、通信的计量表、电线、机盒、设备。入住人不得在公寓内安装、使用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3.5 报修制度3.5.1 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公寓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3.5.2 当水、电、电话、通信设备及相关管道线路发生故障时,入住人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若属于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自身修复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若超出物业管理部门能力所及,应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故障造成的损失扩大,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应机构报修并协助修复,入住人对物业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的维修工作应给予支持、配合。遇到停水、停电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立即在公告栏内公告通知入住人,除非是因突发停水、停电事故或抢修需要而无法通知的。3.5.3 入住人应对由其造成的损坏承担修复工作的工本费,若属自然损耗,则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无偿修复。报修程序为:(1)入住人向物业管理部门电话报修或到公寓值班室填写报修单;(2)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的工作日期和时间,并告知入住人;(3)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入住人应予以协助;(4)公寓管理人员协同维修人员认定损耗的原因和责任方并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5)责任方支付有关费用。3.6 安全制度3.6.1 入住人不得在公寓范围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灯、煤油炉、点燃蜡烛、焚烧废纸垃圾、乱丢烟蒂等;不得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章用电、私拉电线;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具;不得储藏、使用、传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违法、违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3.6.2 入住人应管理好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自负保管责任。3.6.3 入住人不得将公寓门禁卡、房门钥匙借给他人,不得私配钥匙、私调门锁,不得带不熟悉的人或者商贩进入公寓大楼。3.6.4 入住人因故无法进入自己房间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公寓值班室登记,由管理人员确认后用备用钥匙开门后进入,任何人不得以撬门窗、砸锁、翻窗、翻阳台等手段进入公寓房间。3.6.5 入住人不得擅自登上公寓大楼顶楼平台,不得攀爬大楼、翻越门窗、围墙。3.6.6 入住人应配合、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发现可疑人员、违法事件和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3.6.7 入住人不得改变住房居住用途或私自将住房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不得私自交换居住房间。3.6.8 如有亲友合住的情况,合住一周的应报资产处审批,合住超过一周的应报人事处审批,原则上合住不得超过一个月。以下情况无需报批:(1)申请人与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住的;(2)申请人与配偶同住,同时配偶未申请租赁校内教师公寓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购买校内住房的;(3)申请人与父母同住同时在资产处/人事处登记父母有效个人身份信息的。3.6.9 学校有权对公寓定期或抽查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施、进入居住房间进行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排查。入住人与访客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四、设施与服务4.1 使用规则和收费4.1.1 物业管理部门在公寓内提供本章规定的各项设施和相应服务,并制订设施使用的规章制度及收费方法。4.1.2 入住人应按规定合理使用各项设施,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校规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在使用过程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各项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4.1.3 设施若有损坏,入住人应当及时报修,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或替换,若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责任人应当承担维修或替换的费用。4.1.4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4.1.5 使用设施不支付或拖欠应付费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该入住人使用设施并不提供相应服务直至该入住人付清全部费用为止。五、入住相关费用5.1 住宿费入住人每月按时向学校缴纳学校规定标准的住宿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5.2 押金5.2.1 入住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资产处缴纳住宿押金,金额为每户公寓 1000 元。门禁卡及房门钥匙的押金为 300 元/套。如有私自配置门禁卡及钥匙的,一经发现,每套罚款 500 元。5.2.2 入住人拖欠下列费用时,由管理方从其押金中先行扣除,不足以抵偿的,入住人应当补足:(1)水费、电费、通讯费等;(2)维修费;(3)赔偿费;(4)应当由入住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因抵扣费用造成押金金额减少后,入住人应当补足。5.2.3 入住人在办理退住手续时,由物业管理部门核对应归还物品完好无损后结清退还剩余押金,押金不计利息。5.3 赔偿金入住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公用财物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金额由管理方根据损失程度及入住人行为和态度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价,具有特殊价值的除外。5.4 欠费处理入住人无故拒不缴纳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公寓管理部门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通知学校及所在部门给予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应将入住人无故拒缴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情况如实上报学校。六、责令退住6.1 责令退住的情形入住人若有下列行为的,管理方有权责令退住:(1)改变住房居住用途或将住房出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住房居住者;(2)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行为;(3)在公寓范围内收听、观看、下载、登录、传阅含有色情、淫秽、反动、迷信内容的广播、录像、光碟、书刊报纸、网页、网站、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4)在公寓范围内酗酒、闹事、吵架、斗殴、赌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影响或者屡教不改的;(5)在公寓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经劝阻不改的;(6)在公寓范围内饲养动物,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设施,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8)未经管理方批准擅自在公寓范围内设摊、经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9)无故拒绝不缴纳或拖欠费用,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10)经管理方认定的其他破坏公寓正常生活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6.2 处理程序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管理方可立即要求入住人限期整改;如已构成责令退住情形的,则向入住人发出责令退住通知书,并作出如下处理:(1) 入住人应当在责令退住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内腾退公寓,逾期不腾退同时不向人事处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的,学校有权强制腾退房屋;(2) 校内通报批评;(3) 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再享受校内任何住房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校内住房补贴等;(4) 有转租转借行为的,入住人应当向学校缴纳月房租金额十倍的违约金。七、附则7.1 本条例由学校人事处、资产处负责解释。7.2 本条例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