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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种族隔离案件裁决与宪法解释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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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种族隔离案件裁决与宪法解释方法.pdf

    年月第 卷第期时代法学美国种族隔离案件裁决与宪法解释方法胡玉桃(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宪法解释是法院依照宪法审理案件、 体现对社会动态合宪性评价的重要方式。通过对有关种族隔离案件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推翻种族隔离、发展民权运动的历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使“平等隔离”理论合宪化的“普莱西案”、推翻“平等隔离”理论的“布朗第一案”和将“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的“特区学校第一案”阐述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以及历史解释和结构解释等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多种宪法解释方法时常结合使用,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需要综合予以考虑。关键词: 种族隔离;原旨主义; 非原旨主义;历史解释;结构解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美国最高法院对种族隔离案件的处理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禁止各州政府的种族歧视,这项原则从一开始即得到法院承认。如年“州禁黑人陪审团案”( )中最高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宣布法律不得基于肤色进行歧视。(二)年“普莱西案”( )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平等隔离”理论合宪化。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胡玉桃,女,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其后半个多世纪里,“平等隔离”理论一直得到最高法院支持。(三)年“日籍居民隔离案”( )中布莱克法官的意见首次将针对种族的政府决定确定为“嫌疑归类”从而要求法院实行严格审查,平等保护禁止种族歧视的作用出现转机。年“布朗第一案”( )中最高法院终于宣布各州对中小学实行的“平等隔离”政策违宪。同时下达的“特区学校隔离案”( )中最高法院将“平等保护”对各州的限制同样运用于联邦政府。最高法院“取消隔离”决定的实施遇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巨大阻力,其于次年下达“布朗第二案”的决定, 授权地区法院根据当地实情采取合适步骤逐渐取消隔离。此后法院开始在其他领域取消种族隔爵。仔细分析法院的决策过程, 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宪法解释理论。一、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的宪法决策过程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种族隔离相关案件,以“普莱西案”、“布朗第一案”和“特区学校隔离案”为典型。通过分析法官结合案情和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所发表的详实意见,可以看到法院的宪法决策过程与立场变化。(一)“普莱西案”:“平等隔离”理论的合宪化路易斯安那州一项立法要求在州内运客的铁路公司对白人与有色人种提供平等但隔离的设施,并对坚持进入不属于其种族所乘的客车或车厢的乘客判罚轻罪。普莱西具有非洲血统和白人血统,其由于试图坐在为白人保留的车厢里而被赶走并受到监禁。面对普莱西对路易斯安那州隔离设施法的合宪性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州法并未侵犯宪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在阐释州法是否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时, 法院多数意见首先区分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 认为要求隔离的立法在州议会的治安权能范围内。“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 但它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 或实现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在黑白种族易于发生接触的地方允许甚至要求其隔离的法律, 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一个种族低于其他种族的意见,并且它们被普遍承认为在州议会行使的治安权能范围之内”; “在决定立法合理性问题时,立法机构有自由依据人民确立的习俗、惯例和传统, 并带着增进人民利益、保护公共治安和良好秩序的观点。用这个标准来衡量, 我们不能说授权甚至要求两个种族在公共交通中隔离的法律不合理。”法院多数意见进而认为隔离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 并且立法无力取消社会偏见。“原告观点的内在谬误在于假设种族隔离将给有色人种带上低劣民族的烙印。假如这样,它并非由于州法的任何条款,而只是有色种族选择把这种解释强加于法案原告观点还假设社会偏见可以通过立法克服,并且只有实现种族交融,黑人才能获得平等权利的保障立法无力取消种族直觉,或消除基于物质差异的区分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平等,那么一个种族不可能在公民或政治意义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 那么宪法并不能使它们平起平坐。”哈兰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涉及公民权利时考虑种族的这类立法不仅违背公民权利的平等,而且侵犯合众国每个人享有的个人自由。第十四修正案的真实意图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公民权利。“我们的宪法无视肤色,并且不区别公民,也不允许在公民之间划分等级基于种族而对公民在公共列车上实行任意隔离, 是奴役的象征;它完全不符合宪法建立的公民自由和法律平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为它提供理由。”(二)“布朗第一案”:推翻“平等隔离”理论年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将公立中小学中的种族隔离问题提交法院审议, 法院就“布朗第一案”及其他四个关联案子进行辩论。年法院再次组织对这些案件的辩论并要求诉讼代理人特别讨【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 ();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上)张千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下)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论以下问题: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在提交和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时,是否预期该修正案要求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 若没有,对此案结构的理解是否意味着国会可以行使修正案第五节赋予的权力废除该类种族隔离或者根据今后条件判断该案是否可以作为废除种族隔离的依据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假定对之前问题的回答都不适用于目前的争议, 法院是否有权在对该修正案做出判断后下令废止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在“布朗第一案”中沃伦法官的意见首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初意图难以判断。“辩论主要集中于年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环境当时国会和州立法机构的意图根本无法确知。修正案无法对学校种族隔离案提供明确宪法依据的另一原因在于当时公共教育的现状修正案的历史很难说得上与大众教育改革有何内在联系。”法院回顾之前对修正案的适用后认为如今应从公立教育的现状考虑。在修正案通过不久的早期一些案例中,法院解释该修正案时认为其旨在严加限制各州对黑人实行的种族歧视。“普莱西案”中“平等隔离”观念于年第一次出现在这个法院而且所涉及议题并非教育而是交通运输。如今裁决不能仅仅着眼于比较有形因素上是否平等,而必须将注意力指向公共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带来的后果。“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到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之时;甚至不能倒转到年普莱西案裁定之时,我们必须从公立教育已经充分发展及其目前在全国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个角度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平等法律保护权。”法院肯定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人们对民主社会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接下来法院考察即使物质条件和其他有形因素相同,仅以种族为基础的隔离是否剥夺少数族群接受同等教育的机会。法院认为确实如此, 并以之前两个案件为例说明。在 案中,法院裁决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某些无法客观衡量的特质能使一个法学院鹤立鸡群;在 案中, 法院认为将请愿者在自习室、图书馆等场所与他人隔离损害并影响了其从事研究、参与讨论、与其他学生交流思想的能力。一般而论,阻碍了其在专业上学有所成。本案中法院以社会科学调查数据佐证“纯粹基于种族而将一些孩子与其他年龄和资历相仿的孩子隔离,将对其造成在社团中地位低下的感觉,可能以难以复原的方式影响其心灵和思维”。最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在公共教育领域,平等隔离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是内在不平等的。因此, 原告或其他处境相似的人被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三)“特区学校隔离案”: 使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在与“布朗第一案”同一天裁决的“特区学校隔离案”中,法院认为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反向吸收”了“平等保护”条款,因而平等保护条款对州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沃伦法官在法院意见中阐述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的关联,认为“同样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的第五修正案不像仅适用于各州的第十四修正案那样包含一段平等保护的条文。但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的观念都基于美国人民对公正的理想,它们并非互相排斥,与法律的正当程序相比,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更明确保障对不公正的禁止歧视可能是如此的非正义,以至于它也是对正当程序的违背公立学校的隔离不与任何合适政府目的相关,其所施加于黑人儿童的负担是对自由的任意剥夺,因而违反正当程序条款。我们已决定宪法禁止各州维持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同样的宪法竟然对联邦政府施加更轻的责任将是不可思议的”。二、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关于美国宪法解释方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说法,主要有制宪者原意、宪法文字的简单含义或历史含义、宪法的结构、宪法的道德解读、宪法条款追求的目标、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还有不可忽视的先例、 价值判断等。其中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美保罗布莱斯特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和材料(下)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宪法解释方法范畴之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保罗布莱斯特在对原初理解的误解性探求一文中提出原旨主义( )与非原旨主义( )这对宪法解释方法范畴。他认为“原旨主义”是根据宪法文本或批准通过者的意图来解释宪法的宪法裁决路径。多数美国宪法解释拒绝严格原旨主义( ),支持“温和原旨主义( )”。理解原意是重要的,但法官关心批准通过者的一般目的多过其精确意图。非原旨主义者承认文本和原初历史推定的重要性,但不将其视为权威和有约束力的。“原意”包含制宪者的意图和宪法条文的含义,对应有“文本原旨主义”和“意图原旨主义”之分。而宪法条文的含义又可分为原初含义与当下含义,即制宪时的含义和解释时的含义。根据制宪者意图是否为唯一考虑因素,原旨主义可分为极端原旨主义和温和原旨主义两个层次。作为美国宪法解释的一种方法, 原旨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关于宪法含义的早期辩论开始,就得到显著的支搏。主张原旨主义主要基于以下理据:原旨主义更符合民主社会中宪法的本质和目的;宪法文本蕴含着太多智慧且展现出危机应对能力和持久生命力;成文宪法内在地要求原旨主义;分权制衡的权力架构要求法院不僭越自身权力范。同时原旨主义也面临着不少质疑,如方法论上法官是否有可能确定制宪者原意;制宪者是否希望按照其意图解释宪法;宪法文本中反原旨主义条款的存在;忽视宪法与社会变迁保持一致的必要。原初意图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因为它是一种政治妥协的结果。“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它是一宗无可挑剔的圣物,就好像原始文件是完美的,或者全部起草者有一种一致的想法, 或者它的所有条款都毫不含糊、完全精确、 十分妥帖并足以应付未来的一切偶然事件和发展而只需稍加解释和创新。”非原旨主义的兴起与“活着的宪法”理论之发展密切相关。霍姆斯法官在 案的裁决中曾言:“当我们处理涉及到组织法的语词时,比如说美国宪法,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语词在发展中才能获得生命,而这些发展变化往往是杰出的立法者也无法预见到的。”“非原旨主义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盛行时得到广泛运用。司法能动主义的宗旨简单而言即为法官应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且充分利用其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在适应社会变迁、能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非原旨主义也受到缺乏民主性和统一指导原则等质疑。对于缺乏民主性的质疑,非原旨主义者认为超越原旨的能动解释方式不仅没有违背民主,而且是在民主框架内坚持民主的立场。其对民主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监督代议制民主的运行过程、清理政治变革的渠道、保护可能被大多数人损害的少数人权利等方式得到体现。对于缺乏统一指导原则的质疑,或许斯通法官在年卡罗琳案( )中的“第四脚注”可以提供一个回应的参考。在法律影响权利法案的相关规定、干扰政治程序或民主程序不能公平运作导致法律侵害分散而孤立的少数群体时,立法应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例如涉及对种族归类的立法。(二)“普莱西案”与原旨主义“普莱西案”中法院意见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并未意图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基于对原初意图的分析,判决公共交通中种族隔离未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 , , ,侯学宾,刘哲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内在困境法律方法(第八卷),()张翔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山东社会科学,()美阿兰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北京:三联书店,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朱中一,顾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四脚注”创始了“政治过程”理论。其要旨是由于民主政治程序通常制定合理的法律,法院在一般情形下尊重立法决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主程序不能正常运作或即使能够运作也将导致多数派系对少数派系的歧视和压制,而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派系无力通过民主程序摆脱多数专制,此时法院即有理由对立法实行更严格的审查。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一】款,使“平等隔离”理论合宪化。其后的“布朗第一案”对第十四修正案是否包含取消种族隔离的意图也有详细辩论。维护种族隔离者通过追踪修正案通过前后的历史,认为国会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法案后很快又通过了允许在哥伦比亚特区实行黑白隔离教育的法律,说明黑白种族合校的权利不包括在国会意图保护的黑人权利之 。弗兰克福特法官研究第十四修正案的立法史后,认为该修正案中是否包含种族融合的含义是不确定的, 也没有表明规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为合法或非法的意。(三)“布朗第一案”与非原旨主义“布朗第一案”被普遍认为是运用非原旨主义解释方法的代表性案例。该案中法院意见首先指出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初意图无法确知,并且案件发生时的公共教育发展状况及重要性也大不同于修正案通过之时。原初意图的无法确知与无法适应社会变迁都是对原旨主义的主要质疑。其后法院为说明公共教育中的种族隔离会对少数族群学生的心理和思维等产生难以复原的消极影响,在注释中引证了数项科学研究结论。“法院没有依靠法律的历史意图,而是采用了社会科学证据。”法院考虑公共教育的变迁和民主社会生活的图景,而非基于修正案的原初意图,宣布在公共教育领域“平等隔离”理论没有立足之地。“每一位最高法官都可以自由地不是从研读宪法而是从研读生活来推断含义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势必将政策转化为判断,而控制法官头脑的概念是他们关于现行社会秩序的理想化政治图景。”法院意见的以上考虑及“隔离的教育设施是内在不平等”的判断都有着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的印迹。德沃金的道德解读理论是非原旨主义解释理论的一种,主张既然宪法中权利条款是以道德原则术语所写,当然对其解释就需要从道德本质属性上理解。美国宪法贯穿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与和谐。对政治共同体而言,平等是其“至上美德”。鉴于自由之法宪法文本中平等原则与权利的道德抽象性, 法官必须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使道德性平等和权利原则具体化与明晰化,进而适用于特定宪法案伴。第十四修正案宣布各州不得否认人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但平等保护的抽象要求对州能否在学校进行种族隔离并不明确。对此进行道德解读认为种族隔离不符合平等保护的内在精神。沃伦法官曾坚定地指出种族隔离的违宪性:“我不理解在如今的年代怎么能将一部分人隔离出去,并认为他们不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种族隔离违背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我认为如今我们没有理由基于种族为隔离提供正当性。”;“当我所读所闻所想增多,我就更加认为种族隔离的基础和隔离但平等是基于有色人种与生俱来低劣的观念如果说争论证明了什么,则是证明了这个基础是不正当的。” )法院意见推翻普莱西案予以合宪化的“平等隔离”理论, 作为非原旨主义理论基础之一的“活宪法”理论可能有助于缓和在看待先例及推翻先例问题上的认识分螋。霍维茨认为沃伦法官在该案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图景 :一方面,在宣称隔离措施内在地就不平等时,似乎在表示种族隔离不管在何时都是违反宪法的。其假定宪法的含义是不变的,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在通过时的含义即为其延续至今的含义。另一方面,公共教育的意义以及加诸于强制性种族隔离做法的社会意义的变化,可能导致宪法解释和社会解释的变化。按照这种观念,宪法的含义随着已变化的情况而变化。根据这种“活宪法”的观点,就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即“普莱西案”的判决即使被否定,也曾经是正确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上)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范进学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路径浙江学刊,()(),: :,(), : ,若宪法解释者不以宪法文本或原初意图为准绳,什么能在事实上对其予以限制。莫纳根教授关于遵循先例的观点见, ,年 案中斯卡利亚法官的反对意见对推翻先例问题也有阐述。美莫顿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的。不管是历史没有确认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禁止在学校的种族隔离,还是有许多人持相反观点的重要证据,其语词是概括的,为随着时间推移和条件变化的内容扩展预留了空引。也有学者认为高等法院为了在布朗案中“做正确的事”而忽视修正案原始含义的观点有误。年民权法草案确保公民在使用各种公共设施方面的平等,包括最受争议的公立学校。法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明确承认其有效性取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这是一个宪法解释问题,而不仅是立法政策问题。根据当时对原始含义的讨论,国会两院的多数,甚至第十四修正案支持者的更大多数,都认为其禁止在公立学校进行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三、历史解释与结构解释方法的运用除了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论争,上述有关种族隔离案例的司法决策过程还体现了其他解释方法的运用,如历史解释和结构解释方法。(一)历史解释在“布朗第一案”中的运用历史解释方法主张根据制宪者的意图从制宪历史的角度理解宪法。通过寻求条文字义的演进、发展变化和制宪原意分析条文的原始含义。解释者先站在采纳者的角度理解宪法概念与价值,进而确定采纳者对解释方式和条款范围的意旨,最后将采纳者的意旨转化到当代,在采纳者未能预见的情形下运用。在“布朗第一案”中,法院意见回顾了以前有关种族隔离的案例,包括修正案通过后不久严加限制种族歧视及其后判决在学校图书馆等场所实行种族隔离的州法违宪等,从历史角度考察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决。同时,法官全面考察第十四修正案的意图,并从修正案通过后所发生的变化, 包括修正案通过时与案件发生时公共教育的状态及影响等因素,获得对修正案的历史性的认识。()结构解释在“特区学校隔离案”中的运用结构解释主张将宪法看作一个整体, 对宪法条文不能孤立地解释, 而必须放在整体关联性意义之下, 常用于解决联邦政府体制和有关基本权利的问题。结构解释有助于澄清条款的疑义,维持宪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对不甚明确的规定可通过结构解释方法依靠毗邻条款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来阐释 引。汉德法官曾言:“字词并非互不相关地并列着的鹅卵石;它们只拥有一个共同的存在; 不仅每个字词的含义相互解释,而且这些字词作为一个整体也从它们被使用的那个环境中汲取意思。”【 凹在“特区学校隔离案”中,法院意见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结合起来解释, 从而认为平等保护条款对各州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四、结语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涉及司法哲学、法院在分权制衡权力架构中的角色及具体案件中权利衡量等多方面问题。一般而言,法院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既要考虑宪法文本和制宪者意图、制宪历史及先例,又要考虑道德伦理和社会现实等因素,既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也使宪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 ,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饶志静结构解释:美国宪法解释实践及其启示江西社会科学,()( 美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 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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