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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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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第 1 1 条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第 2 2 条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第 3 3 条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第 4 4 条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第 5 5 条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第 6 6 条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2符时, 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第第 1212 条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 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第 1313 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第 1414 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第第 1616 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 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 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 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第 1717 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3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第 1818 条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第第 1919 条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第 2020 条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第三章 材材 料料第第 3333 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结结 构构第第 3434 条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各部门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4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 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燃煤粉的锅炉, 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七章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主要附件和仪表(一)安全阀(一)安全阀第第 131131 条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5t/h 的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4t/h 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 蒸汽过热器出口处、 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第第 132132 条条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 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第第 133133 条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 1.1 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5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第第 134134 条条 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按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E=0.235A(10.2p+1)K,式中: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d2/4 计算,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列计算:K=Kp Kg,式中:Kp压力修正系数;Kg过热修正系数;K、Kp、K g 按表 7-1 选用和计算。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第第 135135 条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第第 136136 条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0mm。第第 137137 条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6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第第 138138 条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第第 139139 条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 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第第 140140 条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 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 并通至安全地点。 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第第 141141 条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壁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第第 142142 条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7(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第第 143143 条条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 7-2 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省煤器、 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 1.1 倍。第第144144条条 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4%7%, 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 0.3MPa 时,最大启闭压差为 0.03MPa。第第 145145 条条 对于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第第 146146 条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第第 147147 条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8第第 148148 条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安全阀型号;2.制造厂名;3.产品编号;4.出厂年月;5.公称压力,MPa;6.阀门流道直径,mm;7.开启高度,mm;8.排量系数;9.压力等级级别。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二)压力表(二)压力表第第 149149 条条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1.给水调节阀前;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4.再热器出、入口;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9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第第 150150 条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2.5MPa 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 2.5 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 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 级。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 倍,最好选用 2 倍。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mm.第第 151151 条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第第 152152 条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 并应防止受到高温、 冰冻和震动的影响;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 10mm。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第第 153153 条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0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5.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三)水位表(三)水位表第第 154154 条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5t/h 的锅炉;2.电加热锅炉;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第第 155155 条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第第 156156 条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第第 157157 条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 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 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 25mm。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1第第 158158 条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 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3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 (锅壳) 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不小于 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 500mm 或有弯曲时, 内径应适当放大, 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位能自行流向锅筒(锅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5.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 8mm。第第 159159 条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四)排污和放水装置(四)排污和放水装置第第 160160 条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排污阀宜采用闸阀、 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 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 40mm。第第 161161 条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 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第第 162162 条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小弯头,保证排污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2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管。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第第 163163 条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五)测量温度的仪表(五)测量温度的仪表第第 164164 条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8.排烟处的烟温;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9.8MPa 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六)保护装置(六)保护装置第第 165165 条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3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第第 166166 条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第第 167167 条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点火程序控制中, 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 20 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 60 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 3 分钟以上。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 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 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第第 168168 条条 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第第 169169 条条 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1.任何情况下,当经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43.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第第 170170 条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第第 171171 条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七)主要阀门及其他(七)主要阀门及其他第第 172172 条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第第 173173 条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成的锅炉, 主汽阀可以装设地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 18mm。第第 174174 条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20t/h 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第第 175175 条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第第 176176 条条 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第第 177177 条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 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5第第 178178 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第第 179179 条条 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第第 180180 条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采用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 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第第 181181 条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第第 182182 条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 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第八章第八章 锅锅 炉炉 房房第第 183183 条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第第 184184 条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6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 且连接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第第 185185 条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 184 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第第 186186 条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第第 187187 条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第第 188188 条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7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 以防止受高温损坏。第第 189189 条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 12m,且面积不超过 200m2 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第第 190190 条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第第 191191 条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第九章第九章 使用管理使用管理第第 192192 条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第第 193193 条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第第 194194 条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8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第 195195 条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第第 196196 条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 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 36V 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第第 197197 条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19第第 198198 条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第第199199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 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 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第第 200200 条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第十章第十章 检检 验验第第 201201 条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第 202202 条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20第第 203203 条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第第 204204 条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是: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5.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7. 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9. 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10.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第第 205205 条条 外部检验的重点是: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211. 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6. 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7. 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8. 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第 206206 条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 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第第 207207 条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 10-1 的规定。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 1.5p1(p1 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 1.25 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 1.1 倍。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 90%。第第 208208 条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试验压力下保持 20 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22变。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 5时进行,低于 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 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 2070。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 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质量浓度不超过 25Xmg/L,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第第 209209 条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3. 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第第 210210 条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则则第第 211211 条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第第 212212 条条 本规程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 1987 年 2 月17 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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