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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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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最新.docx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平安、经济合理地运用电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市_化工厂。地址:_ 乙方:_市_供电局。地址:_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于_市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市_区现只有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千伏变电所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千瓦_安培,驾驭其用电状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平安运行。 4.电费收缴方法:乙方用户由乙方干脆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短暂的供电措施。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安排的10千伏电网供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 法定代表人: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2 供电方: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_供电局 地址:_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95598 用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担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电方同意供应担保。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选择采纳以下担保方式(“”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 记,不选用的用“?”标记): 供应 作为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的履约 担保。 保证人供应连带责任担 保。 供应 等财产作为抵押 物。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 供应 等作为质押物。 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 二、担保范围:用电方所欠的全部电费、违约金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及供 电方实现上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三、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合 同期满,用电方接着用电且供、用电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持续有效的,担保 人在此同意担保期限自动顺延至任何一次续期后的合同期满后两年。 四、用电方应会同供电方办理全部担保手续,办理担保所需费用由用电方 担当。 五、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有异议,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 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用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担保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3 供电方:_供电局 用电方:_ _年_月 _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平安、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 2.用电类别: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一般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_ 二、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三相沟通50Hz电源,采纳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 供电方由_kV_变电所开关站,以_kV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_ 配电房供电。 (2) 用电容量为_kVA。 (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_台,容量_kW,作为_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纳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纳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纳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纳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_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平安、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协作。 三、 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状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平安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协作。 四、 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状况如下: 计量点_ 装置状况_ 计量方式_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供应工作上的便利。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觉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刚好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_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样,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刚好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状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依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汲取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别日期,用电方应依据电网平安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 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缘由,须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状况除外)。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依据本合同其次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状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平安,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需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爱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样,用电方应刚好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 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惊慌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安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协作。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平安,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状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协作。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伴同协作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平安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刚好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刚好参加事故的分析,并帮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需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需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刚好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胜利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缘由,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担当赔偿责任。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但不担当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担当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_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复原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供应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限制定值及回路等,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担当每次_元的违约运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负责)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用电方:(盖章)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负责)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签约地:_供电局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略)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4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平安、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依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订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状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协作.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终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值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实行牢靠的平安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担心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接着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范本范文5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平安、经济、合理地运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沟通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_千伏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刚好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年。在保留期限内复原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复原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复原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应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爱护、继电爱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应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应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供应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看法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变更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供应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爱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刚好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平安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实行技术措施消退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平安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安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支配,须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安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平安时,应马上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实行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缘由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马上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爱护方式,应相互协作,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爱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爱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平安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主动帮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平安技术考核。 第五条安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安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安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支配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听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仔细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安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主动采纳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阅历。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削减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需纳入节约用电措施安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纳,“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好用电量由个人缴费。运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终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快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须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赐予便利,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平安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刚好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运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爱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全部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缘由须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与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托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供用电合同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安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安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赐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意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实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赐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缘由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赐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赐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变更用电类别,按实际运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运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运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别状况须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 代表人:_ 年_月_日 用电方:_ 代表人:_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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