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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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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最新.docx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22劳动合同”查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22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供应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状况,用人单位应当照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学问技能和工作经验等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供应,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供应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样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供应其他特别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隐私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私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私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肯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隐私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履行变更 其次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样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其次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并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接着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运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运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运用劳动者的单位担当或者部分担当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运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根据约定担当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担当对劳动者的义务。 其次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短暂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接着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逝的,劳动合同接着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根据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其次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定劳动标准担当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解除终止 其次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看法。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实行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探讨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并且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逝: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逝。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干脆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赐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其次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其次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赐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赐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非全日制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纳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酬劳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私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按小时计算。 劳动酬劳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运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担当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其次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其次十条和其次十一条除外。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缘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根据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者不根据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接着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应届毕业生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每年毕业季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而应届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问题最多的。究其缘由是应届毕业生缺少实践阅历,对劳动合同不了解。 一、关于试用期条款的设定与运用。 试用期履带法定可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试用期满前,劳动者还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试用期满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的长短,原则上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通常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酬劳,因此依据有关规定,视签订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如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扔,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在3年左右,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均包括在合同期内。 单位必需在试用期与实行试用期制度的职工签订合同,在试用期满后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追究责任;已经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6个月以上而未签订合同的,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6个月以下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视为试用期。 二、关于商业隐私条款的约定与运用。 对于保密意识较强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此项条款,并附有泄密责任条款。企业人事一般工作的劳动者接触商业隐私机会很少,但人事技术、营销、中高层管理等工作的劳动者接触商业隐私的机率高,尤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重视保密条款。依据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的肯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企业也可以规定驾驭商业隐私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肯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应赐予该职工肯定 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 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 2、工作时间较长,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 3、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劳动者; 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职工; 5、初次进单位的征地农夫中女性年龄满30周岁,男性年满35周岁以上的; 6、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初次安排工作的。全部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人员必需在1个月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 乙方(员工)_ 名称:_ 姓名:_ 居处:_ 性别: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 身份证(护照)号码:_ 联系人:_ 住址:_ 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 3、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记是_。 (二)试用期为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 乙方的工作地点: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支配_。 四、劳动酬劳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安排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元)或按_执行。 (三)甲方每月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赐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盼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供应以下福利待遇_。 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爱护规定,供应符合国家 平安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爱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平安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劳动爱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_作业,可能产生_职业危害,甲方应实行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安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平安的,乙方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确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需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 2、_。 3、_。 4、_。 5、_。 6、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盖章) 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 乙方:_(签名) _年_月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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