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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火力发电厂技术监控规程热工技术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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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火力发电厂技术监控规程热工技术监督.doc

    燃煤火力发电厂技术监控规程热工技术监督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煤火力发电厂热工技术监督相关的内容、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考核。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燃煤火力发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GB/T 13399 汽轮机安全监视装置技术条件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4213 气动调节阀GB/T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T 30370 火力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及性能验收导则GB/T 30372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导则GB/T 31461 火力发电机组快速减负荷控制技术导则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DL/T 26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可靠性评估技术导则DL/T 367 火力发电厂大型风机的检测与控制技术条件DL/T 435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589 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的检测与控制技术条件DL/T 590 火力发电厂凝汽式汽轮机的检测与控制技术条件DL/T 591 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的检测与控制技术条件DL/T 592 火力发电厂锅炉给水泵的检测与控制技术条件DL/T 65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657 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658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659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677 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 70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DL/T 77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 775 火力发电厂除灰除渣控制系统技术规程DL/T 838 发电设备检修导则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 924 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DL/T 996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 656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及保护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1056 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 1083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 1091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210 火力发电厂自动发电控制性能测试验收规程DL/T 1211 火力发电厂磨煤机检测与控制技术规程DL/T 1212 火力发电厂现场总线设备安装技术导则DL/T 1213 火力发电机组辅机故障减负荷技术规程DL/T 1340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导则DL/T 1393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技术规程DL/T 1556 火力发电厂PROFIBU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技术规程DL/T 5004 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DL/T 5175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182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 5190.4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T 5210.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 5227 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DL 5277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T 5428 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455 火力发电厂热工电源及气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6 火力发电厂信息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294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技术规范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3 总则3.1 基层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保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有效开展。3.2 热工技术监督的目的是:对基层企业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在电力生产全过程中的性能和指标进行过程监控与质量管理,保障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3.3 热工技术监督的工作内容:对热工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热工计量标准,DCS,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和保护连锁系统,环保CEMS仪器仪表等全过程监督。3.4 从事热工技术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规程及相关标准。4 监控技术要求4.1 设计选型阶段技术监督4.1.1 设备选型4.1.1.1 设备选型应符合GB 50660、DL/T 5175、DL/T 5182、DL/T 5428、DL/T 5455、DL/T 5456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1.1.2 设备设计选型针对机组特点进行,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设备和元件,不应选用面临淘汰的产品;凡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和没有取得应用业绩(含国外)的重要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4.1.1.3 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在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4.1.1.4 随主辅设备成套配置的检测仪表和执行设备,应满足机组运行、热工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及接口技术等要求。4.1.1.5 热工控制系统选型a) 热工控制系统选型应符合DL/T 5175、DL/T 5227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b) 分散控制系统(DCS)、现场总线控制(FCS)选型宜满足一体化的控制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且易于扩展,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防病毒入侵能力;c) 脱硫、脱硝控制系统宜纳入主机DCS(FCS)控制;d) 辅助系统的选型宜采用与主机相同型号或相同系列的DCS(FCS);e) 按照单元机组配置的重要设备(如循环水泵、空冷系统的辅机)应纳入各自单元控制网,避免公用系统设备事故扩大为两台或全厂机组的重大事故。4.1.1.6 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的选型(主要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详见附录D)a) 热工就地仪表和控制装置选型应符合GB 50660、DL/T 5182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b) 变送器、仪表阀门、执行机构、检测元件等就地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工艺标准和现场使用环境的要求;c) 炉膛负压保护信号测量装置应定期吹扫或配备自动吹扫防堵装置;d) 选用的风量测量装置应具有良好的防堵、防磨性能,宜选用多点矩阵风量测量装置;e) 执行机构宜采用电动或气动执行机构。环境温度较高或力矩较大的被控对象,宜选用气动执行机构。脱硫、制粉等恶劣工作环境的执行机构力矩的选择宜留有1.5倍以上的裕量;f) 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可靠的制动性能和双向力矩保护装置或功能;g) 气动执行机构应根据被操作对象的特点和工艺系统的安全要求选择保护功能,即当失去控制信号、失去仪用气源或电源故障时,保持位置不变或使被操作对象按预定的方式动作;h) 模拟量控制系统中的角行程执行机构转臂和调节机构转臂与连杆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球形铰链;角行程执行机构和调节机构的转臂应在同一平面内动作,否则应加装中间装置或球形铰链;i) 汽轮机调速汽门阀位反馈装置(LVDT)宜采用双冗余方式设计;j) 高低加、凝汽器、除氧器液位保护装置不宜选用液位开关;k) 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l) 安装在室外的盘、柜、箱、接线盒等,其防护等级宜选用IP56,安装在室内的盘、柜、箱、接线盒等,其防护等级宜选用IP52,安装在输煤、除灰等环境恶劣处的室内盘、柜、箱、接线盒等,其防护等级宜选用IP56。4.1.1.7 脱硫、脱硝环保监测仪表选型参照Q/CDT 101 11 003.04中相关要求执行。4.1.1.8 电缆及电缆桥架选择应符合DL/T 5182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道及电缆设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规定。4.1.2 控制系统设计4.1.2.1 热工控制系统设计应遵循GB 50660、DL/T 5175、DL/T 5182、DL/T 1083、DL/T 1091、DL/T 996、DL/T 5227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1.2.2 热工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机组容量、工艺系统、主辅机可控性及自动化水平确定。4.1.2.3 各种容量机组都应有较完善的热工模拟量控制系统,单元制机组应采用机、炉协调控制,并能参与一次调频、AGC。4.1.2.4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控制的单元机组,可按照控制系统分层分散的设计原则设计。模拟量控制宜分为三级:协调控制级、子回路控制级、执行级。开关量控制宜分为四级:机组级、功能组级、子功能组级、驱动级。4.1.2.5 控制站的配置可以按功能划分,也可按工艺系统功能区划分。4.1.2.6 控制回路应按照保护、连锁控制优先的原则设计,以保证人身和机组设备的安全;分配控制任务应以一个部件(控制器、输入/输出模件)故障时对系统功能影响最小为原则。 4.1.2.7 控制器模件和输入/输出模件(I/O 模件)的冗余应根据不同厂商的分散控制系统结构特点和被控对象的重要性来确定。控制器及重要保护系统的I/O模件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信号应分配在不同的模件中。4.1.2.8 机柜内的模件应允许带电插拔而不影响其他模件正常工作。模件的种类和规格应尽可能标准化。当工作控制器故障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冗余控制器工作,并在操作员站上报警。处于后备的控制器应能根据工作控制器的状态不断更新自身的信息。4.1.2.9 冗余控制器的切换时间和数据更新周期,应保证系统不因控制器切换而发生控制扰动或延迟。4.1.2.10 事件顺序记录(SOE)信号数量、范围和事故追忆时间,满足机组故障分析与规程的要求;SOE通道的时间分辨能力应不大于1ms。4.1.2.11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是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应采用与DCS分开的独立电气操作回路直接作用于设备,以保证安全停机、停炉的需要。4.1.2.12 一次调频功能是机组的必备功能之,不应设计可由运行人员随意切除的操作窗口,保证一次调频功能始终在投入状态。AGC和一次调频性能应满足国家及区域电网运行要求。4.1.2.13 受DCS控制且在停机停炉后不应马上停运的设备,如空气预热器电动机、重要辅机的油泵、火焰检测器冷却风机、空压机等,应采用脉冲信号控制,以防止DCS失电而导致停机停炉时引起这些设备误停运,造成重要辅机或主设备的损坏。4.1.2.14 采用煤、灰、水集中控制的网络系统通信速率应充分满足辅助系统监控功能实时性的要求,充分考虑辅助系统分散、距离较远的特征。4.1.2.15 各辅助系统PLC装置应统一系列、统一技术规格。4.1.3 热工保护报警设计4.1.3.1 热工保护系统设计应遵循DL/T 5428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规定,重点应符合下列要求:a)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b)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4)触发机组跳闸的保护信号的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应单独设置,当确有困难而需与其他系统合用时,其信号应首先进入保护系统;5)机组跳闸命令应设计软、硬两种回路方式,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c) 在控制台上必须设置总燃料跳闸、停止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闸按钮应有一路直接接至停炉、停机的硬接线驱动回路;d) 停炉、停机保护动作原因应设置事件顺序记录;e) 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f) 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4.1.3.2 发电厂重要辅机(如给水泵、送风机、引风机等)的热工保护应按发电厂热力系统和燃烧系统的运行要求,并参照辅机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4.1.3.3 热工报警可由常规报警或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报警功能组成,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a) 工艺系统热工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b) 热工保护动作、自动切除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c)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d) 热工电源、气源故障;e)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f) 辅助系统故障。4.1.3.4 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电源消失、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汽轮机跳闸、总燃料跳闸、发电机-变压器组跳闸、锅炉安全门(机械式可不装)、汽包事故放水门、汽轮机真空破坏门、直流润滑油泵、交流润滑油泵、发电机灭磁开关、柴油机启动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4.1.4 热工电源设计4.1.4.1 热工电源系统设计应遵循DL/T 5455、DL/T 5227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1.4.2 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控制器不被初始化;操作员站如无双路电源切换装置,则必须将两路供电电源分别连接于不同的操作员站;系统电源故障应设置最高级别的报警;严禁非分散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包括机柜风扇、照明)接到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上;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分别取自不同机组的不间断电源系统,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分散控制系统电源的各级电源开关容量和熔断器熔丝应匹配,防止故障越级。4.1.4.3 应保证分散控制系统中所有控制单元、模件、驱动器件的工作电源为冗余供电,任何一路电源失去或故障,应能够保证控制器在最大负荷下运行。4.1.4.4 分散控制系统应具有电源诊断和报警功能,无论是外部供电故障或内部电源故障,均能够发出报警提示。4.1.4.5 公用DCS系统电源,应取自不同机组的UPS电源。4.1.4.6 锅炉保护系统、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应各有两路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交流不间断电源或直流电源,另一路应引自交流保安电源或第二套交流不间断电源或直流电源。4.1.4.7 当工作电源故障需及时切换至另一路电源时,宜设自动切换装置,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的需求。4.1.4.8 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分开布置,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有明显的标示。4.1.4.9 不准使用机组UPS电源串带小UPS电源向设备供电。4.1.4.10 使用交流电源的测量、监视、控制装置与直流回路有联系的,要对交流电源进行隔离,防止交流电源串入直流回路。柜内交流电缆与直流电缆线芯应分开布置,在端子排上用空端子隔开,并涂成红色加以区分。严禁在保护柜、接口柜、DCS控制柜内引接检修试验电源。4.1.5 控制气源要求4.1.5.1 热工气源系统设计应遵循DL/T 5455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2 DCS出厂验收4.2.1 DCS出厂验收应遵循GB/T 30372、DL/T 1083、DL/T655、DL/T656、DL/T657、DL/T658、DL/T659、DL/T1091、DL/T1012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2.2 在DCS系统出厂验收前,应制定验收过程的指导文件,并对DCS设计文档资料、图纸等进行全面核对检查。4.2.3 DCS验收项目的测试方法应按DL/T 659的有关内容执行。试验内容至少包括下列项目:a) 检查每个模件的工作情况;b) 检查I/O通道的工作状态,抽查AI、AO通道的准确度;c) 冗余功能试验,包括冗余的电源、控制器、网络、通信模件等相关切换;d) 所有操作员画面的监视、操作、报警功能;e) 对重要的保护和连锁逻辑进行检查;f) 对重要模拟量调节回路进行检查试验;g) SOE分辨率测试,事故首出原因功能测试;h) DCS全部失电和部分失电的工作情况;i) 控制器及I/O模件在线更换;j) 控制器负荷率测试;k) 系统抗干扰能力测试;l) 资料初步验收。4.3 设备安装阶段监督4.3.1 热工设备安装应遵循GB/T 50093、DL 5190.4、DL/T 5182、DL/T 5210.4和DL/T 1212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3.2 安装单位应对取源部件、检测元件、就地设备、就地设备防护、管路、电缆敷设及接地等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安装。4.3.3 安装单位技术专责应在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安装质量,安装接线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4.3.4 待安装的热控系统应妥善管理,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安装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3.5 热控系统施工前应全面对热控系统的布置、电缆、盘内接线盒端子接线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和不当之处,应及时修改并做好记录。4.3.6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室下电缆夹层及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4.3.7 新建扩建及改造的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造成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并设有防火措施。进入DCS的信号电缆及补偿导线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阻燃电缆,且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所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4.3.8 热工用控制盘柜(包括就地盘安装的仪表盘)及电源柜内的电缆孔洞,应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4.3.9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4.3.10 当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通信电缆通过复杂电磁环境(如变频器等强干扰源)或离开桥架后应用独立的电缆槽盒或金属套管保护。4.3.11 补偿导线敷设时,不允许有中间接头。4.3.12 光缆的敷设环境温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布线应避免弯折,如需弯折,则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静态)和20倍(动态)。4.3.13 光缆芯线终端接线应采用光纤连接盒对光纤进行连接、保护,在连接盒中光纤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安装工艺要求;光纤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使用连接器以便于光纤的跳接;光纤连接盒面板应有标识。4.3.14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4.3.15 所有可拆卸的热工温度测量用元件及其它热工仪表(包括测压装置、测温元件、补偿导线、补偿盒、开关等),安装前必须进行100%的校准,并填写检定检验报告。监理单位及基建技术监督单位应不定期地对安装单位的检定检验报告进行抽查。4.3.16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装置经考核合格。4.3.17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对不同批次的温度测量套管进行随机抽样并进行金属分析检查,确认所用材质与设计材质一致。对检查结果应按金属分析检验报告的标准要求,做出检验报告备查。4.3.18 流量测量用的孔板、喷嘴等测量元件,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按孔板(或喷咀)计算书中所给出的几何尺寸,检查确认其孔板、喷嘴的正确性,并确认其安装正确。4.3.19 测量管道压力时,测点应设置在流速稳定的直管段上,不应设置在有涡流的部位。4.3.20 测量气体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上部;测量液体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45角的范围内;测量蒸汽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上半部及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45角的范围内。4.3.21 当需测量同一位置压力与温度时,按介质流向,压力测点在前,温度测点在后。4.3.22 当在有控制阀门的管道上测量压力时,在阀门上游时(按介质流向),压力测点与阀门的距离不得小于2D(管道管径);在阀门下游时(按介质流向),压力测点与阀门的距离不得小于5D。4.3.23 炉膛压力的取样测孔宜设置在燃烧室火焰中心的上部。4.3.24 测量低于0.1MPa的压力时,应尽量减少引压管液柱高度引起的测量误差。连锁保护用压力开关及电接点压力表动作值整定时,应修正由于测量系统液柱高度产生的误差。4.3.25 现场总线设备应选择经过国际现场总线组织授权机构认证的设备,协议版本应统一。4.3.26 现场总线设备地址、通讯速率、控制模式应设置正确。4.3.27 现场布置的热工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防冻和防爆措施。4.4 系统调试阶段监督4.4.1 热工设备调试应遵循DL/T 5294、DL/T 5277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4.2 新投产机组的热控系统调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调试机构承担。调试单位和监督、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定及出厂验收等工作。4.4.3 新投产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热工调试措施,以及详细的调试计划。调试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各部分的调试步骤和质量标准等。调试计划应详细规定热工参数检测系统及控制系统在新机组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要求。应在调试计划的安排中保证热工保护和自动调节系统有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4.4.4 新投产机组热控系统的启动验收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4.4.5 安装、调试单位应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仪表校验记录等有关档案材料列出清单,并全部移交生产单位。4.4.6 DCS的调试及验收应按照DL/T 659的要求进行。4.4.7 调试期间,非热工调试人员或热工专业授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电子间和工程师站进行工作。工程师站、操作员站等人机接口系统应分级授权使用。严禁非授权人员使用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的系统组态功能。4.4.8 调试单位应逐套对保护系统、模拟量控制系统和顺序控制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各项试验。模拟量控制系统(MCS)的试验项目和调节质量应满足DL/T 657的要求。顺序控制系统的试验项目和要求应满足DL/T 658的要求。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试验项目和要求应满足DL/T 655的要求。4.5 试生产及验收阶段监督4.5.1 在试生产期,发电厂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度调试。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对遗留问题及未完项目做深入的调整和试验工作。4.5.2 在试生产期,应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应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4.5.3 试生产期内热工专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协助其他专业完成各项特性试验,热工专业应完成辅机故障减负荷(RB)试验和热工设备性能测试试验。4.5.4 试生产期内应继续提高模拟量控制系统的投入率,并使模拟量控制系统的调节品质满足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规定。4.5.5 试生产期内应全面考核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对不能达到相关规程及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见附录E)要求的应进一步完善,保证试生产期结束前满足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要求。4.5.6 试生产期结束前,应由发电厂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试、生产、施工、监督、监理、制造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装置和系统的各项试验进行逐项考核验收。4.5.7 应按照DL/T 659所规定的测试项目及相应的指标进行DCS系统性能的全面测试,确认DCS 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是否达到(或符合)有关在线测试验收标准及供货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评估DCS系统可靠性,评估可靠性的时间为累计60天,若期间出现机组停运,则允许待机组重新启动后,继续累计,开始评估可靠性时间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并据此修编热工检修维护规程中的DCS部分及DCS故障处理预案(即DCS失灵预案)。4.5.8 调试及试生产结束后,安装及调试单位应向电厂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报告。4.6 运行维护4.6.1 热工设备维护4.6.1.1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执行DL/T 774 、DL/T 1210 、DL/T 1213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6.1.2 热工专业应制定明确可行的巡检路线、周期和检查内容,并做好巡检记录。在巡检中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4.6.1.3 热工检测参数指示误差符合精度等级要求,测量系统反映灵敏,数据记录存储准确。4.6.1.4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标识应正确、清晰,电缆和一次设备要有标识牌。4.6.1.5 所有进入热工保护的就地一次检测元件以及可能造成机组跳闸的就地元部件,其标识牌都应有明显的颜色标志,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热工保护误动。4.6.1.6 机柜内电源端子排和重要保护端子排应有明显标识。机柜内应张贴重要保护端子接线图。线路中转的各接线盒、柜应标明编号,接线盒或柜内应附有接线图,并保持及时更新。4.6.1.7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盘内照明电源应由专用电源提供,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电源不得做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4.6.1.8 锅炉炉膛压力取样装置、一次(二次)风流量取样表管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吹扫计划。4.6.1.9 DCS电子间和工程师站环境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非热工专业DCS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电子间和工程师站进行工作。机组运行时禁止在电子间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4.6.1.10 各控制系统的工程师站应分级授权使用,机组运行中需要进行软件组态、定值修改等工作应履行审批手续,涉及主要保护及主要自动调节系统的软件组态、定值修改等工作,原则上在机组停运时进行。4.6.1.11 机组运行期间,热工信号强制要办理有关手续,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设专人监护。4.6.1.12 DCS报警信号应按运行实际要求进行合理分级,避免误报、漏报和次要报警信息的频繁报警。4.6.1.13 应每两年修订一次热工报警及保护、连锁定值,并应建立完善的DCS逻辑修改验收制度。4.6.2 热工保护投退4.6.2.1 热工保护投退应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DL/T 774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保护投退申请格式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4.6.2.2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应开具工作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直流炉断水)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机组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当其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8h内恢复;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在24h内恢复。4.6.2.3 操作员站及工程师站上,热工重要保护系统的投入和切除应有“状态指示”画面,以防止保护解除或恢复不到位的情况发生。4.6.3 事故预控4.6.3.1 热工专业应开展缺陷分析,形成分析报告。4.6.3.2 DCS、DEH应建立并保存故障及维护记录,开展控制系统故障专项分析。4.6.3.3 结合机组实际情况,依据DL/T 1340制定DCS失灵后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4.7 检修管理4.7.1 热控系统的检修宜随主设备的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周期按DL/T 838的规定进行。4.7.2 热控系统的检修项目,应按DL/T 774规定的内容进行,并应制定检修计划,不得缺项、漏项。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符合检修工艺要求。改进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经相关人员论证后,方可列入检修计划。4.7.3 机组运行期间如遇热控系统超差或故障等情况需要检修,应在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用合格的仪表替换,进行轮换式检修。4.7.4 检修结束后,热控机柜与仪表台盘底部的电缆孔洞应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覆盖绝缘橡胶。4.7.5 检修结束后,应按DL/T 774规定的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要求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做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保护和控制装置,应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4.7.6 检修后的热工主要检测参数在主设备投运前,应进行系统综合校验,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4.7.7 检修后的模拟量控制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进行扰动试验。4.7.8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热工信号,保护和连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试验,经有关人员确认正确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每次机组检修结束后应对主、辅设备的相关热工保护连锁系统进行试验。4.7.9 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重要程度进行保护传动,A级检修后所需总时间宜不少于72小时,B级检修后宜不少于36小时,C级检修后宜不少于24小时。4.7.10 检修、技改、检定和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4.8 热工定期试验管理4.8.1 热工保护传动试验应遵循DL/T 774 、DL/T 655 、DL/T 1012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4.8.2 热工保护连锁试验应遵循如下原则:a)保护连锁试验应尽量采用物理方法进行,不能采用物理方法的可在测量设备校验准确的前提下,在现场信号源点处模拟试验条件进行;b)机组A修后,启动前应进行所有主辅设备的保护连锁试验,停用时间超过15天的机组,启动前应进行机炉大连锁、锅炉保护连锁、汽轮机保护连锁等主要保护连锁试验和检修期间变动的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的保护系统的保护连锁试验;c)机组停用,距上一次保护试验时间超过三个月,则机组启动前应进行主要保护连锁试验;d)机组运行期间的热工保护连锁定期试验应按有关规程和本企业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e)锅炉汽包水位、炉膛负压、全炉膛灭火、汽轮机电超速等保护动态试验按有关规程进行;f)保护连锁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依据、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保存两次A修及其之间的所有记录备查;g)设计有在线保护试验功能的机组,应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原则下进行定期保护在线试验。4.8.3 重大设备改造、A级检修、调节系统发生异常等情况应进行模拟量控制系统扰动试验。4.9 热工计量监控热工计量相关工作按照Q/CDT 101 11 003.11中相关要求执行。5 监控管理要求5.1 基础管理工作5.1.1 基层企业应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本规程的要求,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5.1.2 规程制度管理a) 热控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b) 热控系统调试规程;c) 试验用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d)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e) 定期试验、校验和抽检制度;f) 热控设备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g) 热控设备、备品备件及工具、材料管理制度;h) 热控设备的反事故措施;i) 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及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j)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k) 设备质量监督检査签字验收制度;l) 热工计量管理制度。5.1.3 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理a) 热工技术监督相关技术规范(主辅机、DCS招标资料及相关文件);b) DCS功能说明和硬件配置清册;c) 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资料(包含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等);d) 安装竣工图纸(包含系统图、实际安装接线图等);e) 设计变更、修改文件;f) 设备安装验收记录、缺陷处理报告、调试报告、竣工验收报告;g) 主要热控系统(DCS、DEH、TSI等)台账;h) 主要热工设备(变送器、执行机构等)台账;i) 热工计量标准仪器仪表清册;j) 热工保护、自动台账;k) 主辅机保护与报警定值清单。5.1.4 原始记录和实验报告a) DCS测试报告;b) 一次调频试验报告;c) AGC系统试验报告;d) RB试验报告;e) 热工模拟量控制系统扰动试验报告;f) 热工保护系统投退记录;g) DCS逻辑组态强制、修改记录;h) 热控组态备份记录;i) 热工计量试验用标准仪器仪表检定记录;j) 热控系统传动试验记录。5.2 日常管理内容和要求5.2.1 监控网络与职责5.2.1.1 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专业技术监控工程师、有关部门的专业或班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三级技术监控网,并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其中:第一级为总工程师、第二级为专业技术监控工程师、第三级为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5.2.1.2 总工程师职责a)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有关的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措施等,全面负责所在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b) 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热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审批企业有关热工制度、标准、规程等;c) 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5.2.1.3 专业技术监控工程师职责a)落实热工技术监督有关的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措施等,协助总工程师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b)定期组织分析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并按时上报监督报表;c)组织开展机组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工作;d)定期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例会,研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e)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5.2.1.4 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责a)落实热工技术监督有关的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措施等,配合热工专业技术监控工程师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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