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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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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精品.docx

    保险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遇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范:“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范:“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范:“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需具备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备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精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全部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历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备“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给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确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肯定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范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近因原则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干脆的、最接近的缘由所引起的损失,担当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该原则,担当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假如存在多个缘由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确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行避开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缘由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缘由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缘由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担当保险责任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范,我国司法实务界也留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征求看法稿)第十九条规范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危机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见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确定性、有效性的缘由。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复原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驾驭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纳依次、限责和分摊等原则。派生原则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假如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赐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假如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恳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亲密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缘由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平安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状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在重复保险的状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假如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担当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企业投保80万元,向乙企业投保120元,向丙企业投保40万元,向丁企业投保16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假如根据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企业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和160/400×6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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