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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式有哪些什么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范,对证券发行实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特点区分股票与债券的区分审核体系;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成立审核机构;对审核期限予以限制,提高效率;规范补救措施;明确投入者危机自负。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一是注册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条件之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只需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照实详尽公布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只就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实行审查,不审查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一是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经营管理,它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信息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还必需符合肯定的适于发行的实质要件。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证券发行中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要依法定标准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资格,只有经其许可,证券才能发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修改的原则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重新支配,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国企改革的须要动身,又必需着眼于国际市场进展,汲取和借鉴发达资本市场进展历程中的胜利阅历。其次,既要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肃穆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责任,依法办事,依法治市;又要给予证监会肯定的权限,在爱护公众利益和投入者权益的前提下,有权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颁布相应规则以体现立法精神和与市场与时俱进的敏捷性。第三,在相关法律条款设计上,既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进展阶段和现有的市场容量水平,又应具备前瞻性,从而为我国证券业的持续进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和余地。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进展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式规分别规范证券发行审核方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起先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限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安排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心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心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实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心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安排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企业规模小,企业质量差的状况。于是,1996年以后,起先实行”总量限制,集中驾驭,限报数家”的方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心主管部门依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举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心主管部门依据安排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终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安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必需依照企业法规范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提交企业法规范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范”发行企业债券,必需依照企业法规范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需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企业法规范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范的有关文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实行了市场定价方式,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实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