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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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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05 - 03 发布2012-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4 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北京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0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42 -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 8.4.3、10.1. 1、10.1. 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3日 3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前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J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 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 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 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 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 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 100048)。 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 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 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 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 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 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 5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2 3 供配电系统.3 3. 1 一般规定.3 3.2 负荷分级.3 3.3 电能计量.4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6 4.1 一般规定.6 4.2 所址选择.6 4.3 变压器选择.6 5 自备电源.8 6 低压配电.9 6.1 一般规定.9 6.2 低压配电系统.9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10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1 7.1 一般规定.11 7.2 导管布线. 11 7.3 电缆布线.12 7.4 电气竖井布线.12 7.5 室外布线.13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4 8. 1 一般规定. 14 6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8.2 电梯. . . 14 8. 3 电动门 14 8. 4 家居配电箱. . . . . . . 15 8.5 其他.15 9 电气照明. 17 9.1 一般规定. .飞.17 9.2 公共照明. 17 9.3 应急照明 17 9.4 套内照明.18 9.5 照明节能. 18 10 防雷与接地.19 10.1 防雷.19 10.2 等电位联结. 19 10.3 接地.20 11 信息设施系统.21 11. 1 一般规定.21 11. 2 有线电视系统. 21 11. 3 电话系统.21 11. 4 信息网络系统.22 11. 5 公共广播系统.22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23 11. 7 家居配线箱.23 11. 8 家居控制器.23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25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25 12.2 信息服务系统. 25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25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25 12.5 家居管理系统. 25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7 7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13.1 一般规定.27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7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27 14 公共安全系统.29 14.1 一般规定.29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9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9 14.4 应急联动系统. 31 15 机房工程.33 15.1 一般规定.33 15.2 控制室.33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33 15.4 电信|可.34 本规范用词说明.35 引用标准名录.36 附z条文说明.37 8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 . . . 1 2 Terms . 2 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 . . . 3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 2 Load Classification . 3 3. 3 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4 3. 4 Load Calculation 5 4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 . . 6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 2 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 6 4. 3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 . 6 5 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 . 8 6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 9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6.2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 . 9 6. 3 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9 6. 4 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 10 7 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 . 11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7.2 Wiring by Conduits11 7. 3 Wiring of Cables12 7. 4 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 12 7.5 Outdoor Wiring 13 8 Electrical Device for C创nmonEquipment . 14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9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8. 2 Elevator . . . . . . 14 8. 3 Automatic Door. . . . 14 8. 4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 .15 8.5 Others . 15 9 Electrical Lighting . 17 9.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9. 2 Public Lighting. 17 9.3 Emergency Lighting . 17 9. 4 Dwelling Unit Lighting . 18 9.5 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 . 18 10 Lightning Protection 建筑高度为50m1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 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 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 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 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 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 2 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 不应小于6m时,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时,插座回路支 线不应小于2.5mm 2 。建筑面积大于60旷的住户,进户线不应 小于10m时,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 2 。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 2 ) 相导体的截面S 相应中性导体的截面5N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5PE (N) CPE) 5"16 5N=5 5PE=5 1635 5N=S 5PE=5/2 10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 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 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2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 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 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 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 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 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 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 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 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人和穿过卫生间。卫生 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11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 或线槽布线。 7.3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 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 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 伤的措施。 7.3.2 220/380"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lk"以上的电力电缆 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钱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 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 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 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洒、线缆宜 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 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 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 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 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 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 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 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12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 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电源插座距地宜为O.5m1. O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5室外布线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 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 电缆排管敷设方式。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 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 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 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 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 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 表7.5.5-1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给水管I.,_J 燃气管1-t._1电力|弱电 -j排水管热力管I. I D3| | P1 | pJ |电缆|管道 0.5 1.5 I 1.0 1. 5 I 2. 0 I O. 25 I O. 5 1. 0 I O. 5 I O. 5 注1D为给水管直径,Dj"300mm, 300mm500mmo 2 P为燃气压力,Pj "300kPa. 300kPa>GBj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菁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 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 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 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 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 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 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14.3.2的规定。 29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表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序号系统名称安防设施配置标准 l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宜设置 电子巡查系统应设置 2 公共区域安全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防范系统 可选项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家庭安全 访客对讲系统 应设置 3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防范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可选项 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 4 可靠通信工具应设置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人口设置相协调, 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 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 1. 3m1. 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 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人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 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 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人口及其 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 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控制系统宜与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 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 地宜为1.3m1. 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 装人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 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 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 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 2 0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 31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 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设计标准)GBjT 50314的相关规定。 32 15机房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 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2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 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 需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 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 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 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 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 净宽度不宜小于0.6mo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 33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电信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时。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3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35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ti 句,"咱3aaT乓dr0 月foonuJ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2011 条文说明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制定说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2011年5月3日以第100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 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 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8 目次 ?"nJFbEUEunb 巧inununv9qundquA 吐 noo000000OQU1i1i A哇A吐A吐A哇 A吐A哇A哇 OEdFhdFhd DEUmHUEdFOOFhumhUFDFhdpO 。 护 t 蚓择统置" 统路选系线装 择系线缆线布气 定定级量算"择选 uu 定电电线布线线井线电定 系规分计计牛选器恬 whr 规配配及路布布竖怖备规 电批俯帧脯即阳班电配卅阳阳排线喃喃制白自设啦 则语配主备压电 总术供 JJJA 配 JJ自低 JJJA 配 JJJJ 常J quqd 内 dqdA 哇 A 哇且 nbaUR 句t巧tminioo -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 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 工程。 1. O.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 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42 2术语 与住宅建筑相关的专用术语可参见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 准)GBjT 50504 -2009,本规范正文里不再引用。住宅建筑常 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 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为方便电气 专业人员查阅,将本规范条文里引用到的及部分常用的住宅建筑 术语列人条文说明里。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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