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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2220320       资源大小:4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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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的办理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结合本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以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或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厅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处室”)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以本单位名义直接报送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读、修改、审核、报审、审查、发布,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处室起草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一)对本厅或者厅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交通系统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处室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处室职责的实施方案。处室在起草前款所列文件时,不得夹杂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内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涉及我省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实施细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立意明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文字简洁、用词规范、可操作性强。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提出或者主要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处室或者厅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工作。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行业管理的重大事项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下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当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机构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初稿后,应当组织讨论、修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的,应当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并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构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审核时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规范性文件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密切的,起草机构应当按照办文规则事先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起草机构还应当征求省编办的意见。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机构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据文本、有关方面意见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一)提请审查的公函(由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起草机构共同起草的,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二)送审稿文本;(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制定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四)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五)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的资料;(六)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草案初稿征求意见及有关单位回复意见的资料。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机构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对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省交通运输厅的职责范围;(二)规范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国家和省政策相抵触;(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文种、格式、文字规范等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七条在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修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起草机构未进行协商的;(三)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要求的。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起草机构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时,由起草机构负责人和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核说明。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的,由起草机构根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和决定修改完善后,由政策法规处拟文报送省法制办审查。第二十条省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关内容有较多意见,通过电话沟通、会议协调将意见反馈要求重新办理的,由起草机构根据省法制办审查意见办理,加盖处室印章后报送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起草机构拟文,注明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由厅领导签发印发有关单位,并在广东交通公众网上发布。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固定格式文本提请省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所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年,起草机构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重新修改报审。规范性文件评估程序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机构商有关处室提出解释意见,会签政策法规处后,报厅领导批准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如需进行政策解读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制度措施的依据和理由、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政策解读与规范性文件正文一并印发,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广东交通公众网上发布。第二十八条报请省政府或者省府办公厅批准、由省交通运输厅自行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省交通运输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厅直属单位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我省交通工作实际需要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三)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认定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五)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11日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法2007306号)同时废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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