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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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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doc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兴事发门行字20171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厂区安全保卫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护卫人员管理,规范出入厂区各类人员、车辆、物资手续,保护公司和职工的财物不受损失,根据集团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及人员配置 第二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护卫管理工作,对一、二、三厂的护卫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护卫人员实施出入厂区的人员、车辆、物资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违反出入厂区制度的行为;及时反馈突发事件;预防和汇报安全隐患。第四条 行政人事部设一名兼职行政管理员负责兼管护卫工作。主要负责公司三个厂护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每月对非销售物资票据,物资是否回厂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负责对各厂安全设施、监控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排查,并及时组织对整改项进行整改。负责组织对各厂监控及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使用功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第五条 护卫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热爱公司,热爱本岗位;(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三)无违法犯罪劣迹;(四)适合本岗位工作身体条件;(五)纪律意识强,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第三章 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安装在各厂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正常运行使用。各厂当班前门正班每天要对上一天的监控情况进行查阅,并在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监控查阅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如发现可疑现象和重大案件时要立即报告。门卫管理员每周必须对监控查阅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各厂综合管理部对监控设施不少于1次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维修,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第七条 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各厂综合管理部按照办公设备设施维修程序进行申报,由集团信息管理部负责协调经批准后转科技公司进行维修,确保尽快恢复使用。 第八条 所有门卫室均配备灭火器、巡逻棒、巡更设备、应急灯具,由护卫人员管理,保障执勤使用。第九条 各厂所有人员和车辆均从各厂前大门通过,后大门一般不再开放(除经公司或分厂领导同意施工车辆、设备和需要临时出入时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司的安全设施。护卫负责安保设施的监督巡查,确保功能正常。第十一条 各类停车场设施,由护卫人员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护卫人员交接班必须填表记录,明确用具、钥匙、预留证件等事项,记录接班人员需继续处理的事务,交接人员签字确认。第四章 人员出入管理第十三条 人员入厂管理(一)凡集团内部的职工必须凭工作证或佩带企业徽章进入厂区。(二)一、二、三厂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指定位置在上班时间前打指纹考勤,未执行指纹考勤的辅助人员和劳务人员等在各厂护卫室在签到考勤。(三)非本集团人员(即外来人员)需到生产厂区,必须由办事接待或归口管理部门开具入厂证明或在接待室领取号牌,由门卫登记后方可放行。登记时必须出示来访人员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核发红色贵宾证方可入厂(领取号牌凭号牌进入厂区),区域责任领导(车间主任、各厂综合管理部部长、厂长和副厂长)对进入生产区域的无证人员均有义务制止其参观。各自辖区负有管理责任,一经查出管理失职者,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处罚。(四)客户到厂区参观,由业务接洽部门指定人员陪同方可入厂,若无公司业务部门陪同,值班护卫不予放行。(五)外来客户由营销服务中心接待室统一办理发放接待牌,各厂门卫见接待牌后方可统一办理业务工作证件和本人有效证件予以放行入厂,区域责任领导(车间主任、各厂综合管理部部长、厂长和副厂长)对进入生产区域的无证人员均有义务制止其参观。各自辖区负有管理责任,一经查出管理失职者,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处罚。(六)上级领导到公司参观检查指导工作,应由副总经理级以上的领导或行政人事部部长陪同进入公司,门卫登记备案。(七)同行业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参观,由公司副部级以上干部陪同方可进厂,门卫登记备案。(八)已离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厂。若因工作需要到厂区,必须到业务接洽部门开具入厂证明,门卫登记备案后方可入厂,但不得到车间随意流窜和散布消极言论。(九)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水、电、气等部门需办理业务的,由对口接洽的设备安全管理部和各厂综合管理部派专人接待、登记后允许出入厂区。(十)各类人员进入厂区未经行政(常务)副总以上领导允许的严禁拍照,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陪同人员在场,对违规拍照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删除照片和影像资料。(十一)严禁公司干部职工、商销客户带门窗同行业人员进行入厂区参观。除经批准参观的或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外,其余人员进入厂区严格控制人数,特殊情况当班门卫必须请示行政领导同意后方可放行。第十四条 人员出厂管理 (一)在公司生产厂区上班的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必须开具出门条,中干必须经各厂厂长(副厂长)签批出门条后方可外出,其他人员外出必须经部门导签批方可外出。生产工人由各厂车间第一负责人签批出门条后方可出厂。(二)上班期间原则上不准私人会客,特殊情况由当班护卫电话通知被会见人在公司门外接洽。第五章 车辆管理第十五条 护卫人员对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检查,除本集团公司、供应商送货、装门、重要客户的车辆,其它车辆一律严禁进入厂区;允许进入厂区的车辆,由护卫告知指定路线和停放地点。第十六条 车辆检查。除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车辆可以不检查车内和尾箱外,其它车辆由护卫人员检查车内、尾箱和驾驶室有无携带公司财物出厂情况。 第十七条 需进入厂区装货的车辆,由护卫核发“黄色”的通行证可进入厂区。第十八条 自行车进出厂必须下车推行。摩托车、助力车出厂时必须接受护卫检查,严禁携带公司物资出厂。第十九条 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停放到公司指定位置并上锁,不允许停放到生产车间。有三证合格的摩托车、电瓶车必须各厂综合管理部登记后上报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建档,再到门卫处编号停放,无编号的车辆不得停放到大门内或公司指定位置。本人下班期间(6:30至22点)和未按规定停放到公司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公司一概不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 设备安全部组织各厂综合管理每(周)进行一次摩托车、电瓶车检查,对无证无编号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对无证驾驶摩托车人员清查处理。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月核实设备安全部和各厂综合管理部对各厂驾驶摩托车、电瓶车的人员和证照不少于一次检查的清理情况,对无证驾驶和无保险或证照、保险过期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考核处理。第二十一条 进入厂区或停靠公司周围的车辆损坏公司财物的,值班护卫人员应立即上报护卫管理员或行政人事部部长,并主动与车辆业务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联系,事件未处理前不得放行。第六章 物资出入厂管理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外来车辆自备货物或材料入厂时,均由护卫详细检查,并填写“厂商自备物资进厂清单”。出厂时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对出厂物资,护卫人员必须认真清点数量和核对票物是否相符;对零星产品(单车数量小于20樘以下)同时要核对规格型号,卷闸门系列产品出厂必须核实片数,严格检查大卷闸门里是否夹带小卷闸门,并作好物资进出厂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厂成品库房有大车装门时,必须通知护卫人员现场清点数量,在打篷布前护卫要准确核对数量,无误后方可允许打篷布,门卫与装车工人分别在票据(出门联人签字确认)夜间供货发运部的押运员必须将货车送出厂大门后方可离厂。 第二十五条 对每批出厂物资,护卫必须做好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和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品出库必须凭有效销售发票出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对数量、规格型号,确定准确无误后方可在销售发票门卫联上签字,与护卫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未开具销售发票且无发货员、保管员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放行。第二十七条 需返厂维修的产品,统一由质量主管部门填制产品返修单。第二十八条 销售出库的物料和配件由业务室开具销售发票,凭有发货员、责任保管签字的出库门卫联放。第二十九条 属售后服务中心不收旧不收费的配件和门窗公司在集团办公楼的各部门领用的劳保等物资出厂,由物料管理部一厂材料制单员凭权限领导的审批条开具机打五联式材料出库单,凭门卫联放行。第七章 非销售物资出门管理第三十条 非销售物质主要包括:一、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打码机等设备损坏后外出维修的;二、公司的音响设施设备及工用具、座机电话等物资损坏后外出维修的;三、外出执行安装、维修、服务人员领用或借用的焊机、焊枪、焊条、油漆、刷子等一切物资及工用具;四、公司各厂之间调用(借用)的生产、施工等用的非销售物资;五、办公用桌椅调整调用的;六、商贸公司回厂物资分厂分库下货的,各厂生产用材料需要相互调拨使用的;七、除销售出库等物资的其它物资需要出厂的。第三十一条 根据领导安排,所有非销售物资出门必须由经办人填制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非销售物资出厂申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到各厂综合管理部办理非销售物资出门证,经办人携带物资和非销售物资出门证到门卫室经当班护卫人员验证验货后方可出厂。第三十二条 各厂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为员工按规定办理非销售物资出门证。第三十三条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非销售物资出厂申报单必须填写规范准确,按表格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包括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申报人、出厂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事项说明、回厂时间,审批人意见必须是此项工作安排的本厂厂长或副厂长(本系统主管副总经理)。第三十四条 凡无本厂厂长或副厂长(本系统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非销售物资出厂申报单,各厂综合管理部不得开具非销售物资出门证。第三十五条 非销售物资出门证必须严格按表单规定的内容和要素填写规范准确。主要包括申办单位、经办人、日期、物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调拨事由、是否返回,制票人、监证人签字。第三十六条 所有票据填写时字迹要清晰。非销售物资出门证必须由专人制票,由各厂综合管理部部长作为监证人亲笔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三十七条非销售物资出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票人将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非销售物资出厂申报单一并留作存根;第二联为申办单位执存联,由申办部门保存;第三联为监证单位执行,由经办人保管,主要是返厂物质返回公司后由护卫人验收回厂物资并签字确认,由所携带物资的单位负责人确认物资回厂的真实性后,由经办办人到综合管理部制票人签字下帐。第四联为门卫联,由经办人交各厂当班护卫人员验货后放行出厂,在物资回厂后,由当班护卫人员在门卫联签字注明回厂情况。第三十八条 由各厂综合管理部非销售物资出门证制票人负责跟踪督促非销售物资出门后返厂物资的清理,并对未及时应该回厂物资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考核。第三十九条 由行政人事部各厂护卫对非销售物资出门证进行清理,分月分类进行装订,对应该返厂而未返厂的出门证进行登记,每月1日前上报各厂综合管理部进行督办。第四十条 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每月对各厂非销售物资回厂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各厂综合管理部督办后仍无法下帐的物资的经办人按实物原价记个人往来,待物资回厂后予以返还。对相关责任人按20元/件进行考核。第四十一条 对非销售物资出厂后以弄虚作假,因物资丢失等问题制造假象办理回厂手续的经办人、当班护卫、监证人、制票人等相关责任人领导和人员按50元/项进行检查,对举报的人员按50元/次进行奖励。第四十二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相关责任人按50元/项进行考核。第四十三条 其它销售物资、外协加工件、生产物资出库等按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涵盖的相关物资出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章 物资调拨管理第四十四条 物资调拨出厂(一)门窗公司各厂调拨自制配件,由物料管理部开具手写的门窗公司在产品配件内部专用调拨单,凭签字的门卫联出厂放行。(二)各厂在物资库调拨的材料,由物料管理部开具机打的其它出库单,凭签字的门卫联出厂放行。(三)各厂在设备管理部机模组调拨的工模夹具,由机模组开具手写的实物出库单,凭签字的门卫联出厂放行。(四)内部调拨物资出厂必须将票据交门卫收取存档后放行。(五)九华公司物料库房物料出厂时,由九华公司物料保管员开具九华公司物资调拨单,九华公司物料部部长审批门窗公司物料部部长复核门卫凭出门证放行。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送货自备气瓶、油桶、塑料桶等外包装物要回收的,由物料部门开非销售物资出厂申报单到各厂综合管理部开具出门证,注明不返回,到相关保管员处核实数量并签字,门卫见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非销售物资出门证放行。第九章 外协件加工出入厂管理第四十六条 外协加工件指自制零配件、需外协加工镀铬镀锌装饰板、盖板、角码、锁头、导向板、机模具淬火、线切割、电火花、铣磨及特大件的剪、折、压等及特殊订单的特异型配件。(一)凡因技改、新产品开发、设备维修等需外协加工的,由生产需求部门申报,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加工图纸。公司主管领导或厂长签批意见,外协加工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采购员经办,物料管理部外协件库房保管或综合管理部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二)经办人在办理加工件出库时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库房保管员)和材料会计必须在委托加工流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由护卫核实数量无误并在委托加工流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放行。(三)外协加工件进厂时,护卫根据加工单位出库单,核实加工件数量、余料并进行登记,然后将配件、余料送至相关库房。第四十七条 委托加工后出厂(一)委托加工进厂前,加工方应按公司规定衔接好相关事项,物料进厂时应由护卫人员核实准确,填制厂商自备物资进厂清单。(二)车间加工完工后及时通知生产主管部门与委托加工单位衔接办理费用结算和出厂手续,由委托加工单位经办人从OA中打印出一份委托加工费用结算审批表并由各厂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在此审批表上签字作为出门凭证交门卫室,门卫参照“自备物资进厂清单”进行真实性的核实无误后予以放行。第十章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护卫带班员每天要对厂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每天组织进行夜间检查和干部值班情况检查。 第四十九条 护卫人员每天必须进行夜间巡查,按照集团电子巡更系统使用规定执行,并且要在巡检点打卡确认。巡查时认真检查各车间门窗关闭情况和厂区异常情况,并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及护卫管理员汇报。 第五十条 厂区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必须带领值班护卫认真检查各车间和厂区周围安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要事项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或行政副总汇报。第五十一条 公司领导和行政人事部每周必须对厂区安全进行一次夜间检查。夜间检查范围包括:各厂各车间干部值班情况和安全情况、厂区周边安全情况、物资库房和成品库房安全情况、物资和成品出厂数量核查、护卫值班情况、车辆停放情况、车间门窗关闭、路灯照明情况等,并作好记录。第五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每月组织对厂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护卫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值班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值班记录、安全隐患、车辆停放、监控设施运行、厂区照明等情况,并作好记录。第五十三条 一厂值班护卫负责监督员工上午和下午上下班集中时间通过仙海大道情况,对违章人员进行登记报行政人事部处罚,发生交通知事故立即报告值班干部或报警。 第五十四条 未经允许禁止在生产厂区内摄像、拍照。第十一章 考核管理第五十五条 凡未佩戴企业徽章进厂的员工按10元/次处罚(同时考核单位负责人10元/次/人)。凡无出门条而出厂的员工按10元/次、门卫按5元/人/次处罚。对来宾及员工未做到文明礼貌或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处罚20元/次。第五十六条 护卫人员上班期间不得脱岗、睡觉、喝酒,进行影响正常工作的活动,处当事人罚款50元/次。值班室煮饭、聚餐的没收炊事用具,另处当事人罚款100元/次。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交接不清、签字不全处罚10元/次,导致财产、票据、设备设施损失、丢失的,由交接人员共同赔偿。 第五十八条 凡无“绿色”特别通行证的车辆在生产车间区域行驶或停放,将处罚当班护卫100元/次,驾驶员1000元/次。红色通行证和绿色特别通行证由护卫保管、发放,若通行证丢失按100元/张赔偿,同时此证作废。 第五十九条 自行车、摩托车不允许停放在生产车间,一经查实,自行车、摩托车按50元/辆处罚。 第六十条 护卫对进出车辆和人员检查不严格或未检查按50100元/次处罚。 第六十一条 值班干部未值班或值班期间对厂区安全未组织检查按50100元/次处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或未执行到位,按50100元/次处罚责任人。第六十三条 对出厂物资未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无公司级领导签字确认的,按50-1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第六十四条 对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不及时,监护不力,导致受损、功能丧失,影响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实施的,处罚护卫管理员或值班护卫人员20-50元/次。第六十五条 护卫人员若发现员工偷盗公司财物的应立即制止盗窃行为继续发展,扣留人和物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行政部立即到现场处理。盗窃价值金额50元以下的处罚盗窃人100元,盗窃金额50-200的处罚盗窃人200元,盗窃价值金额200元以上的处罚盗窃人500元,盗窃价值500元以上的按价值的2倍处罚,按处罚金额的50%奖励护卫人员,盗窃人作开除处理是,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六条 经销商、客户、供应商、施工单位、废旧物料采购方利用办理业务之机,盗窃公司财物,价值金额50元以下的处罚盗窃人200元,价值金额50-200元的处罚盗窃人500元,价值金额200-1000元的处罚2000元,价值金额1000元上的处罚5000元,价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现盗窃行为一次的,公司取销其合作资格。第六十七条 护卫人员放任盗窃行为的按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处罚标准,按盗窃同伙处理。第六十八条 护卫人员勾结其他人员违犯本办法,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公司奖罚条例最高标准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九条 护卫人员有下列情行的给予50-100元奖励。(一)工作尽职尽责,阻止企业财物被盗的;(二)遇有意外或突发事件,勇于抢救而减少损失的;(三)维护企业利益,有具体事迹和其它重大功绩的。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原兴事发门行字201642号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即行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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