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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制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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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制基础.ppt

    教育法制基础教育法制基础宁城县教育教学指导中心蔡云峰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v复习思考题:v1.依法治教的意义是什么?v2.什么是教育法,它有哪些特点?v3.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及种类v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v两个问题v1.为什么学v2.学会什么v两个故事 两个案例故事一v 改革开放之初,一个中国留学生在德国学习期间到超市购物,银货两讫,却被导购小姐留信,问其是否付钱。他把交款单给导购小姐看了后,小姐放行。在门口又被保安人员拦住,重复同样的过程。一个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德国男子过来,问他是否想打官司v 透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东西方人的心态不同,中国人是能私了尽量私了,能忍则忍。西方人则事事以法律为依据。这是否说明中国人素质差?否,其深层的原因是受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是人治大于法治,老百姓觉得通过打官司打不出公道。v 国王与磨坊主v 在德国波茨坦城内,至今仍然完整地保存着一座简陋而古老的磨坊,向人们述说一个西方人重视法律的故事。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近卫军的保护下,得意洋洋地来到波茨坦行宫,登上顶楼,在他身后簇拥着卑躬谄笑的大臣和花枝招展的贵妇艳女。突然,威廉指着窗外近处愤怒地说:“这个磨坊实在讨厌,它挡住了本来可以眺望全城的视线,拆掉它!”v 一个近臣说:“是,应该拆,不过听说那是一家私人的磨坊”。威兼一世不快地说:“用钱买下来,再拆除,你亲自去办。”“是,陛下。”大臣去了一会儿,又回来了,说:“陛下,磨坊没法拆除。”“为什么?”“因为磨坊主人不肯出售”“多给钱,他要多少就给多少不就得了。”“不行,那个倔老头说了,磨坊是传家宝,给多少钱也不卖!”“混帐东西!”国王勃然大怒,“我是一国之王,我要什么谁敢反对!马上派人给我拆掉磨坊,谁敢反抗就地正法!”在威廉一世的盛怒下,磨坊顷刻间被夷为平地。结果磨坊主把威廉一世告上法庭。最高法院判决如下:威廉一世擅用王权,私拆磨坊,违犯了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威廉一世怕激起民愤,只好完全照办。v 几十年过去了,威廉一世和磨坊主都去世了,德意志帝国成立了,威廉二世当上了皇帝。磨坊主的儿子也成了老头。他因磨坊生意萧条,子女又多,生活困难。他就给国王写了一封信,表示愿意把父亲没有做成的买卖变成现实,把磨坊卖给威廉二世。威廉二世接到信后,做了充分的调查,认为这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大事,并亲笔回了信,无偿给了他6000塔勒,劝他保住祖先的产业。v 加拿大小学生第一课,教孩子父母或老师打了你以后如何报警。打孩子可判7年以上徒刑,而贩卖海洛因只判刑年以上徒刑。故事二v2001年央视“实话实说”栏目有一期的话题是“谁牛谁知道”。讲一个农民花7000元打官司,打回了价值800多元的一头牛,在这个过程中还做了亲子鉴定。为的是讨个说法,讨回公道。一、依法治教的意义(为什么学) 案例1v讨论:是否全部合理合法v(1)照价赔偿v(2)警告处分v(3)罚款300元v(1)合理,有民法和学生守则为依据。v(2)合理,警告是给学生的纪律处分,学校有该项权利。v(3)典型的违法行为。v“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该项权力,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不能对学生及教师进行罚款。v 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 评: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依法治校)的依据就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中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把违法治教当成了依法治教,谬误甚大。案例2v 2011年3月22日齐鲁晚报登了这样一篇文章动辄罚款,这还像个学校吗?v 河南濮阳油田第十二小学出台了一项查课制度,短短8条内容,涉及对教师的罚款竞有十多处:私自调课,一次扣20元;课堂纪律不好,一次扣10元;学生坐姿不正确、发言不举手,发现三次扣10元;教室脏乱、黑板没擦净,一次扣班主任5元;无课教师不在办公室或在办公室听音乐,一次扣10元几乎到了无所不罚的地步。v 面对这样的制度,老师们不感到压抑和心寒才怪。v 要做到依法执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是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v 由以上两个故事、两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学习教育法?不用唱高调,仅从身边的事儿就可以看出学习教育法的重要性。概括起来意义有四v1.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v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和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教育目的和宗旨提供保障。v如在学校,教师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在依法执教;校长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学校的管理活动是在依法执教;家长执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时送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也是依法执教。这些都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教育秩序。而要达到这样一种秩序,不仅要在道德上对人们提出要求,更应该在法律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v 2.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v 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v 这是国家通过教育立法确保教育的优先发展。v v3.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v 除法律规定外,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所以,以下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v(1)家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v(2)教师将没有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逐出课堂。如因此引发事故,老师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v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教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给另外一个学生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不见儿子放学回家,就打电话到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到梁某查出事情的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事情不妙,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流几公里的地方找到庞某的尸体。v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v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v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 (九)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规定的;v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自身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v 第一,庞某在上课时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庞某和梁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且没有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规定;第三,学校的围墙没有防范好,致使学生出去后没人知晓。v 总之,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庞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责任。v 4.可以使我们知法、守法,依法执教v 中国的传统教育是讲人治不讲法制,教师扮演家长的角色,不明确自己的职责,不明法律赋予自己的角色,不能把学生当成法律主体来看待,以致不自觉地衍生出一些违法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完不成作业,老师打手板)。v 当今社会背景下,个性化的孩子和家长化的教师靠什么来均衡和约束法律。可以说,法律是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护身符。v知法、懂法、守法,可以使我们少犯甚至不犯错误,而不犯错误,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保护了自己。二、什么是教育法v(一)法的含义及特征v1.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v2.特征v(1)法的本体-行为规则v只约束行为,不约束思想,只要不付诸行动,法就约束不到你,法规定了人们v可以做什么权利,有选择性v不应该做什么义务,无选择性v必须做什么义务,无选择性某家庭有关丈夫的家规v(1)每天到时间必须回家v(2)每天必须做一顿饭v(3)中午可以吃米饭,也可以吃馒头v(4)不得私设小金库v 权利?义务?v(2)法的来源-国家制定或认可v(3)法的运行-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v 这是法与其它行为规则的区别所在。道德对人的约束靠的是大众舆论。有的人品行败坏,千人骂万人恨,有时却咋不了人家,而法则不同,违法即制裁。3.法的部门v定义: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称为法的部门。v我国的法律共有六大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程序法。其中前五个部门为实体法,因为它们从事实上反映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个部门,即程序法是助法,规定了实体法运用的手段,告诉人们怎样维权。法的部门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 程序法(助法)实体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v 从法的部门的分类中可以看出,教育法不在六大部门中,说明它不是独立的部门。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来实施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是行业法。(二)教育法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二)教育法的含义及表现形式v 1.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行为规则的总称。v 由定义可以看出,教育法包含了法的一般定义中的要素,但又有其内容和调整对象上的特殊性。(1)法的本体行为规则v以教育法为例,其本体就是通过对国家、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等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建立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国家要求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2)法的来源国家制定或认可v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表明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以国家主权为界限,高度统一,普遍有效。(3)法的运行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v如: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监护人入学。案例:孩子上学,父母负有啥义务v 某县农村有少数农村学生家长认为送不送子女读书是自己的事,别人没权干涉,以至于学生辍学现象比较突出。鉴于此,该县某镇政府对拒不履行教育义务,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作出了罚款100元,限期送子女入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部分被处罚的家长对处罚置之不理,该县法院根据镇政府的申请,对10名学生的家长予以强制执行。v分析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和制度。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是九年,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否则只能像案例中的那样,由政府、法院来强制其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得违反。v (4)调整范围教育活动v 即调整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v (5)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教育中的体现。2.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特点v(1)主体的多样性v “主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v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帮助和支持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几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这些公民、法人、国家在学校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承担多方面的义务,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v(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v教育对象:学前、九年义务、普通高中、职业、高等、继续v调适范围:国家办学、企事业单位办学、个人办学v这些都会与管理机关、教育对象发生联系,都得接受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v(3)法律关系的多样性v案例2007年11月25日11时许,福建泉州师范学院附小体育教师李某在护校执勤时,接到该校四年级学生洪某的报告,称其在学校乒乓球室因琐事被殴打。李某即到乒乓球室将与洪某发生纠纷的六年级学生陈某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因一时无法说服陈某,教师就向陈某的脚后跟扫去,致使陈某摔倒后后脑着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外伤致颅脑硬膜外血肿,右额叶挫伤,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症,被评为重伤。v 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三年执行。学校赔偿陈某6万多元。学校在赔偿后有权对李某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v 讨论:这个案例中涉及几种法律关系:v (1)民事(赔、追)v (2)刑事(判3缓3)v (3)行政(开除)v (4)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非民事刑事行政,是传道授业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关系)。v(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v 主要表现在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的处理方式上,与其它法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v 第一,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对其错误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批评教育。如对不按时入学或辍学的儿童,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其本人不处罚,处罚的是其家长。v 第二,注重保护教师特殊的职业权利。v因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对教师来说,是由他们的职业活动引起的,因而,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由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自身伤害,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教师有责任,但赔偿主体应该是学校。学校在赔偿后,再对老师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v 案例 2008年2月,某镇一所中学在上第二节课时,初二(3)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们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约10分钟时,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以为他是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子正巧刺往后排坐着的14岁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眼球已经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v 法庭受理了陈某父母的起诉,依法进行了认真的审理。法庭认为:陈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请求赔偿,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该学校在上课期间由于老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王某按照老师的安排用教棍打人造成意外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其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学校学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6.8万元,王某赔偿1.7万元。v分析v 在该事件中,究竟是该由学校负责赔偿还是由教师本人负责赔偿?我认为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时,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伤害,民事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v 当然,学校在赔偿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或求偿权,要求李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3.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表现形式v定义: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定义: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确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过何种方式确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v我国的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我国的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5种种v(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效力最高。v(2)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教育基)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教育基本法是教育中的宪法本法是教育中的宪法教育法教育法v(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v(4)部委教育规章)部委教育规章v(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称规定、实施一般称条例,有时称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三、教育法律规范v(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v 是教育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v(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v1.法定条件(前提条件)v2.行为准则(处理)核心v3.法律后果(制裁)v 这三个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基本公式可以表述为:v “如果则否则”v v 1.法定条件(前提条件)指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传统法学教材中所说的“假定”,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v 如: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v 讨论:这一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v分析 v 在这个法律规范中,“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就是这个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儿童或少年只有因疾病或特殊情况,并且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延缓或免于入学。v2.行为准则(处理)v 指教育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传统的法学教材中称为“处理”。即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的时候,法律关系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v 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接受完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规定应该做什么v 第14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规定不应该做什么v3.法律后果(制裁)法律后果(制裁)v 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的时候,法律关系参加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的时候,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要求的某种行为时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的法学教材将其称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的法学教材将其称为“制裁制裁”。现在则叫。现在则叫“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应该说这种说,应该说这种说法比较准确。因为后果有法比较准确。因为后果有“肯定肯定”和和“否定否定”两种,两种,对于肯定性后果,称对于肯定性后果,称“制裁制裁”显然不妥。显然不妥。义务教义务教育法育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作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把这种奖把这种奖励叫励叫“制裁制裁”,显然不合适。,显然不合适。v 从逻辑结构上说,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以上三个要素,并且缺一不可,但在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中,三者并不一定同时出现。分析:v 教师法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 讨论:在这一法律规范中,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各是什么?v小结:v法定条件侮辱、殴打教师构成犯罪v法律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从条文表面看,找不到什么?行为准则。但在逻辑上,它肯定是存在的,可以从这一条文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其行为准则禁止侮辱、殴打教师。(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v 1.禁止性规范直接规定不得做出某种行为。v 如:“禁止体罚学生”、不得挪用义务教育经费”。v 禁止性规范的特点,一是对行为规范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形象地说,法的后面站着警察及其他执法者、执法机关、法院或监狱。v 2.义务性规范必须做出一定行为v 文字表达上一般有“必须”、“应当”、“义务”等词汇。v 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v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v 3.授权性规范有权做出一定行为v 其特点是: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必须做,授权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v 教育法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四、教育法律关系v法律关系: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关系。v分析:下列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v朋友关系v夫妻关系v父子关系v师生关系v邻里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定义(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定义v 是由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文调整的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v 案例 某老板捐了100万,指明该款用于宁城县的义务教育。但钱被县政府挪用。v 讨论: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为什么?v 分析:显然是。虽然老板和政府都不是教育界人士,但所捐的钱明确说明要用于宁城县的义务教育,而且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即老板所捐款项受法律保护。v 案例某校长急用一笔钱,于是向教师甲借了一万元,打了欠条,保证一年后还,并付500元的利息。结果两年后还不还钱,发生纠纷。v 讨论: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为什么?v 分析 不是教育法律关系,虽然事情发生在学校,但却是公民个人行为,不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不受教育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v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v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人身利益)v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核心)v 再进一步分析“老板捐款”案例v 在该案例中,老板与政府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老板是权利主体,政府是义务主体。所捐的钱是客体。而“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则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v案例 教师A写一论文,写好后放在办公桌上,被教师B看到后复印,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投稿并发表一专业杂志上。v 分析:本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v 小结:教师A是权利主体,教师B是义务主体。论文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则是民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v复习思考题v1.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v2.教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v3.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一、学校一、学校v(一)学校的权利v定义: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国的学校共有九方面的权利我国的学校共有九方面的权利v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自主管理权)v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v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v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管理学生权)v5.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v6.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聘任教师权)v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v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v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法定其他权)v案例学校有这个权利吗?v 曹峰是扎兰屯市第七中学初一的学生。3月18日下午,家长突然接到班主任老师打来的电话,让家长马上到学校。班主任对家长说:今天我们班进行一次投票,你的孩子被同学们投票评选为最差生。把你找来,就是想让你赶紧想办法把曹峰转走。家长苦苦哀求无果,就去找校长,校长支持班主任。家长无奈告到教育局。在状告信中,家长写道:我想不通,让学生投票评选最差生,并且让最差生转走,学校有这个权利吗?v 小结:在这个案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教育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学校超越了自身法定权利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学生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由此可见,尽管学校对学生有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追究的程序。(二)学校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v定义:是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六项义务:v 1.遵守法律法规v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贯彻方针)v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权益)v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提供情况)v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照规收费)v 6.依法接受监督v “以适当方式”指的是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访、学生学业成绩报告单、短信等。但不能采取张榜的办法公布学生的成绩,不能公布学生的档案。v 公布成绩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现在许多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很多情况只要学生知道、家长知道、教师本人知道即可。v 案例河南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因期末考试后学校张榜公布成绩,受刺激,跳楼自杀。v 讨论:从中得到的启示是什么?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v (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的权利v 定义:是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v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有六方面的权利:v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教育教学权)v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但是,如果教师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被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依法解聘的,不属于侵权行为。v v 案例 李某从某师专毕业后,应聘到某中学教数学。一年后,其所教班级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其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换老师。学校经调查发现:李某不认真研究专业知识,经常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故教学效果不佳。教研组长多次找他谈话,还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李某不采取积极的态度,反而认为教研组长在抓他的辫子。更为严重的是,在期末成绩评定时,他故意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为“不合格”。学校根据上述情况,认为他不再适合担任学科教学工作,决定调其到总务处负责治安和收发工作。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教师,就理应承担教学工作,学校的行为是侵犯了他的教育教学权,于是向教育局提出了申诉。v 讨论:学校是否侵权?v 评价:李某虽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品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一个教师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能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教师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教师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或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接受处分。可见,学校没有侵权。v 案例 女工因休产假而被解聘v 某中学一女老师怀孕期间,学校为照顾她,将她从教学第一线调到教导处。该教师生产并休满三个月产假后回学校上班。校长找她谈话说:“你现在的工作已经安排了别人,你看看想做什么工作?”该教师说:“我就想教课。”校长说再研究一下,最后研究的结果是:由于该教师原来的岗位安排了别人,学校又不缺物理老师,无法安排工作,所以,学校将其解聘。v 讨论:学校是否侵权?v 小结:休产假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并未侵害教师的这一权益。学校在其休假期间另找教师添补岗位空缺也是学校的权利,合理合法。然而学校在教师休完产假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v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v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v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v 在该案例中,女教师没有做出三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因此,学校的行为不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同时,学校的做法还违反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v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v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v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v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v 6.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v 教师法第四章专门就教师培养和培训问题作出规定,其中说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v 案例某职中青年美术教师陈某,美术大专毕业,工作已二年,因其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美术学院纺织系选中,他也因此被保送到该系装潢专业(专科)免费学习两年。陈某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进修的申请,并主动提出学习期间不拿工资,只想保留工职。学校经研究认为:陈某已经是专科毕业,现在进修仍是专科层次,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美术教学的需要不是很对口,再加上教师定岗定编,学校美术教师短缺,陈某如脱产进修就没人上课。因此不同意。陈某不服,状告学校侵犯了他的教育教学权。v 讨论:学校的行为是否侵权?v 小结: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确实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但是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该建立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v 以上六种权利都是行政主体和学校在对教师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管理时应予以切实保障的。但由于在行政机与教师、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处于弱势一方,其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借助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教师法特别规定了教师具有申诉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之内日之内起作出处理。(二)教师的义务(二)教师的义务v定义:是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我国的教师有六方面的义务v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v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v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v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v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语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v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v 案例1 学校提前解聘教师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v 200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教育局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学校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他本人的合法权益。v 市教育局调查结果如下:陈某住在学校附近,家中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家杂货店。200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某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一学期里,他因进货和载客等原因15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家长对此意见很大。v 期末考试时,陈某所教的四年级语文平均分比同年级的平均分低了14分。年度考评时,学校给陈某的考评结果是“不合格”。2007年春季开学时,学校对陈某改为试聘,时间为半年。在试聘期间,陈某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某27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某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的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时,他所教的班级的语文平均成绩比其它班级低15分。学期结束后,学校对他的考评仍为“不合格”,于是决定解聘陈某。在教师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并且将陈某在试聘期间的表现写成了材料,向镇教办报告。v 小结:在这个案例中,学校提前解聘陈某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为陈某只顾经营杂货铺和载客,不履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教学效果很差,社会影响极坏,并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这表明陈某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v 案例2 把差生赶出学校v 2012年下学期开学后,某市一所初中借口学校教室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一些成绩不好,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刻离校回家。这些学生刚被赶出校门,学校就又招收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此,学生家长非常不满。v v 小结:评“最差生”本身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行为,而把“最差生”赶出学校,不仅不尊重学生的人格,而且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v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所以,教师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此,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v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v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行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v 教师法 第八条第四款(教师的义务第四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v 案例3变相体罚,罚学生喝尿v 陕西省旬阳县康坪乡中心小学三年级班主任李根学,连续处罚迟到或不遵守纪律的13名学生喝尿,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v 李根学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的“班规”中规定:凡是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班级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的尿水。在接下来的三天中,共有13人被李根学罚喝自己的尿。李根学不允许任何人走漏风声,还威胁说,谁要是说出去,还要重罚。李根学如此侮辱学生的人格,引起家长的愤慨,纷纷找学校领导反映,要求严肃处理。v 小结:这是性质非常恶劣的变相体罚,李根学受到严厉处分,是咎由自取。v 案例4 学生迟到,被罚冲洗厕所v 某县一中学,位于乡政府所在地,该乡居民分散,交通不便,学生来源于该乡的各个村寨,离学校最远的有二十多公里。为了保证每周一能按时上课,学校规定:学生一律星期天返校。初一学生张某、陈某经常违反此规定,有一周星期一上午九点多才到校,此时已经上第二节课了。他俩见正上课,就马上躲到寝室去,正好被政教处的老师谢某发现。他对张某、陈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罚他俩提水冲厕所,并说厕所冲洗干净后才能去上课。当他俩把厕所冲洗干净后,已经是中午十二点了。v 讨论: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学生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v 小结:这是一种变相体罚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罚学生在上课期间冲厕所,是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谢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由学校给予谢某一定的处分。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v (一)学生的权利v 1.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受教育权)。v 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一权利在现实中却常常受到侵犯。主要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和上课权经常受到伤害。 v 火箭班、实验班、快慢班就学的平等权v前面提到的把差生赶出学校,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处分。v案例 出租学生,为家具城开业装门面v 某乡镇一所中心小学,经费比较紧张,该校领导为此十分发愁,正在想方设法搞创收,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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