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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公安演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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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公安演讲稿.docx

    关于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公安演讲稿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阔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和今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一、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改变;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在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主动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爱护和敬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渐渐被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旧支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爱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爱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爱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敬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允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阔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敬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二、树立以敬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敬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爱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同等爱护处于不同全部制下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全部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爱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值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殊值得人们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差不多是空的。公安机关在详细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习惯做法,凭感觉、阅历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公安机关实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需尽快转变执法观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敬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观念的革新。(二)敬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须要。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需依靠人民的支持,常常保持同人民的亲密联系,倾听人民的看法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肯定的敬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扰。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需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人民警察区分于其他国家警察的最根本一点。公安机关和广阔民警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三)敬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足和对法律负责的一样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安机关任务相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敬重,也是公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假如警察在人民心中树立敬重、维护和爱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警察就能更亲密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参加,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三、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缘由(一)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们在同等基础上所必需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社会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实有权利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在这三种人权形态中,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要通过肯定的手段,而法律规范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力保证,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供应了可能性。但记载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决不等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仍旧存在着肯定的距离,须要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个体共同作出努力。鉴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应当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当发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扰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民警错误地认为:敬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种人权组织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公安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爱护人民的职能。执法中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峻。有的人甚至还提出证人不作证怎么惩罚的问题。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民警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不高的根本缘由。(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制约公安机关执法的顽症之一,始终得不到根治,一些民警认为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主见程序为人所役使而不是人为程序所役使,当程序成为限制自己的力气时就弃而不用。先侦查后立案、先惩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随意搜查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民警还提出:规范执法应当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自讨苦吃,不胜其烦,怨气冲天。这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多年来始终困扰着我们的公安工作,阻碍了公安法制建设的进程,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已经到了非改不行的地步。多数诉讼事例证明,较多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不是我们的惩罚不公正或实体上存在问题,而是在一些特别细小的程序上不到位或不规范,比如告知不规范、送达回执没有签名、审批时间前置、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核对笔录看法表述不规范等,导致案件最终败诉。这些教训足以使我们警醒: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程序已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加程序意识势在必行。(三)证据意识欠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一些民警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相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如单人取证、办案人与鉴定人同一、同一案件中既当证人又当办案人员等状况不是个别现象;二是证据形式违法,如对证人运用讯问笔录,接着盘问期间运用讯问笔录等;三是取证程序违法,表现为先取证、后立案,先告知拟惩罚确定,后取证;四是取证手段违法,在材料中反映为运用指供、诱供,取证前未告知相关人员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未表明身份等状况;五是取证手段简洁,过分依靠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根本缘由就是这种思想长期左右着民警的思维。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自说自话,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刚好,对一些佐证材料不仔细加以核实等问题,极个别民警甚至仿造、编造证据。这些现象干脆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民警基本上能够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集调查和惩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甚至认为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太多太繁,工作量大,既奢侈时间又奢侈精力,一个简洁的行政案件没有必要搞得如此困难,提出要简化行政办案程序的要求。却没有想到即便是一个简洁的行政案件,会对公民个体产生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不刚好、不到位,笔录简洁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惩罚不公正等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一些基层单位往往一撤了之,工作陷于被动,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法的肃穆性。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权观念日益深化人心的国内外大环境中,这些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思想意识已严峻阻碍了公安机关法制化进程,制约着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公安机关进一步实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起着消极作用。不仅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不利于爱护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敬重和保障人权。(一)坚固树立人权意识,把敬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人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神权和王权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同等”的主见,认为人权即不是神授也不是君主赏赐的,是人生来俱有不行剥夺,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等,一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子翁的姿态,为歼灭贫困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志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究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从而实现了人权的法律化。82年到99年,国家又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权的内涵;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加入后生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切实敬重和爱护人权”,“爱护公民和法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主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理论的探讨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改善、发展、完善,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在宪法中。八二宪法(修正案四)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同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现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xx、xx权)、监督权;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活动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化权;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提起申诉、控告权、国家赔偿及补偿恳求权。随着我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也将成为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公约从序言到27条规定了公民的14项权利,即全部人民拥有自决权;任何一个被侵扰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严格限制运用死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平安,任何人不得加以随意逮捕或拘禁,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快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确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假如拘禁不合法时吩咐予以释放;任何遭遇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样的,但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即缄默权)等规定。假如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的内容看,我国人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比公约规定的更为广泛。但公约对各项公民权利作出了详细而详尽地规定,尤其是对刑事执法中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规定得更为系统、明确和详细,对于世界各国的人权活动和执法实践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也将对我国的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何敬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执法活动的首要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一切的程序、证据和诉讼活动,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权绽开的。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这种情势改变,在执法活动中坚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确立敬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理念。(二)进一步增加程序意识,以程序保公允,以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的进程,多年来,我国制定了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确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00多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变更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刑法及有关行政、治安管理法规等实体法不行能将违法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完美无缺,使得人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罚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而且依据人类现有的理性、认知水平和诉讼本身的限制,诉讼中的事实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恒久不行能等同、一样,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导致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定是有限度的。因此,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是我们现实、理性和必定的选择。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活动,说究竟就是要规范执法程序,以程序来规范和提高执法质量。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要进一步增加程序意识,坚固树立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促进执法公允,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现代执法理念。(三)正确相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状况。因此,要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晰,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的确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和主见。我们认为: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始终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需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行能再重现的客观事务,这种客观事务无法以科学试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肯定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行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肯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根据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推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不行避开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既不行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行能确保肯定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但法律事实必需是根据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白的事实。客观真实是诉讼的最高志向,而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2、在不同的诉讼中,“的确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要分别立法,其案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法来处理,是因为不同诉讼中对所涉及的对象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如何惩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旦处理错误,就很难补救,这种补救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其影响对公民个体来讲是其后果是比较严峻的;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干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和肯定范围的人身权;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错误可以获得实质性和完整性的补救。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影响的严峻程度,刑事诉讼最高,行政诉讼居其次,民事诉讼最低。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可行的。这三个证明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解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晰而有劝服力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担当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供应足够的证据使执法者信任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要使执法者信任其所供应的证据比对方当事人供应的相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解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解除了全部的合理怀疑。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纳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纳解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担当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纳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纳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纳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晰而有劝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晰而有劝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供应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肯定的劝服力。虽然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还未作出明确的修改,但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在接连采纳上述不同标准,这也是下一步诉讼法律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公安机关和广阔民警要主动适应这些改变,在执法活动中,要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纳不同的证明标准,削减无谓的资源奢侈,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允。(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国家强化了司法救济途径,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两个司法说明。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说明的出台,必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但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对此麻木不仁,反应迟钝。不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而与十六大精神南辕北辙,不是从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问题,而仍旧停留在安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如何便利管理、简化处理的思维模式上。公安机关必需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加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五)转变习惯的执法思维模式,主动适应诉讼模式的改变和要求。在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下,民警普遍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维模式。从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检法三家关系是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法律责任。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并没有从根本上变更这种关系。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化身,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是执法人员的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对司法人员的影响根深蒂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纳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地位同等,法庭处于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弱化。检、警作为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处于同等地位,这些改变对民警的传统思维构成极大的挑战。传统的公检法三机关对疑难、困难案件在庭审前通过协调统一相识,或通过党委政法委协调办案的做法也将被逐步淘汰。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各负其责的原则将得到进一步的张扬。公安机关和广阔民警必需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提高自身素养,转变习惯性思维,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不应当只是口号,而应在公安机关执法的制度以及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更新观念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行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需有长期宣扬教化的思想打算,更新观念又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伴随着激烈的思想斗争,须要有自我革命的志气和精神,等待公安机关的将是一条充溢挑战和荆棘但也是阳光大道的将来。公安机关实行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开展“大探讨”活动,都应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作为重中之重,才能真正树立起为民执法的意识,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家立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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