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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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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docx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实施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shísh,指开展,施行。互信范文网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导语: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依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独创创建的内容,并且在肯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独创创建在一般状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专利法所称的独创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的好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好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色调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运用中文。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纳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终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终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而耽搁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退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恳求顺延期限。但专利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值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恳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第八条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独创创建,涉及国家平安须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当依据该机构的审查看法作出确定。第九条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须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独创创建须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独创创建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独创创建;(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独创创建;(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者安排的任务有关的独创创建。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独创创建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建性贡献的人。在完成独创创建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供应便利的人或者从事其他协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独创创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其次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五条申请人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托付书,写明托付权限。其次章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十七条专利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的恳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一)申请人的国籍;(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申请人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第十八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依次说明的以外,应当根据下列依次撰写:(一)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恳求书中的名称一样;(二)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项技术的文件;(四)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目的;(五)清晰、完整地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六)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主动效果;(七)如有附图,应当有图面说明;(八)具体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图的应当比照附图。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扬用语。第十九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每幅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并且根据依次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楚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辨别出图中的各个细微环节。同一申请中运用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样。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未提及的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之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其次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晰和简要地表述恳求爱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权利要求书中运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运用的一样,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肯定必要外,不得运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其次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引用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其次十二条除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说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主题亲密相关的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运用本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语言,说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说明的特征一起,构成要求爱护的技术特征。一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其次十三条除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性质须要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二)特征部分: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引用两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相互引用。其次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独创的化学式或者说明独创、好用新型的一幅附图。全文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其次十五条申请专利的独创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运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供应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三)在恳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其次十六条有关微生物的独创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须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试验目的运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恳求,写明下列事项:(一)恳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恳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供应菌种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试验目的运用的保证。其次十七条依照专利法其次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9厘米×27厘米。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以清晰地显示恳求爱护的对象。每幅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角度、侧面和状态,并且在图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别标上依次编号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次十八条恳求爱护色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恳求爱护的色调。其次十九条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急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第三十条专利法其次十四条其次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有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一项或者其次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独创创建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有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独创专利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提交受理该项申请的国家赐予的申请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一项专利申请要求两项以上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第三十四条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专利局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供应下列文件:(一)国籍证明;(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根据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一)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六)方法和为运用该方法而特地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七)方法和干脆运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第三十六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其次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依次编号,并且在恳求书中写明运用每件外观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依次编号应当标在每件运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背面的左下方。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独创创建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打算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的审查员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专利申请的公正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曾参加原申请的审查的,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专利局收到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恳求书、说明书(好用新型必需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恳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赐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恳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一条在独创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而无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独创、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告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公告后,专利局认为有提出分案申请的正值理由的时候,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的要求,自行将其申请分为几个申请。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无正值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第四十四条经初步审查,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本细则其次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看法;申请人无正值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看法后,专利局仍旧认为明显不符合前款所列各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五条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一)恳求书未运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二)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的;(三)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摘要的;(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规定的;(五)托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提交托付书的;(六)其他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申请人无正值理由期满不补正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补正后,仍旧不符合专利法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恳求早日公布其独创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之后,除予以驳回的以外,应当马上将申请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其次十七条规定写明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运用专利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准确的,专利局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第四十八条自独创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审定公告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看法,并且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独创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值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第五十条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一条独创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在提出实质审查恳求或者在对异议提出答复时,可以对独创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根据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第五十二条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至申请公告前,或者在对异议提出答复时,可以对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不得变更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其次条规定的;(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的;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的;(三)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四)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第五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专利的独创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其次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好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其次十二条规定的;(三)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运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四)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的;(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第五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其次条第三款规定的;(二)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其次十三条规定的;(三)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四)对申请的修改,变更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的。第五十六条任何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并且说明异议的理由。第五十七条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书,应当通知异议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被视为未提出异议。异议书中未写明反对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第五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指定有阅历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第五十九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的,应当提出复审恳求书,说明理由并且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恳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申请人恳求复审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但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确定所涉及的部分。第六十条复审恳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复审恳求被视为撤回。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恳求书转交原审查部门提出看法,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确定,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恳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恳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看法;无正值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复审恳求被视为撤回。第六十三条复审恳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确定前,可以随时撤回其复审恳求。第六十四条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确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缴纳专利证书费并且领取专利证书;申请人期满未缴纳专利证书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第四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恳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恳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无效宣告恳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恳求被视为撤回。恳求无效宣告的理由适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宣告恳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第六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看法;无正值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看法。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专利权人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恳求赐予实施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恳求书,并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恳求赐予实施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说明文件一式两份。专利局在受理强制许可恳求书后,应当通知有关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看法;无正值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看法。专利局在对强制许可恳求书和有关专利权人的看法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确定并且通知恳求人和有关专利权人。第六十九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恳求专利局裁决运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恳求书,并且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在收到恳求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且通知当事人。第六章对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嘉奖第七十条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嘉奖,包括发给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酬劳。第七十一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独创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独创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好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接受而完成的独创创建,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七十二条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独创创建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酬劳发给独创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独创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酬劳。第七十三条独创创建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运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酬劳发给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第七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酬劳,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运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运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独创人或者设计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第七十五条本章关于奖金和酬劳的规定,集体全部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第七章专利管理机关第七十六条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本细则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第七十七条对于在独创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运用独创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恳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确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确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规定准用于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七十八条独创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独创创建是否属于职务独创创建以及对职务独创创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争议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恳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七十九条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恳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第八十条专利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登记列专利权有关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权的转让;(三)专利权期限的续展;(四)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第八十一条专利局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一)专利申请恳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三)对独创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恳求和专利局对该项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确定;(四)独创专利申请的审定和好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公告;(五)专利申请的驳回;(六)异议的审查确定和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七)专利权的授予;(八)专利权的终止;(九)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十)专利权的转让;(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赐予;(十二)专利权期限的续展;(十三)专利申请的撤回、视为撤回和放弃;(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十五)对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通知;(十六)其他有关事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另行全文出版。第九章费用第八十二条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根据状况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和申请维持费;(二)审查费、复审费和异议费;(三)年费;(四)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手续费:专利权期限续展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证书费、优先权证明费、无效宣告恳求费、强制许可恳求费和强制许可运用费的裁决恳求费。上述各种费用数额,由专利局另行规定。第八十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也可以干脆向专利局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费用名称、独创创建的名称、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没有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应当注明提出申请的日期。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以费用汇出日为缴款日。第八十四条申请专利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的,申请人可以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或者缴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第八十五条申请人恳求实质审查或者恳求复审,任何人提出异议或者恳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可以在自提出恳求或者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缴纳,但缴费日不得超过专利法规定恳求实质审查、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期满未缴纳的,被视为未提出恳求或者异议。第八十六条独创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第八十七条第一次年费应当于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在授予专利权时已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当年年费数额补缴差额。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第八十八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以及缴纳的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终止。第八十九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申请续展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的,应当在专利权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恳求,并且缴纳续展费;期满未缴纳续展费的,被视为未提出恳求。第九十条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缴纳本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恳求。减缴或者缓缴的方法由专利局另行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一条任何人经专利局同意后,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专利登记簿和有关证明文件。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应当运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或者其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九十三条向专利局提交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或者物品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独创创建的名称。邮寄文件或者物品必需挂号。第九十四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纸张只限运用正面。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匀称清楚。第九十五条本细则由专利局负责说明。第九十六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年核心提示:国务院确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一些修改,大家肯定想知道最新的相关的法规进行了哪些修改。下面就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务院确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做了如下修改:一、删去其次条。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的规定恳求复原权利的,应当提交复原权利恳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丢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恳求复原权利的,还应当缴纳复原权利恳求费。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须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作出根据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别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其次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根据下列方式之一恳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干脆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并具体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恳求。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恳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恳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刚好作出是否须要保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恳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须要保密的确定的,可以就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独创创建。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独创创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独创创建既申请好用新型专利又申请独创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独创创建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独创创建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好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独创专利的说明。独创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好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独创专利权的确定,并在公告授予独创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好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独创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独创专利申请。好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独创专利权之日起终止。八、删去第十四条。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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