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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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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doc

    张家港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2.3 办事机构2.4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预防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总体要求4.2 级应急响应4.3 级应急响应4.4 级应急响应4.5 级应急响应4.6 应急响应措施4.7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4.8 抢险救灾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0 社会力量参与4.11 信息发布4.12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5.3 宣传培训和演练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保险6.6 防汛工作评介7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8.2 预案更新管理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抗御可能出现的重大水旱灾害,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及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张家港市范围内(包括邻近市发生但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长江洪涝、台风、风暴潮、干旱、水源地供水危机及由于风暴潮引起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1.4 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防汛防旱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镇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各(区)镇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防汛防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2.1 领导机构2.1.1 市领导(1)市长负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2)分管副市长为市防指指挥,具体负责全市防汛防旱工作;(3)其他市领导根据市防指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分工地段表,指导各地的防汛防旱工作。2.1.2 指挥等级(1)当确定为级(红色预警)时,由市长指挥,成立工作组;(2)当确定为级(橙色预警)时,由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指挥,成立工作组;(3)当确定为级(黄色预警)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长)指挥;(4)当确定为级(蓝色预警)时,由市水利局长或市防办主任协调。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2.2.1 市防指组织机构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便民服务中心、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局、规划局、民防局、港口局、城管局、农业委员会、交通运输局、粮食局、园林局、商务局、供销总社、教育局、气象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电信局、海事局、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和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2.2.2 指挥、副指挥职责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职责: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抗洪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汛防旱会商会议,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的防洪防旱调度和抗洪抗旱抢险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及时向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负责指挥级预警时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趋势时,向市长提请将预警级别提高至级。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责:协助指挥组织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重大防汛防旱事件协调工作。副指挥(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抢险部队官兵及民兵抢险队伍的调配,分工指挥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灾。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级、级预警时的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趋势时,向指挥提请将级预警级别提高至级预警。2.2.3 市防指职责市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组织修订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和调水方案,及时掌握汛情、水情、旱情和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处理,并做好相关防汛防旱协调工作。2.2.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武警官兵、消防官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任务;负责双山岛防汛抗洪和抢险工作。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全市防汛防旱措施以及防汛工程岁修、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部署全市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公共信息的播发及防灾、减灾和自我保护等公益知识的宣传工作。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和资金,落实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电力计划。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和反馈群众需求等信息,做好相关沟通工作。经信委:负责有关防汛防旱抢险抗灾所需油料、物资器材等的供应和调度;负责经贸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房屋拆迁等工地的防台安全管理;负责协调督促城管、房管、给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等高空构筑物、架设物及全市危房的防台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排水管网、窨井、边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做好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确保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应急维修等工程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各镇(区)、各部门在防汛防旱工作中对防汛防旱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肃防汛防旱纪律。民政局:负责洪涝、干旱和风暴潮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协助做好水旱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有关灾情信息。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管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防旱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全市防汛防旱各类安全事故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个人)的防汛安全。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防汛防旱抗灾救灾中的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消杀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调查统计受旱、涝灾害的耕地情况;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做好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防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分布情况及治理措施。规划局:协助做好全市防洪、防旱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承担市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民防系统拉响防灾警报。 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口岸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对港口码头设施、存储设施等进行安全评价和管理。城管局:负责城镇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被台风刮倒的城镇道路上的树木等障碍物的清理工作。农业委员会: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协助清除在全市河道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定置渔具;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减少渔业损失。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负责调度安排出险受灾地区人员撤退、物资运输的交通工具和抢险机械、车辆;在汛情紧张时,实行机动船只限速行驶或停止航行、车辆绕道改线通行;负责张家港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抢险排险;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协同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负责除张家港海事局管辖水域以外的闸内外河道中船舶的靠泊管理。粮食局:负责向受灾地区调运粮食,确保灾区粮食供应;负责全市粮库的防汛保安工作。园林局:负责张家港市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防汛防台安全;负责对张家港市区行道树木的维护修剪,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而影响交通、输电、通信及房屋的树木。商务局:负责系统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检查加固所属商业网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高空灯箱、霓虹灯以及系统企业大楼玻璃幕墙等;负责向受灾地区调运食品,确保灾区食品供应。供销总社:负责供销系统防汛防台安全;负责相关防汛防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汛防旱安全工作。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以及对灾害成因的天气分析。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防旱器材、物料以及破坏水利、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特大洪水、风暴潮等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道清障以及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作;协助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做好级预警响应指挥的相关保障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用电;负责恢复受灾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抗灾抢险用电供应;确保医院、政府及其他重要部门的供电安全。电信局: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制订应急通信预案,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台风等灾害应急通讯的准备。 张家港海事局:负责辖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长江主江堤中心联线外侧长江水域的船舶靠泊秩序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水上搜救;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在防汛期间视情实行长江水上交通管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负责长江张家港段船舶引航秩序和安全,负责引航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水面人员的撤离和船舶保障工作。 长航公安苏州分局:负责长江张家港水域及港口码头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防汛抢险治安秩序。2.3 办事机构2.3.1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下设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办),设在水利局内,为市防指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执行市委、市政府对防汛防旱工作的部署;制定防汛防旱工作计划及安全度汛应急方案;组织防汛防旱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检查督促清障任务的实施,掌握汛前防汛组织、工程准备、物资储备情况;掌握汛情、灾情、天气趋势以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上级汇报,适时提供防汛、防旱信息;分析洪、涝、旱、大风等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灾情,做好领导决策参谋;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防台等防汛工作;提出防汛防旱的物资储备计划,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工作;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上通下达,政令畅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汛防旱宣传,总结防汛防旱抗灾工作。2.3.2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为加强城区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防办”),负责组织领导城区的防汛防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职责是: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导、开展城区防汛防旱工作;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城区抗台抢险,组织灾后处理;做好相关防汛防旱协调工作。2.3.3 应急工作组当确定为级或者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综合组、宣传信息组、专业抢险组等应急工作组。督查组:市防指抽调人员组成10个督查组,分赴各(区)镇督促指导防汛防旱工作。主要工作要点:各督查组由组长带队,加强与所督查(区)镇的沟通联系,深入实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区镇落实防指的防汛防旱指令,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相命令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市防指通报督查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建议。在接到市防指有关台风警报解除的命令后,各督查组方可撤回。综合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水利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市防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组,在市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审定发布工程调度方案;组织防汛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察工作。宣传信息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宣传部、水利局等人员组成,在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对外宣传报道抗洪抗旱抢险和发布旱、涝、台风灾害信息;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建议市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专业抢险组:由市防指抽调市人武部、交通局、供销合作总社、经信委(调度油料等防汛物资)、安监局(指导危化物处理)、卫生局(开展卫生防疫)、民政局(发放救灾物资)水利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队伍;指导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协调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协调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开展卫生防疫,恢复工农业生产。市人武部、公安局、交通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城区防办、海事局、电信局、卫生局、园林局、民防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水利局等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成立相应的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及时处置有关险情。2.4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各(区)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抗灾工作。其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也相应由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信息(1)市气象局应及时组织气象会商,并将气象会商结果报送市防指。对于台风等大尺度天气系统重大灾害性气象监测、会商和预报,预报期尽可能提前,进入起报区以后,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作出气象影响程度的评估报市防指。(2)当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风暴潮,市气象局、张家港水文站应及时向市防指通报风情、雨情及长江、内河水情。(3)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大洪水时,雨水情监测部门加强雨水情的监测,及时向市防指上报监测结果。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每30分钟向市防指通报沿江各节制闸内外水位情况,为市防指决策提供依据。3.1.2 防洪工程信息(1)当长江出现超过警戒线以上的潮位时,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及沿江各镇(区)、各单位加强堤防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2)当堤防、涵闸和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的潮水袭击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决口、溃堤时,所在(区)镇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地区发出预警,同时将准确的险情发生地点、抢险物资调度计划、抢险方法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等上报市防指。3.1.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受灾地区人民财产、农牧林渔、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信息由各(区)镇负责采集。(2)洪涝灾害发生后,受灾镇(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初步情况,具体灾情随后续报,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上报;各镇(区)及防指成员单位灾情统计责任部门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防指,市防指经整理后,报市政府和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镇(区)及防指成员单位灾情统计责任部门应立即上报市防指,经市防指核实后上报市政府和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有关报表的格式、上报时间等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3.1.4 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旱情信息由各(区)镇负责采集。(2)各(区)镇防指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农田土壤墒情和(区)镇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宣传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每年汛前,市防指指导各(区)镇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完善防汛网络,成立抢险队伍,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各(区)镇应对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提高防汛抢险能力。(3)工程准备。各(区)镇和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汛前检查,市防指根据汛前检查汇报,制订年度防洪工程岁修应急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排涝站的机泵设施并进行试车运行,确保汛期正常运转。(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预案、抗旱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5)抢险物资机械准备。在每年汛前,完成市级防汛物资补充更新,各(区)镇做好防汛物资的补充更新,确保储备数量及质量;各(区)镇应根据市防指下达的通知,准备好抢险机械、车辆,并在指定地点集结。市防指绘制防汛物资储备点、抢险机械集结点及应急取土区的示意图,并在图上标注机械物资品种、数量、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6)汛前检查。每年2月中下旬,市防指布置汛前大检查,主要检查防汛组织建立情况、各(区)镇管辖的防汛工程完好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各类预案编制修订、通信网络畅通等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区)镇在进入汛期前整改结束。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橙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红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属于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水旱灾害事件的,市防指立即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属于较大(级)水旱灾害事件的,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预警级别的发布根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规定,按照下列权限执行:(1)IV级(一般,蓝色)预警,由苏州市或者张家港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2)级(较大,黄色)预警,由苏州市应急指挥中心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3)级(重大,橙色)预警,省发布,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4)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3 洪水灾害预警当长江出现潮位异常时,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张家港水文站等单位应密切关注潮位变化情况,并随时向市防指通报潮位情况,以便正确决策。3.2.4 雨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或超过圩区设防标准的大暴雨时,相关镇(区)做好排涝准备,并提前预降内河水位,腾出河道库容。3.2.5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市气象局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密切关注台风未来趋势,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移动速度等信息报市防指。宣传部门按照市防指命令,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将有关台风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低洼圩区根据内河水位情况预降圩内水位,排涝站做好排涝准备工作。3.2.6 干旱灾害预警(1)市防指和各(区)镇防指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2)市防指和各(区)镇防指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防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市防指和各(区)镇防指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3.2.7 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市给排水公司及各镇(区)的自来水厂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3.3 预警支持系统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为基础,联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网络,主要内容有信息采集、通信、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四大部分。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市防指和各(区)镇防指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市防指还将与苏州防指及省防指实行对接。3.3.1 应急预案市防御洪水、台风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市防指负责编制,城市建成区的防洪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编制,经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区)镇的防御洪水、台风预案由各(区)镇防指编制,由各(区)镇批准发布,报市防指备案;沿江有关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系统内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查同意并发布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4 应急响应4.1 总体要求4.1.1 按水旱、台风的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4.1.2 进入汛期,市防指进入24小时值班制,各镇(区)防指同时进入24小时值班制,沿江有关单位应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辖区内防洪工程情况以及雨情、水情、灾情。各镇(区)应及时按照规定向市防指上报月度防汛情况,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防指成员单位也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4.1.3 水旱等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4 水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指向市政府和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立即上报市防指,由市防指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任何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性灾害,市防指在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接管事件的处理。4.2 I级应急响应4.2.1 I级响应条件:(1)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全市各地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水位达到或高于5.24 米的历史最高水位。(2)长江堤防发生决口或沿江涵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3)当发生张家港市防御台风预案中I级响应条件的。(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5)张家港市城市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4.2.2 I级响应行动(1)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工作,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和苏州市防指。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政府应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苏州市政府和苏州军分区支援。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宣传部门每天在张家港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抢险机械、车辆提供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镇(区)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受灾镇(区)防指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受灾镇(区)的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4.3 级应急响应4.3.1 级响应条件:(1)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全市各地同时发生重大洪水。(2)长江堤防或沿江涵闸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3)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5)张家港市区和多个镇、区供水不足,发生严重干旱。4.3.2 级响应行动(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工作,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苏州市防指。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委、市政府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抢险机械、车辆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始医疗救治、疾病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镇(区)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受灾镇(区)防指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受灾镇(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4.4 级应急响应4.4.1 级响应条件(1)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全市各地同时发生较大洪水。(2)长江堤防或沿江涵闸等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3)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烈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9级。(4)全市发生中度干旱。(5)张家港市区和多个镇(区)供水受到较大影响,发生城市中度干旱。4.4.2 级响应行动(1)市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工作组、专家组,指导相关镇(区)的防汛防旱应对工作。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2)受灾镇(区)防指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受灾镇(区)的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5 级应急响应4.5.1 IV级响应条件(1)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全市各地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沿江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3)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4)全市发生轻度干旱,长江潮位较低。(5)张家港市区和多个镇、区供水受到一定影响,发生城市轻度干旱。4.5.2 级响应行动(1)由市水利局长或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2)受灾镇(区)防指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受灾镇(区)的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4.6 应急响应措施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相关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受灾镇(区)防指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市防指决策。4.6.1 长江洪水(1)当长江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江各镇(区)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2)当长江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沿江镇(区)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长江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市防指的调度指令,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和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抢险抗灾工作的顺利实施。4.6.2 雨涝灾害(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市防指科学调度水利工程,预降干河水位,指导各镇(区)防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在长江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4.6.3 台风、风暴潮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按张家港市防御台风预案规定的程序处置。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跨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力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2)堤防决口、水闸跨塌的应急处理,由沿江镇(区)防指负责,首先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并视情况抢筑二道堤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3)沿江镇(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4.6.5 干旱灾害市防指和各镇(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抗旱工作。(1)特大干旱实行地方行政首长防旱工作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干旱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加强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和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制订各项特殊应急防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首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部位用水需要。市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2)严重干旱气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指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工作情况。市防指及时组织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进行防旱会商,研究部署防旱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防旱职责,做好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市财政局要落实应急防旱资金。宣传部门应做好防旱工作的宣传。(3)中度干旱市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防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4)轻度干旱市气象局应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市防指负责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4.6.6 供水危机(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必要时可采取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4.7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统一按照国家防总防汛抗旱突发险情报告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的规定,由市防指统一汇总上报。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农村房屋等的灾情调查统计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市防指,各镇(区)防指配合。4.7.2 各类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应准确、快速、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上报基本情况,并抓紧调查统计,随后补报。4.7.3 属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市防指,各镇(区)防指及时妥善处理。如灾情、险情较为严重,报市防指处理。4.7.4 对于上报并需发布的各类汛情,市防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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