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例文.docx
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1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方: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买方:_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需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应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供应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支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觉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行抗拒: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马上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确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确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甲方:_乙方:_日期:_涉外货物买卖合同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 方:中国_公司地 址:_电报挂号:_电传:_买 方:_国_公司地 址:_电报挂号:_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 数量 (3) 单价 (4) 总值 卖方有权在 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需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应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供应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cifcf)1载运船只由卖方支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觉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行抗拒: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马上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确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确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纳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涉外货物买卖合同3摘 要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状况下,采纳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行抗力 价格变更采纳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行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纳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允,能否援引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探讨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状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改变)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纳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分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行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状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改变)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行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纳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需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担当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猛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状况”是否包括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假如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行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纳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允,能否援引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二、不行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关于不行抗力的含义,各国说明不尽一样。我国法律认为,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说明,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限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开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行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有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限制、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状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丢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接着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恳信用原则(显失公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恳信用原则的详细运用,目的在于消退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允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由于情事变更原则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需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状况发生了异样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状况的改变,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改变,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峻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其次,情事变更必需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行预见的。这使它区分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允。不行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假如接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允,从而会违反诚恳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分于不行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靠的基础,合同仍能够接着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猛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行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需恳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限制、不能避开但能克服的客观状况。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行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各国对不行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解除不行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行抗力引起的干脆的法律后果是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担当违约责任。所以不行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拖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纳固定作价时,假如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受了不行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行抗力为理由恳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拖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行抗力的规定。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始终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起先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缘由在最终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说明,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假如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限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开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很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行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行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分于不行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行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依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假如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削减,而发生了根本变更合同双方均衡的事务,并且,该事务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务;事务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限制,且事务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担当。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加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依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供应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供应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说明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好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说明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常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随意性规范。依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适用通则,或部分解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已经对有关状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纳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解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状况下,采纳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行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参考文献: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高校学报(法学版),20xx(03)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高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高校出版社,20xx年1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4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 方:中国_公司 地 址:_ 电报挂号:_ 电传:_买 方:_国_公司 地 址:_ 电报挂号:_ 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 数量 (3) 单价(4) 总值卖方有权在 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需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应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假如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供应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支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觉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行抗拒: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马上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确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确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纳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合同编号:_买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卖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鉴于买方为_须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同等、互惠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买卖标的1.名称:_2.品种:_3.规格:_4.质量:按下列第_项执行:(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依据供应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详细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具体要求。(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详细约定货物质量要求:_.其次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_.详细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干脆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 包装1.须用坚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改变。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实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平安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状况下平安运抵目的地。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运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机场;(3)收货人;(4)货物名称、规格;(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急货物时,都必需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急品的标记,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以爱护物资和人身的平安。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留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当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觉,一经证明,卖方应负责刚好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缘由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马上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帮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意合同须要。7.包装费用由_方担当。第四条 运输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项执行:(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精确性和连续性强。(3)航空运输:运输快速;节约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平安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须要的商品。(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2.运输单据:(1)海运提单:全套干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2)航空运单:供应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4)_.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须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装运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天内予以装船。2.装运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3.目的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5.装运通知:(1)卖方必需在装运期前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支配订仓。(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天,向买方供应_份包装图纸,说明具体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支配运输。(3)买方须在预料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天,通知卖方船名,预料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支配装船。假如须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刚好通知卖方。假如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担当。(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刚好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刚好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担当。第六条 保险假如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假如在cif或cip条件下运输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平安险,或_水渍险,或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1.计价货币:_;单位价格金额:_;总价:_.2.付款方式:(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的不行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的价款,即_.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装运回后_天,假如是分批装运,则在最终一批货物装运后_天;_最终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月。依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削减保函金额。(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行撤销的、金额为_的_即期付款信用证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的、不行撤销的信用证,凭_即期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提示单据,进行_承兑_延期付款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托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马上付款。(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马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6)汇付。买方应于:_收到所需单据后_天内;_提单日后_天内,以_电汇,_信汇,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3.有关单据。卖方应打算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汇票。向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空白抬头;_空白背书,并注明_运费已付或_运费待付。b.签发给卖方不行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预付;_已付或_待付,通知_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e.铁路运输单据f.信使及邮递收据(3)其它单据:须要原本_份和副本_份。a.商业发票b._保险单_保险凭证c.由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d.原产地证明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e.装箱单f.重量单g._发货通知书_装船通知(4)其它单据(如要须要)_4、银行费用。依照依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担当发生在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全部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担当发生在该国以外全部银行费用。第八条 检验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_天内,由卖方或其托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担当。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_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确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终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觉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旧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2.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_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