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1-2-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2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3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4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 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企业 (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5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6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B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后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7 (二)回报规划(二)回报规划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第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规划请详见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股利分配情况”相关内容。 四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8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二)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周战先生周战先生、尚磊尚磊先生分别承诺先生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9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三)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金小平金小平先生承诺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四)华金天马(四)华金天马承诺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0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企业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五)嘉泽创投(五)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天星海容分别承诺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发行人、控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1 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发行人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发行人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 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 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 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及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3 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本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4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六、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 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5 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 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 若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6 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整合和优化营销网络,同时开发具有西藏特色的产品,充分发挥公司优势。 根据三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项目和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投产后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高,研发中心建成将提升公司对药物的研发和测试能力,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技术人员加入公司的研发团队,形成更加强大的自主创新力量,加快新产品的推出速度,间接发挥经济效益;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将快速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和销售收入规模, 对新产品的快速和成功上市提供有力的保证和良好的营销平台。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7 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二)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