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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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doc
附件1: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高校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为加强对本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以下简称“学科攀升计划”)旨在打造一批具有一流创新条件、培养一流创新人才、产出一流创新成果的优势学科,推动我省优势学科高位求进、力保优势、提升位次、争创一流,通过凝炼学科特色,明确主攻方向,不断提升学科的综合实力,力争总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到2020年,集中力量建设10个左右的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优势学科,通过学科攀升计划,推动我省学科排名明显前移,力争12个学科进入全国排名的前10%,努力推进我省学科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第三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科攀升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学科攀升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已获得“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资助的学科不再列入本计划的资助范围。第五条 “学科攀升计划”申报范围:(一)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二)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位于前30%或ESI排名进入1%的省重点学科(不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三)以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的省重点学科(不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六条 “学科攀升计划”由各本科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本计划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七条 申报学校应在公开遴选、公示后,将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意配套经费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第八条 申报高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学校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第九条 “学科攀升计划”的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学科的名单。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科攀升计划”经费资助额度为理工农医类为1000万元左右,人文社科类为400万元左右,申报高校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建设经费一次核定,分五个年度下拨。未及时提供配套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终止下一年度的经费拨付。第十二条 获资助学科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学科带头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十三条 获资助学科带头人应按年度填写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科建设年度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度调整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3个月内,获资助学科带头人应填写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工作总结报告、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并重点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凡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高层次学术活动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the Fund for Shanxi Key Subject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FSKSC”)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受资助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本计划。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科所在高校应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本计划资助的学科建设。第十八条 对已入选本计划的学科,省教育厅将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2: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为加强管理,提高实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学科群建设计划”)分为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类。建设项目旨在以我省高校已有的省重点学科为核心,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协同创新为纽带,引导高校围绕“产业链创新链”配置学科群,填补学科专业空白,构建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与全省重点发展的产业布局和产业链紧密结合的学科集群,破解学科建设定位不准、与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紧密的问题。培育项目以凝炼学科特色和服务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开放融合、扶优促特、内涵发展”的原则,统筹高校资源和学科资源,引导、培育和支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调整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凝炼学科特色,形成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能直接服务于区域发展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集群,强化学科协同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冲击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基础。到2020年,在煤层气、煤电、煤焦化、煤化工、煤机装备、新材料、富碳农业、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文化、教育、资源型经济、城乡统筹、生态修复等山西省重点发展领域建设20个左右特色突出、服务有力的学科群,培育10个左右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群。第三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科群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四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培育项目资助范围为未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高等学校。已获得“优势学科攀升计划”经费资助的学科不再列入本计划的资助范围。第五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采取限额方式申报,建设项目每所高校每年度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培育项目每所高校每年度申报数量为1个。第六条 申报“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学科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学科群建设方向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我省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的方向,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较强的培育潜力,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提升学科影响力;有利于加强学科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学科群创新能力;有利于满足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产业转型与升级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有利于山西优秀文化和三晋文明传承创新。(二)具有科学合理的学科群结构。学科群须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学科群须以1-2个重点学科为主干学科,有若干相对稳定、相互关联、互为支撑的学科做支撑(支撑学科)。主干学科和支撑学科须有一定的制度、设备、人才、科研等基础。(三)具有可依托的重点学科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学科群的主干学科必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并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为依托。每个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作为主干学科只能申报1个学科群,已获资助学科群的主干学科不得作为新申请学科群的主干学科或支撑学科,已获资助学科群的支撑学科不得作为新申请学科群的主干学科。(四)具有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群带头人。学科群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本学科的实际负责人,且为人事关系在申报高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学科团队。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团队骨干人数不低于15人,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学科建设工作。各支撑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已获资助学科群的学科带头人、骨干人员不得作为新申请学科群建设方向的带头人和骨干力量。(六)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科学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学科群应有扎实的科技创新基础,具备解决我省综改区建设及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成果转化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显著;培养了一定规模与本学科群建设密切相关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成效明显。(七)具有与国内外同行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已申报学校为主持单位,至少组织了1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到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方向带头人均有参加高水平学术活动的经历。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所涉及各项数据均以申报高校为第一单位。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七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由各本科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所推荐学科群应为申报学校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学科群。本计划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期满且成效显著的学科群可申请持续支持。第八条 申报学校应在公开遴选、公示后,将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同意配套经费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第九条 申报高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群,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学校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第十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的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学科的名单。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资助建设经费额度为:(一)建设项目:理工农医类为500万元左右,人文社科类为200万元左右;(二)培育项目:理工农医类为250万元左右,人文社科类为100万元左右。申报高校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学科群建设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三个年度下拨。未及时提供配套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终止下一年度的经费拨付,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学校其他学科群的申报。第十三条 获资助学科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学科群带头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十四条 获资助学科群应由学科群带头人按年度填写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科建设年度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度调整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第十五条 建设期满3个月内,获资助学科群带头人应填写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工作总结报告、高等学校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并重点对学科群建设绩效进行评价。第十六条 凡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高层次学术活动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the Fund for Shanxi Key Subject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FSKSC”)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科群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本计划。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科群所在高校应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本计划资助的学科(群)建设。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入选本计划的学科(群)申报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3: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推进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重点学科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工作。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促进高校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创新型山西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第三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项目申报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为山西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已获批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申报当年已获得“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和“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不再列入本计划的资助范围。第五条 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每个省级重点学科每年度限报1项;在建项目超过2项的重点学科不得申报。第六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数据库与专业资料库建设;(二)学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三)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四)学科基础研究。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学科建设工作;(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应为本学科的实际负责人。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承担项目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学校的兼职人员不能作为学科建设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工作。(三)鼓励和提倡同学科或相近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依托自身特色,发挥群体优势,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学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本年度学科建设主要支持方向及其它相关要求。(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依托本校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项目。(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及学科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四)学科所在高校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立项目的和意义、建设方案及可行性、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内容清楚、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及其他相关问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学校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五)各高校应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汇总表”和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一)项目符合我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实际;(二)项目符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三)项目与高校科技创新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较高,对于促进本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对于推动高校内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致力于本学科建设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学科建设经验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满足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良好信誉。(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从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优先支持:(一)可能提升高校学位授权层次的学科;(二)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学科评估中位次前移的学科;(三)可能建成为国家和省重点基地(平台)的学科;(四)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密切,贡献较大的学科;(五)学科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的学科。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学科的名单。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平均资助额度为20万元左右,申报高校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未及时提供配套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学校下一年度本项目的申报。第十四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承担学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十五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大力支持本项目资助的学科建设,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批准备案。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建设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五章 结项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应在建设期满3个月内进行,由高校自行组织实施。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第十九条 凡与本项目资助有关的学术活动、专题资料数据库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the Fund for Shanxi Key Subject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FSKSC”)字样。软件、数据库、资料库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学科,省教育厅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学位授权点,并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