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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物业服务合同精选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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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物业服务合同精选49.docx

    2022物业服务合同精选物业服务合同锦集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服务合同 篇1合同编号:11586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 法定代表人:_;托付代理人:_乙方(劳动者)姓名:_;性别:_ 部门:_;职位:_诞生年月:_;家庭地址:_ 身份证号码:_;电话:_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同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1、依据工作须要,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进行有关(方面)的学习与培训,为期天。2、甲方为乙方供应学习(培训)费用预料人民币元。3、甲方保证乙方在学习与培训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_;(2)_;(3)_;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必需为甲方服务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服务期内,如乙方违反培训协议,应将甲方支付的39;学习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按“未履行月数服务期月数”的比例退还。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1、学习与培训期间,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2、若乙方因个人缘由未能完成培训任务,乙方须自己出资参与相同培训一次,并作为记录记入年底绩效考核中。3、一经签订本培训协议,将严格根据培训协议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服务。乙方无论以何种缘由离开公司,将依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4、乙方学习培训期满,应将毕业证合格证交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假如成果不合格,应将甲方支付的学费按比例退还甲方。乙方一次退还有困难的,甲方斟情从其月总收入中扣除。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1)_;(2)_;(3)_;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依据_市有关法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培训后请填:实际培训费用为人民币元,违约金元。 财务(签字):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甲方托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其次条 托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修理、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心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修理、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修理、养护和管理。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环境的修理、养护和管理及清洁卫生。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岸。6、协作和帮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平安监控和巡察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7、社区文化消遣活动。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安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3、托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实行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第五条 管理目标乙方依据甲方的托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修理、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理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实行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修理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协作维护。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代表人:代表人:_年_月_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3签订地点:_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托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付方(以下简称乙方):其次条 物业基本状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甲方将所属物业管理托付给乙方管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独立履行公司法所给予的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担当合同签订前甲方的债权债务。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臵:建筑面积: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理、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行驶、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帮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二)乙方供应的物业服务执行保定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四级。(三) 单个业主可托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供应修理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 乙方接手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已售房屋的交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领房手续。2、 _小区_楼六部电梯于*年2月1日保修期已过,需由甲方重新签订维保合同,日期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每部电梯维保费用为肆仟元,六部电梯合计维保费用贰万肆仟元整。维保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担当(甲乙双方各担当一半)。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状况。甲方派专人检查。4、 托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5、 在乙方进行管理前遗留的房屋质量、设施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返修或托付乙方返修,担当全部费用。6、 供应规定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7、 供应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8、 将属于甲方的民用、商用及全部物业全权托付乙方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利于社区的整体建设,并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比例依据责任轻重、收益大小双方议定)。9、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可以要求乙方帮助。10、帮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扬教化、文化生活。1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甲方同意,不再收取乙方承包费。同时,甲方不再受理盛世华庭小区的一切事宜。12、三年承包期满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叁拾万元(但必需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生效)。乙方权利义务1、 帮助甲方处理、协调遗留问题,并主动开展相应工作。2、 乙方在于甲方签定承包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30万元整。乙方从*年2月15日向甲方上缴 承包费(*年2月15日至*年2月14日的费用); 乙方从*年2月15日向甲方上缴 承包费(*年2月15日至*年2月14日的费用);乙方从*年11月15日向甲方上缴 承包费(*年11月15日至*年11月14日的费用)。3、 新签订12#、15#楼六部电梯维保合同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担当50%,日期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即乙方支付壹万贰仟元做为维保费用。(*年8月31日以后,全部电梯维保费用由乙方全部担当)。4、 乙方负责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5、 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6、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按合同约定上缴甲方承包费用(三年)。7、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增补改进相应的管理条例,并依据条例对业主和物业运用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8、 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售盛世华庭小区未售出的商业门脸、住宅、车库、车位。甲方提取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五做为乙方的销售佣金。9、 选聘专业公司担当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10、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环卫的年度修理养护安排,并组织实施。11、按规定向业主和物业运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水、暖、电等相关费用,并向业主供应采暖服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房屋,甲方不再向乙方交纳暖气费及其它相关物业费,但由乙方少量供气。12、对业主和物业运用人严峻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 公共设施及房屋的修理保修期过后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修理、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由乙方干脆向业主按比例收取。第六条 合同终止时,盛世华庭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共同组织、选聘和确定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 售后修理1、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接到业主修理报告、或在第一时间发觉业主房屋和公共设备须要修理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通知工程部专职修理员。修理员依据物业反馈信息,确定责任施工单位,按物业和业主约定的时间马上组织支配。2、售后修理时,责任施工单位必需和物业、业主三方共同进行。在明确业主和责任单位修理责任后,修理满意设计、规范要求并已修理完毕后,在修理单上三方共同签字。修理单应妥当保管、存档。(售后修理流程见附件5)第八条 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肯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赐予乙方经济赔偿。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3、 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经济赔偿。4、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刚好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乙方不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壹仟元整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赐予赔偿。5、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子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附则1、 本合同期限自*年 11 月15日起至*年11月14日止,承包期为三年。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3、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4、 因房屋建立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缘由,达不到运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划分责任,由责任方做善后处理。5、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_代表人:_年月 日乙 方:_ 代表人:_ 年 月 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4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诞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处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始终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担当。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担当。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担当;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根据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见没有计算依据。三、被答辩人主见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首先,原告在宣扬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供应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此致X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5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托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托付合同的特征。详细体现在:(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样托付合同是托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肯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全部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实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基本一样。(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托付合同的托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供应服务,就必定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托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实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起先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状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允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确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托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缘由,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明显,物业服务合同和托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托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三)有偿的托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托付合同中,托付人主要担当缴纳费用、支付酬劳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托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托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酬劳以使物业管理公司接着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修理、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齐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托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四)托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托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托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供应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需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酬劳,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供应物业服务的动力。(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成立的合同。一般理论认为托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对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样,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托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托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比,还有许多特别之处。详细如下:(一)主体的特别性在托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托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详细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起先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起先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头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托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肯定的权利,负有肯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需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需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实力的组织才能供应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二)形式的要式性托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托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须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确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肯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假如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定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奢侈,激化各种社会冲突。(四)转托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托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托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须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爱护小区业主利益。(五)隐名代理问题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托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务受到损害,此时应由谁来担当责任(解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担当责任)?假如由业主来担当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托付合同,发生的后果干脆约束托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定得出由业主担当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众多,假如由业主担当责任,原委如何安排才能公允?因此由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公允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担当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晰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担当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六)归责原则托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详细体现在:1、假如托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假如托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根据合同供应物业管理服务或者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担当法律责任。三、结束语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托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涵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标题,不仅可以说明建设部好像已经清晰、精确的相识到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服务合同,而并非单纯的托付合同,而且这也是上述理论的一次胜利的立法实践物业服务合同 篇6出租方(甲方):_受权代表人:_联系电话:_联系地址:_承租方或业主(乙方):_联系电话:_身份证号码:_联系地址:_受权代表人:_本物业名称:_甲方租赁商铺基本状况:1、座落位置:_号楼_层_号铺2、建筑面积:_平方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运用人协作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合同的其它费用;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复原原状、赔偿损失;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平安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务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担当全部赔偿责任。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修理养护安排,并组织实施;7、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发放乙方,当乙方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并对其监督,对不符合平安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8、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变更运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9、在合理的状况下,可短暂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修理或例检;10、帮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难事故时,应当刚好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看法和建议;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守则;3、依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或双方合同的相关费用;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应与甲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及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5、商铺运用人须根据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和布局要求,合法经营。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变更其运用功能;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8、因乙方的承租人、运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乙方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9、根据平安、公允、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修理、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物业运用人明白并承诺: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担当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车辆保管责任(另有特地合同约定的除外);11、不得变更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运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12、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未获甲方同意,或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合同。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四周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15、乙方必需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连续7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6、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由乙方自行存放、统一管理;甲方不供应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的堆放场所;详细事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次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等;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修理、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走廊通道、配电箱、水泵房、消防监控室等;三、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修理、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加压水泵、避雷网、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辆停放地点等;四、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收集;六、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公共区域内巡查;七、帮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平安和公共秩序;八、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九、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根据装修工程合同书、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一、综合管理(商业街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2、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平安普查,依据普查结果制定修理安排,组织实施;4、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到现场;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足率调查,征求用户看法不低于入住总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1、修理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2、共用设施设备根据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修理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务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3、实行值守服务;4、水、电、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娴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记齐全规范;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7、设备用房整齐,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晰齐全;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定期检查,常常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相关通知后,刚好进行公示。三、绿化养护(对商业街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养护)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大面积杂草;2、绿地无变更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四、清洁卫生(对商业街规划红线以内,商户门以外的保洁服务)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3、垃圾每日清理,垃圾桶、果皮箱无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刚好清洁无重异味;4、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无明显纸屑、烟头等废弃物;5、雨雪天气刚好对区域内路面积水、积雪进行清扫,商业街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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