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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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管理制度是对肯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肯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当进行的保证。下面由我给大家整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1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肃穆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用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支配运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限制。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运用收入;(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彩票公益金;(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根据收缴分别、罚缴分别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干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依法纳税的运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奢侈、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根据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款待费管理方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需实行政府选购;选购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购;因特别状况需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惩罚确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旧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运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运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其次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其次十一条选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选购管理暂行方法予以处理。其次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由金融机构开立、运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次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其次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运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其次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六条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限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奢侈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选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其次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需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刚好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刚好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限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实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分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支配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安排和项目支出安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支配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当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奢侈、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安排。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限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选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修理)和服务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选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选购。第十二条选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选购活动,应当符合选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选购效率更高、选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选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选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政府选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卑视待遇;(三)在招标选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选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选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值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选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选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选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原运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纳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运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运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书目执行。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刚好入账,并按规定刚好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刚好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九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其次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刚好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刚好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躲避监管的情形。其次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探讨确定,避开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其次十二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其次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其次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刚好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运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修理等状况,明确保管(运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其次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运用。其次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其次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运用。其次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其次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缘由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书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当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验。第三十一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需分设,银行印鉴必需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三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奢侈。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供应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运用者供应编制依据不一样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供应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四)未根据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七)未根据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照实供应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九)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需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运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八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牢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否依法主动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状况;(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刚好、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状况;(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四十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二)各项支出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运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相互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根据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运用。第四十一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运用范围运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状况;(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刚好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刚好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刚好、足额地上缴,有无有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奢侈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运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奢侈,甚至被盗的状况;(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奢侈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安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特地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状况,应在肯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需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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