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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例文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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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例文4.docx

    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六篇在市场经济发展快速的今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许多,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那么申请书应当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诞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爱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详细行政行为。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运用权的土地。因此,该详细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干脆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峻错误,应予撤销。详细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状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依据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次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干脆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看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干脆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确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运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爱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爱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爱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根据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爱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具体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看法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需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安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视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诞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违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确定。该确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托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确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全部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确定。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依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当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须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同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确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确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当是建立在市场化同等基础上的公允协商。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运用权受法律爱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依法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3(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于_年_月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3、如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托付书。附:空白托付书一份××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xx年xx月xx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XXX,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向XX市*提出复议申请,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事实及理由:XXX于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恳求认定工伤。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峻不足,理由如下: 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接受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需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率特别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脆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确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此致XX市*申请人(公章):XX市XXXX有限公司二0*年六月二十六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5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XX街X广场X1楼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董事长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地址:成都市X县X街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供应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恳求: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供应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详细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托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 “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托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恳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胆怯担当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供应相关规定恳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方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托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托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供应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恳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供应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详细行政行为。此致XX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二x年三月十五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6申请人:_年龄:_性别:_住址: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住址: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_职务:_)托付代理人:_住址:_被申请人:_住址: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职务:_行政复议恳求:_事实依据和理由:_此致_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确定或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运用)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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