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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际销售合同15篇_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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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际销售合同15篇_5.docx

    2022国际销售合同15篇国际销售合同1制造商:_地址:_邮码:_电话:_代理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国_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国际销售合同2合同号:_买方:_卖方: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1.货物名称及规格:_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3.单位:_数量:_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5.包装:_6.单价:_总值:_7.付款条件:(1)离岸价条款: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8.装运口岸:_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9.装运文件:(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10.目的港及收货人:_11.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天。12.装运唛头: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13.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自理由卖方投保14.交货条件:_15.索赔: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16.不可抗力: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17.延迟交货和罚款: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18.仲裁: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19.备注:_买方(盖章):_ 卖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际销售合同3导论一、总特点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三、适用法律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a-14(b)。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五、装运和交货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虽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六、交货时间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买卖合同签后60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天”)为交货时间。若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七、付款条件按照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注意:(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部分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哪些单证(如果有的话)。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a部分a-8中清楚地予以写明。(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a部分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工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九、所有权的保留正如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7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仔细审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条之规定。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终购买者(消费者)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的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实际上,当商品存在缺陷时,最终购买者原则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当的作法是:双方具体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卖方进行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如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担担保义务的起始之日。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如对不符商品进行修补或替换之义务。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12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基本内容。双方亦可在合同范本a部分a-15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十一、责任限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合同范本b部分规定了可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限额,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一种平衡,起草委员会决定在b部分中只规定基本方案(第101条、第104条、第113条、第115条和第116条),但在a部分中(a-10、a-11及a-12)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机会。(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1和第104条规定的方案。(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该数额与按照第10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i)项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对其能证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10%。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互矛盾利益的合理平衡,当然,双方仍可另作约定。通过填写a部分a-11表格,双方当事人可决定以下列方式来更改上述平衡方案:(a)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第115条之10%限度的最高责任限额;或者(b)另作其他规定。十二、卖方违约买方终止合同本范本合同拟定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a)卖方未能在合同范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规定的解约日到来之前完成交货(见第102条);或(b)在没有上述那样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如买方已按第101条规定及时将货物迟延情况通知卖方,而迟延交货的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已达到,即自卖方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满5天,卖方仍未交货者(见第103条);或(c)当迟延货物及/或不符货物之价款的5%这一总计限额已达到(即在货物不符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已满5天时,而卖方仍未修复或替换不符货物者(见第114条)。十三、不可抗力包含在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13条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以icc不可抗力条款为基础,并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于:当发生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时,更有效地分摊损失。十四、争议解决通过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a-14表格,双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具体规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双方未对仲裁和诉讼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本范本合同将假定icc(国际商会)仲裁是双方所希望的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而未表明诉讼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普通法院将有管辖权。注: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若干个单独销售合同的总体框架的设立达成了协议(如经销协议),则在该总体框架协议下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可分别受这些条件约束。现行版本是incoterms1990(icc出版物第460号)。在未作此种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exw,见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8条。若想更多地了解此问题,请参阅所有权保留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1号第二版该最高数额于迟交10周后达到,该10周时间亦为此后买方可以解约的时限。买方必须将迟延交货之情况通知卖方,若买方自约定之日起15天内仍未这样做,则损害赔偿只能自通知之日起算。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的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a具体条款卖方:_(姓名及地址)联系人:_(姓名及地址)卖方:_(姓名及地址)联系人:_(姓名及地址)a-1所售货物货物说明若空白处不够,双方可使用附件a-2合同价格(第4条)货币:_金额:_a-5货物检验(第3条)装运前(检验地点)其他a-6所有权保留(第7条)是否a-16其他国际销售合同4合同号:_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卖方:_地址:_公司所在国:_电报:_传真:_买方:_地址:_公司所在国:_电报:_传真:_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_fob或_cfr或_cif或_fca或_cpt或_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1商品名称:_2品质规格:_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3单位:_4数量:_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_的损溢,由_卖方或_买方选择。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6总额:_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_7原产国及生产国:_8运输标志:_9装运:_91 装运时间:_92 装运港:_93 卸货港:_94 _允许,或_不允许“甲板上”装运。95 _允许,或_不允许转运。96 _允许,或_不允许分批装运。97 _集装箱运输。98 最终目的地:_99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10支付条款卖方银行帐户:_买方银行帐户:_101 支付方式:1011 信用证(这一段将作_保留或_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的价款,即_。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装运回后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天;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1012 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的_即期付款信用证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3 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即期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提示单据,进行_承兑_延期付款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1014 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1015 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1016 汇付。买方应于:_收到所需单据后_天内;_提单日后_天内,以_电汇,_信汇,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102 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021 汇票。向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1022 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空白抬头;_空白背书,并注明_运费已付或_运费待付。(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预付;_已付或_待付,通知_(3)多式联运单据(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5)铁路运输单据(6)信使及邮递收据1023 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份和副本_份。(1)商业发票(2)_保险单_保险凭证(3)由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4)原产地证明_(5)装箱单(6)重量单(7)_发货通知书_装船通知1024 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103 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11交货条款111 包装1111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_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_多式联运,_集装箱运输。1112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1113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1114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112 装运条款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_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122 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_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_日前,以电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 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_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_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_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1123 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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