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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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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docx

    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保险合同 篇1一、实务中的难题在日益困难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许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平安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限制运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全部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殊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恳求权是期盼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恳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供应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见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恳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看法,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值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知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担心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详细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殊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假如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开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觉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很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很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依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恳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事实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恳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留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状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分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恳求权(事实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渐渐发展以来,商业旺盛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急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假如简洁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恳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恳求为肯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确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说明:(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盼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其次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觉上述三种说明都有内在的缺陷。说明(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欠缺问题,且其次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说明(2)的相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说明(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干脆参加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须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详细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明显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明显是不诚信的表现。其次,商业交往中的平安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急,当事人希望通过参与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平安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爱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平安的一种爱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躲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详细建构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运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全部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须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留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稍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觉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刚好、平安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稍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全部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假如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明显有违公允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全部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解除财产稍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稍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全部人本身恳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像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丢失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其次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全部人分别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相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主动运用该物。在物之全部人和占有人分别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全部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恳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明显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主动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当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须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依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照旧是将此权利给予投保人。最终,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四、结语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须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肯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当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说明、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须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保险合同 篇2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担当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缘由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爱护。那么,“除外责任”究竟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有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嬉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共享另一个重要嬉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常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有意行为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有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其次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平安。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行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斗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行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斗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殊广、损失程度特殊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斗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定是少人问津,最终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分。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化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实力,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保险合同 篇3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缘由,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歼灭。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缘由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丢失。假如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歼灭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假如非因保险事故或事务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先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留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歼灭。保险合同 篇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转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受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5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其次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起先、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起先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接着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接着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责任免除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复原。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明;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居处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终地址即可。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起先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接着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 篇6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同等互利、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详细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1、甲方及所属公司全部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刚好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供应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二、合作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全部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三、服务承诺1、 平安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平安学问、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学问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详细由甲方支配,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打算。2、 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3、 保险理赔服务: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状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3.2、专项服务:须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协作帮助处理。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实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协作供应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需接受不得推卸。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担当。4、保险费的结算: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4.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4.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实惠*%。4.4、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乙方的电话车险业务私家车商业险较传统销售渠道可再多省*%;五、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2、 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3、 经双方协商一样,在乙方应刚好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接着履行。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经 办 人:经 办 人:住 所:住 所: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保险合同 篇7甲方:_办公地址:_联系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乙方:_办公地址:_联系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为了推动我国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依据各自职能签署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凡为甲方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其次条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第三条 除外责任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改变、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复原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3.4 政府或当局吩咐销毁财产的损失。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3.6 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3.9 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3.10 干脆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第四条 赔偿处理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爱护现场并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马上通知乙方,假如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赐予便利。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供应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遇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觉甲方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瞒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4.5 保险财产遭遇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复原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削减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复原保险金额,应加缴复原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供应一切所须要的单证,并帮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担当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第五条 其他事项5.1 甲方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6.2 乙方的赔款以复原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复原原保险金额,该复原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八条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8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限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干脆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干脆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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