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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再审申请书模板汇编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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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再审申请书模板汇编5篇.docx

    2022年再审申请书模板汇编5篇再审申请书模板汇编5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再审申请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再审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年_月_日诞生,_族,职业,居处(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样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居处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地址:_省_市(县)_区(乡)_街(镇)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托付)代理人: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托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居处。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状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_民初字第_号;二审_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_民一终字第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因_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撤销原判第_项,依法改判2、(逐项列明详细恳求)。申请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事实及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的理由。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状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地逐条阐明。)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款第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_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份。2、(将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_(签名、捺印、盖章)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2)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3)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对被申请人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20xx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与再审被申请人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不应当担当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200020220,居处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 0770-2801616。申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申请事项:1、恳求撤销(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丢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担心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复原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恳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恳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详细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供应的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丢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丢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反;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始终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担心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具体论述: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供应的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丢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丢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反;1、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扬。1.1、被申请人在宣扬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旧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状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特别严峻,空置率特别高,不存在“仍旧偏小”“持续升温”“无重大影响”的说法。1.2、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宣称预料20xx年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状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20xx年,总量588.9亿,20xx年不行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1.3、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1.4、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肯定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1.5、在被申请人的宣扬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说明。”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扬而购买该房产,被申请人行为有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1.6、被申请人在宣扬资料中的说明详细确定,对申请人确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扬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的宣扬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扬资料证明。2、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担当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3、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安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3.2、三张收据上的全部字迹均完全一样,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担当。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安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其次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根据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安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明,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200154219,居处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事实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须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起先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爱护。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安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4、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5、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事实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6、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六: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旧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的确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二、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始终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担心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担心抗辩权。被申请人不恪守诚恳信用,丢失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丢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2、申请人行使担心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复原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2.1、依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丢失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担心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刚好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照旧没有复原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解除。2.2、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事实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但无论如何双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3、一审法院存在严峻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3.1、 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依照民诉法说明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其次、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旧不能交付。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尽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方法官联系,主方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尽然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上有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订正。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非常多,可见法庭看法特别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细致更正。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知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马虎。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20xx年6月30日前”3.4.7、本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复原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依法法院审理中发觉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干脆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担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复原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3.5.1、涉嫌诈骗罪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扬,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瞒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假如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犯罪未遂。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运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全部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订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此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陈某某20xx年9月30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诞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居处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再审恳求: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依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确定”详细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确定”详细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其行为严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魏崇敏20xx年8月7日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恳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恳求。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_年_月_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说明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限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恳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申请日期:_年_月_日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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