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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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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厅)批准成立,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厅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建设;(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五)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厅委托,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协调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五)督促、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厅报告工作情况;(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三)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开展或参与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宣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档案;(六)承担省市场监管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七)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八)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法律、法规对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组建要求和程序第七条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一)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符合全省标准化战略发展方向;(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标准化工作需求;(四)专业领域清晰,与现有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八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为:提出筹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第九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和影响力;(三)主导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采用过国际组织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四)能够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并设有会计机构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五)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填写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筹建申请提出推荐建议的,签署意见,向省市场监管厅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厅对符合条件的,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第十一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筹建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厅报送以下材料:(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筹建技术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二)技术委员会筹建情况说明;(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四)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标准体系表草案和5年工作规划;(六)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委员汇总表和委员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见附件5)。秘书处承担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厅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市场监管厅统一编注,为JL/TC。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厅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第十五条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厅公告成立。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厅统一制作。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厅。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厅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第四章机构组成和人员职责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均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且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决定、处理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指导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审查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第二十条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协助主任委员向标准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技术委员会年会等; (三)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以及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和顾问人选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二十五条专业领域有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但无表决权。第五章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6),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厅,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记入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秘书处承担单位应该在届满前6个月拟定换届方案,准备以下材料:(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换届相关文件;(二)本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及下届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三)本届技术委员会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四)下届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下届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委员汇总表和委员登记表; (六)下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第二十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技术委员会换届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建议换届意见。符合换届条件的,报省市场监管厅。省市场监管厅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第三十条 对批复换届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批复换届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换届会议,履行换届程序。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重新组建的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厅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技术委员会重组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委员会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提出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厅批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厅批准。委员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自行决定,报省市场监管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技术委员会应当形成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向各委员通报,并上报省市场监管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内容包括:(一)考核年度内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二)考核年度内技术委员会工作完成情况;(三)考核年度内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情况;(四)省市场监管厅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技术标委会,省市场监管厅将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厅责令限期整改:(一)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或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连续3年没有标准化工作任务、连续2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工作情况或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撤消该技术委员会、收缴印章,并在省市场监管厅门户网站上公告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省市场监管厅批准后予以解聘:(一)未履行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技术委员会活动的;(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四)其行为使所在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省市场监管厅反映。省市场监管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对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省市场监管厅可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委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作出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等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16日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编号: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名 称: 申 报 单 位: 秘书处承担单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一、组建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现状等)二、拟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详细的专业领域(包括与全国或行业及国际标准组织对口建议)三、拟负责专业领域的吉林省标准体系表(需提供相应领域不少于7名来自不同单位的专家对体系表的书面论证材料,并说明哪些标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制定)四、成立后近期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省内外标准化活动具体计划等,并列出本领域已有的并拟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和标准维护清单)五、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和相关信息(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建议七、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包括对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的人财物保证和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的承诺等)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2: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技术委员会名称编号JL/TC本届是第几届本届成立时间历次换届时间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行业协会 政府机构 其他秘书处承担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委员数顾问数观察员数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姓名秘书长或秘书专兼职职务/职称出生年月学历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的专业领域: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分技术委员会需填写此项): 主任委员签字: (盖技术委员会印章)年 月 日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JL/TC 姓 名性 别二 寸彩 色照 片出生年月民 族参加技术委员会时间本会职务技术职称聘任时间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 位行政职务联系电话从事专业电子信箱会何种外语英语 法语 德语 日语 俄语 其他(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1流利 2. 中等 3. 入门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两院院士请填写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曾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受过何种奖励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填报此表需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22附件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序号本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电子邮箱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5: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一、人员配备情况:二、每年支持秘书处工作经费情况: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的办公条件情况: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注:1、“人员配备情况”应包括配备人员的简历,有地方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提供配备人员(可以是标委会组成人员)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材料;2、每年支持经费主要指用于以下几方面的花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会议、交流、起草标准等);制定地方标准所需的试验、测试等;标委会秘书处日常运转等;3、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通讯条件等;4、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附件6: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填表时间: 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名称编号对口国家组织名称编号本届成立时间历次换届时间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委员数顾问数观察员数联络员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地方标准制订情况申报标准项目数量立项标准项目数量完成标准项目数量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应复审项目数量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量3.参加或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情况参加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数量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数量4.参加国家/行业会议等其它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5.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经费投入情况万元6.召开会议情况(举办会议名称及规模)7.完成标准制修订清单(含国家/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8.正在制订标准清单(含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编号名称所处阶段9.完成复审标准清单标准编号名称复审结论10. 标准宣贯情况(包括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11.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12.技术委员会意见:主任委员签字: (盖技术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1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分技术委员会无需填报本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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