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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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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x

    梧州市新夏中学章程序 言梧州是新夏中学位于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金鸡山五区178号,创办于1938年,原为创校先驱苏民先生创立的私立新夏中学,1941年改为公立,后五易其名,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属县属管理的完全中学。于1993年苍梧县人民政府发文,把夏郢中学恢复回原新夏中学。2003年梧州市区域调整后,新夏中学划归梧州市教育局直管学校。现占地面积126亩。学校2014年成为全国首批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为梧州市直管学校,学校已建设成为市区寄宿学校有一定影响力的初级中学。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历年获得中考质量奖,体育单科奖。学生全面发展,校田径队、篮球队、排球队和足球队参加梧州市市比赛屡获前茅,成为体育强项学校。梧州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落户新夏中学校园。如何一个校园,存在两个单位,一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教育,一个是实践体验活动课程,怎样运转,如何整合新夏中学现有的教师资源,新夏中学的办学规模,充满许多思考、摸索、创新的过程,因此对学校的章程修订有不稳定因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管理和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前瞻性,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梧州市新夏中学,简称夏中(或新夏);英文表述为:Xinxia Middle Shcool,Wuzhou;学校坐落在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金鸡山开发区五区178号,夏郢圩东面,梧狮公路傍,距离市中心约20公里。第三条 本校归属梧州市直管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寄宿制教育机构。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上级教育部门划定的地段内的适龄学生(或电脑派位),招生规模12个教学班。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美育文化,和谐教育。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让学生能力全面发展、让教师有成就感,办人民满意学校。第六条 围绕学校办学宗旨,制定发展愿景目标:办最好的学校,创最美的校园,做最美的自己。(一)办最好的学校,要成为梧州市寄宿制学校最好的学校,实行精细化管理,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办初中;影响和带动周边地域学校的发展,为教育均衡发展做出贡献。(二) 创最美的校园,创建现代标准化学校,平安校园、绿化校园、平安校园、信息化校园,以适应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三) 在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为教师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和强大的动力;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为教师的幸福人生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四)教育目标:厚德育人,培育科学的头脑,健全的人格,健康的体格,具有社会责任感,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校风:高远,务实,勤勉,卓越教风:尚德,敬业,严谨,求实学风:尊师,守纪,勤学,善思第七条 学校校训:知难行易,自强不息第八条 学校标识:第九条:校歌我们一起飞翔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主管教育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及上级教育领导部门的指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制定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检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三)全面管理学校教育教学人事总务等各项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议,审批各部门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推动各部门工作,督导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 (四)领导学校德育工作。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学生道德品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形成学校、社会、家庭联动的德育网络。 (五)领导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提出教学改革的要求,推动学校教学发展。 (六)领导体育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领导好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和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加强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七)领导总务后勤工作。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认真审批学校经费分配及开支,严格财务、财产管理。 (八)负责学校人事工作。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业务专长,按照学校编制进行定岗定员定责,做到知人善任。努力选择培养骨干教师,帮助他们积累、总结经验,为他们开展教学研究、改革创造条件。 (九)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组织和完善学校文书、档案、图书、资料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 (十)坚持民主管理,校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接受党组织监督,重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重大问题、重大决策、资金使用等要通过相关决策机制。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一) 校务会议1.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2.校务会的参加人员:校长、书记、副校长、督学等校级领导;学校中层领导。3.一般情况下,校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如遇临时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和决策,可召开多次。4.校务会主要内容:(1)组织集体学习,统一思想。(2)各部门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并提出下周工作计划。(3)校长对各部门提出的下周工作计划及学校其他工作进行布置、协调。(4)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必要的形成决议草案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二)校长办公会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参会人员: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督学等校级领导和工会主席等党政领导班子。2.在有重大事项、学校人事安排、重大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等问题时召开。校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3.校长办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方案后交由校务会讨论,形成决议。必要的形成决议草案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一)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的校长、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选出的代表组成。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报校办室备案。每届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二)校务委员会职责1.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2.讨论学校班级开设、师资配备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3.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4.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在职教职工按照一定比例以不记名投票形式选出。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三)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也可以每学年召开多次。(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7.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政教室、教务室、总务室、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信息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 信息公开的平台主要有: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家长会、学校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校内广播及校报校刊等。 主要公开下列信息: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岗位设置、绩效工资分配、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一)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是教务室、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建立“教务处、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教研组-备课组”的教学基层管理体制。(二) 教务处主要对教学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各种考试数据分析;教师课务分配及管理;教师支教管理;常规检查;教学功能室管理。(三) 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主要对学校科研和课程建设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科研课题管理;教师业务培训;教学质量监控;学科教学改革的规划和实施;校本课程的规划和实施。 第二十条 德育工作及德育管理。(一) 学校德育目标是:培养现代文明素养,学会承担社会责任,做同龄人中的优秀分子。各年级德育目标:七年级:喜欢新夏-尊敬老师-爱好阅读-活泼向上;八年级:沉静稳重-善于思考-积极进取-阳光自信;九年级:勇于挑战-思维创新-责任担当-朝气蓬勃(二) 学校德育核心是“核心素养”的培育(三) 学校主导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网络”四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四) 学校德育主管部门是政教处。建立健全“政教处-团委和学生会-年级组-班级”的德育工作体系。(五) 课堂是德育主阵地,建立和完善“课堂-德育活动-个别辅导”的德育方式。第六款 德育评价:学校建立周量化班级评价和学期量化班级评价、学期学生评价和学生三年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一) 课程设置的总原则是:以学生发展为本,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优化学校课程结构。目标是:让每一位学生心中有目标,让每一位学生得到发展。(二)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课程体系。 (三) 校本课程是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补充和完善,目的是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发展提供平台和指导。校本课程的实施不能挤占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时间。(四) 校本课程由学校统一规划和实施,由教务处、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具体落实。第二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是:推动教师教育教学观念更新,创新和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为学生终身学习奠定基础。内容主要是:课堂教学方式的改变,培养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室,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除开设心理健康课以外,对学生进行团体和个别心理辅导,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女生会议。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教学质量检查。(一) 教学质量检查的主管部门是教务处、科研和课程改革中心。(二) 教学质量检查包括课堂教学检查、教学常规检查、学生学业成绩检查监控。 课堂教学检查包括不定期抽查、评教评学;教学常规检查每学期进行两次,对每位老师的教案及教学设计、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学业成绩监控通过段考和期考进行。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第五章 学生第三十一条 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班级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培养自己现代文明素养,学会承担社会责任。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完成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三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网络”的四位一体德育网络。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市财政拨付。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为了进一步明确学校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账实相符。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四十条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一)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二) 资产类别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1.财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所有资产(含采购、调拨、接受捐赠、自制等)均须计价入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资产相应的会计科目,确保学校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账簿,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每年年末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全校资产清查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损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2.总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配置、维修维护和处置工作。应设置相关的各岗位,落实相应的岗位责任人。包括资产的采购、调配、维修维护、处置岗位。3.资产保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验收、保管、发放、处置工作。负责建立、登记资产台账,资产台账包括资产目录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4.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在用资产管理。(四)资产采购学校资产采购分为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可自行采购。(五)资产验收学校新增资产,由资产保管部门及时验收,并根据总务部门的调配通知登记资产台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验收时要切实检查工程、设备或物品的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根据完工报告或发票、发货清单、合同、调拨单等原始凭证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发票、发货清单或调拨单等原始凭证上签收。验收合格后的工程、设备、物品方能发放、使用。(六)资产日常使用、维修、清查盘点1.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资产管理、使用的职责权限,根据各岗位建立具体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2资产维修建立报修制度。各科室产生维修事项向总务部门申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管理的资产维修总务部门向主管领导报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资产维修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按政府采购工程、服务程序向上级各相关部门报批后方能维修。3.每年年末对全校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各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人参加,成立学校资产清查小组,对学校)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清理,对盘盈、盘亏或损毁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4.丢失或人为管理不善损坏的资产按公物丢损赔偿制度处理。(七)资产处置1.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资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2学校资产处置,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和处置意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总务部门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须经校长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复后方能处置。资产保管部门凭资产处置审批表在资产台账中的资产目录账簿上注销,固定资产卡片5年后注销,财务部门同时凭资产处置审批表在会计账上做固定资产减少。3.由于遭受不可预见原因损害、未达到报废年限且经鉴定无法修复、改用、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其处置方式同上。4.残值收入残值收入(处置收入-处置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校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三)设置财务室,依法设岗。学校设置财务室,财务室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制定各岗位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 (四)会计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学校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五) 会计、出纳岗位工作职责及权限。会计岗位负责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报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用款计划;负责保管财务印章、审核原始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簿;负责向学校及上级各部门提供或统计上报财务相关数据或财务报表;出纳岗位负责收款和报账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负责妥善保管库存现金、支票票据。(六)预算编制、执行学校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在财政控制数内进行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考虑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分轻重缓急分项编制;预算编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七)收支管理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按照规定足额上缴国库,严禁挪用和坐收坐支。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开支。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各项支付须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凭证及附件齐全,每笔支付要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校长或校长授权主管领导审核,并在报销单上签字;发票要有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必须附有附件的,经手人负责收齐附件;会计负责对所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出纳报账时要认真检查原始凭证是否手续齐备、票据是否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报账;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账及转账支付的不得现金支付。(八)档案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证据,须列为学校会计档案,学校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档妥善管理。学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财政预算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财政决算报表、财务报告永久保管。达到保管期限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等未了事项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可以销毁的应按国家规定程序执行。第四十五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无任何收费项目。代管款项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据实结算;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后按财政规定缴入学校汇缴户,划缴国库,按规定程序结算支付。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爱心、郊游活动临时性收费,遵照临时发生据实收取的原则,所收取的经费须全部用于学生爱心、郊游活动必要开支,不得挤占、挪用。各项收费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接受捐赠的实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畴统一管理;接受捐赠的资金,纳入非税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工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梧州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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