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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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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锦5篇.docx

    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锦5篇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集锦5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会议在常州市政府群贤堂于下午2:30正式起先,首先由常州市工商局应处长就新的文本的制定进行了阐述,该文本是由法律索爱并以如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并结合了众多消费者的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应处长对文本的附件七的补充协议提出了要求:1、补充协议不能与合同文本相抵触;2、对销售广告宣扬资料的规定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说明相冲突;3、合同变更限制了买受人的获得补偿权;4、交付的附加条件,如加重买受人的义务(如必需交了物业后方可收房这样的规定,因为两方主体不一样,须以两份合同明确);5、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全部权等;6、不允许扩大说明不行抗力。对于上述要求,应处长还提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xx年8月1日执行,工商局以及建设局会联合检查该联合检查是对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检查。其次,制定该文本的常州市怀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和善周律师对于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采纳的理由和条款进行了解读。1、采纳示范文本的理由,是爱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合法同等、效率性)。2、条款解读,(1)17版示范文本新增或更新了"重要提示"、示范文本运用"说明""专业术语说明".(2)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由形式监管变成实质监管,以爱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3)强化了出卖人对出售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4)对商品房交付的书面通知及交付地点,17版示范文本采纳书面通知及推定通知两种形式;(5)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权在交付前查验房屋的质量问题;该条主要是要求开发商对于分户分项验收标准的明确,一房一验收制度能有效解决运用功能和观感功能的问题,削减业主的投诉;(6)细化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在附件二房屋分层分户图(标明具体尺寸)(7)增加了规划变更的违约责任;(8)细化了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担保责任;(9)增加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条款,以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政管理;(10)细化前期物业规定;(11)新增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条款,明确了买受了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明确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等;(12)新增了销售和运用承诺,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涉及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并要求开发商以附件形式交有关遮挡或阻碍房屋正常运用的状况予以说明;(13)新增买受人信息爱护条款;(14)增加了合同附件,对各附件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因溧阳市还未详细提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通知,但执行已是趋势所至,新的版本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我们在制定补充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实际状况,并不得违反制定新版示范文本的本意。会后,我们也依据实际状况向周和善律师提出了质疑,周律师及相应的领导也给出了回复。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简单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说明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相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明显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爱护,不利于爱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依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干脆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需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别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见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恳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明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说明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该条说明的可操作性不强,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运用”主要以平安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平安的居住运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峻影响居住运用;其他人认为,“居住运用”不仅以平安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运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峻影响居住运用。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担当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随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肯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相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说明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辩许多。依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状况而有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有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有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供应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有意”发表看法。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有意隐瞒明显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状况。应当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状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状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状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状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相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有意”二字,就应当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假如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因房屋质量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觉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假如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理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爱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缘由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接着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接着履行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实力接着履行合同的状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接着履行合同并担当违约责任。否则,假如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实力接着履行合同的状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担当违约责任。假如预售方既无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又无退款的实力,则可以实行肯定的保全措施,以爱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担当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运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恳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冲突,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胜利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恳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恳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恳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合同编号:2022549340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托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买受人:证件类型:国籍: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共有状况:代理人:国籍: 联系电话: 代表人联系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一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土地面积为亩,土地运用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其次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全部权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付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元,总金额(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金额元 。3元) 。2第五条 预售款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运用。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户。买受人采纳现金干脆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刚好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帐户。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2、银行按揭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壹拾伍万采纳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因买受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担当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 合同接着履行,详细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 买受人权解除本合同。因非归责于双方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详细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 3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 买受人书面通知日内将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三十日内应付元,剩余房款的支付。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2) 逾期超过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面积)为依照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4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提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凹凸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合同备案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签章)代 理 人(代理商): _(签章)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签章) 受买人身份证或护照号: _(签章)一、乙方所购_ (项目名称) 商品房位于:_ 二该商品房的详细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需证件:1、国有土地运用证, 编号: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3、房屋全部权证, 编号:备案时间:说明: 1、本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关及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2、本合同备案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样。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5工商备案号: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二一四年印制特殊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状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三、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公允及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详细、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询问。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应当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报登记。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细致阅读合同条款,特殊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须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X X X X X X”或“X X X X X X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允对等。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样;在任何状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实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臵,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买受人设臵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买受人设臵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经设臵,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状况。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细致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殊告知!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诞生日期: 国籍/地区: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约定共有方式合同约定共有方式: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 国籍: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二): 国籍: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托付代理人(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配偶: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未成年子女: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父亲: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母亲: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未成年兄弟姐妹: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买受人:姓名:诞生日期: 国籍/地区: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约定共有方式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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