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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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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术评审是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履行学术职责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的客观与公正,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为指导,按照专门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具体内容,结合学术评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学术评审的议事范围和规则。本细则适用于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集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类学术评审事务。第三条 学术评审应遵循学术规律,以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为重要评价标准,按照学科分类进行同行评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地反应评价对象的学术情况。第四条 参加学术评审的专家应按照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守则的要求履行评审职责。参加或列席学术评审的人员应对评审过程中的学术讨论、学术争议解决过程、未公布的专家名单等事项保密,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第二章 评审职责第五条 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是行使学术职责的主要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定效力和职责范围。审定和评定事项,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决定职责,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重大事项,结果报告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建议职责,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结果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咨询事项,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咨询职责,结果为学校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 履行审定职责的学术评审有:(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中的学术标准;(四)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五)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七条 履行审议职责的学术评审有:(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三)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分级分类评价标准, 科研工作及其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与方法, 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研奖项的基本学术标准及评价程序;(四)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风气建设制度、学术争议认定与处理规则;(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第八条 履行评定职责的学术评审有:(一)学校的教学、科研奖,对外限额推荐的教学、科研奖;(二)学校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科研成果、科研人才,对外限额推荐的科研项目及人才计划;(三)学校现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不能对应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质量,科研机构设置的学术条件;(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高层次人才计划遴选推荐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推荐任职人选;(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履行咨询职责的学术评审有:(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三)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重大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四)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合作项目等事项;(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定学术纠纷。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专题评审会议和专家咨询会议开展学术评价和学术咨询工作。各类会议的议事范围、职责边界和职责机构各有不同。全体委员会议以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主要议事内容,把握学术方向和学术标准,行使审定、审议、评定、咨询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为相应职责机构。专门委员会议一般承担其授权工作领域的重要评审任务,即学科范围广、普遍适用的学术事务,可行使审定、审议、评定、咨询职责,专门委员会为相应职责机构。专题评审会议一般承担涉及部分学科领域、比较重要、局部适用的学术评审任务,可行使评定、咨询职责,专门委员会为相应职责机构。专家咨询会议主要对学校党政有关学术的重大事务提供决策参考,行使咨询职责,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为相应职责机构。第十二条 学术评审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议题,经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议题申请单位,评审结果的使用情况及校外评审的最终结果由职能部门反馈学术委员会。第十三条 评审议题申报单位需按照管理文件对参评对象进行前期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进入评审。原则上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需对本单位同一申报类别的多个项目进行推荐排序。第十四条 评审中使用的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准备。评审内容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准备,评审会务资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准备。原则上议题申报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1-2个工作日将材料呈递专家预审。如确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紧急评审任务,以致议题申报单位无法按时准备相关材料时,需在提交议题申报表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评审中一般由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做情况说明,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做补充说明,评委按照本细则要求确定评审规则和方式后开始评审。评审中评委自由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形成评审决议。第十六条 按照组织方式不同,学术评审一般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进行。审定、审议或重大评定、咨询议题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涉及部分学科领域的一般性评定或咨询议题可以通讯形式进行。如确因评审时间紧迫、协调专家难度大等客观原因,导致会评无法按时正常举行,经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组织通讯评审。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参会人数为应到人数2/3以上,会议有效。专题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和议题相关单位可列席会议;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学术评审结果一般通过商议、表决或两者结合的形式产生。商议指经会议充分研究,评审专家集体形成一致意见。表决指经会议充分研究,评审专家独立表达意见,以专家综合意见形成评审结果。行使审定、审议职责或评定内容较复杂、意见较分散的议题时,原则上以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有举手和投票两种,一般简单事项采用举手表决,复杂事项采用实名投票。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一般有“通过与否”“推荐意见”“专家建议”“学术认定”4类表达方式。审定、审议使用“通过与否”;评定使用“推荐意见” (包括“限额推荐” “推荐排序”)和“专家建议”;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争议的,使用“认定裁定”;学术咨询使用“专家建议”。第二十条 行使审定、审议职责时,对于应到会人数在21人以下的会议,经实到会委员数的2/3且不低于应到会委员数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对于应到会人数在21人及以上的会议,经实到会委员数的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行使评定职责时,按照具体评审规则产生相应评审结果。第二十一条 进行“推荐排序”或“限额推荐”时,一般是对所有参评对象拉通评比,但也可根据评审需求,对参评对象进行分类评比。第二十二条 进行“推荐排序”时,通常可由“推荐票数”、“推荐位次”和“推荐分数”3个指标产生结果。“推荐票数”是按照推荐指标数量限制,对参评对象表达“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单独采用该指标排序时,先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排,当同意票数相等时,再按不同意票数从低到高排。“推荐位次”是对参评对象排列顺序,单独采用该指标排序时,即将所有评委的排序值相加后由小到大排列,排序值总数越小排位越靠前。“推荐分数”是对参评对象进行分值评估,单独采用该指标排序时,即按照平均分从高到低排。一般70分及以上为“同意推荐”,其中85分及以上为“优先推荐”,95分以上或60分以下的评分需由评委简单说明理由。当评委人数较多,数量达到13及以上时,可以去除最高和最低分数后计算平均推荐分数。当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评内容较多,不便开展第二轮表决时,也可同时使用“推荐票数”和“推荐分数”2个指标,以票数为主要条件,分数为次要条件,产生排序结果,以减少“并列”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进行“限额推荐”时,可按照推荐排序,从前往后顺次入选,直至满额;也可按照“多轮推荐”方式逐渐集中评审意见,缩小入选范围,产生推荐对象。如先按照限额1:2或1:1.5进行首轮推荐,再在首轮基础上按照限额1:1产生最终推荐结果。投票时使用的同意票数可结合评审实际情况,在推荐限额的100%到200%之间产生。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长负责主持会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事项的内容、范围、重要程度等,按照本细则建议的评审方式和通过规则提出评审方案,经参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评审规则生效。如确需采用其他评审规则,经组长提议,参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评审规则生效。第二十五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重大事项,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经全体委员1/3以上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过程中,若仍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赞成原决议,不再提出复议。经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定、审议或评定的重要事项,若在公示期存在异议和申述,可由议题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复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会议复议。经研究同意提请的复议请求,征得相应会议参会人数1/3及以上同意后启动复议程序。对复议不服,再次提出异议和申述者,经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裁决。第四章 评委组成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议由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分工作组召开的专门委员会议分别由人文社科工作组或自然科学工作组全体委员参加。第二十七条 专题评审会议一般由相关工作领域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因议题需要,也可邀请校内相应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部分确需校外高水平专家参与的评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聘请校外相关学术领域专家参与评议。第二十八条 专题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当评审数量、内容及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少时,评委人数可以为5人。同时包含集中评审和分组评审的会议中,当组数为双时,为确保集中评审的评委数为单,个别评审小组的评委人数可为双数。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长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原则上评委人选由评审组长提出,评委的聘请应综合考虑学科领域的分布、评委的学术经历与学术信誉等。第三十条 评审应严格施行专家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评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委员本人参评,在邀请评委时进行回避;与评委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参评,评委应在得知评审内容后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加以回避。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评审的组织工作,承担相应的协调、沟通与执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学术评审可参照本细则实行。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对细则进行的局部调整和修改以及未尽事宜的补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可补充至细则中。第三十四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冲突,以国家和学校的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9年3月23日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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