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装置停工大检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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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装置停工大检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doc
石化公司装置停工大检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1 总则1.1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管理。2 起重作业定义及分级2.1 本标准所指起重作业系指在施工作业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2.2 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2.2.1 大型:100吨以上;2.2.2 中型:40吨至100吨;2.2.3 小型:40吨以下。3 起重机械3.1 本标准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3.2 进入现场的各种起重机械,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机械性能必须灵敏、可靠,各种相关证件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并经过专业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合格后,粘贴检修机具合格证。属地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要求后,发给准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4 起重机具4.1 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4.2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4.3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4.4 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5 起重作业人员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须随身携带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6 起重作业6.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6.2 起重作业前必须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6.3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逐级组织检查。(检查应认真记录并存档备查)6.3.1 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6.3.1.1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6.3.1.2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6.3.1.3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6.3.1.4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6.3.1.5 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3.2 吊装单位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6.3.3 吊装单位和属地安全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6.3.3.1 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6.3.3.2 施工机具、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6.3.3.3 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4 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6.3.3.5 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6.3.3.6 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3.3.7 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6.3.3.8 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6.3.3.9 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6.3.3.10 人员分工和岗位责任制;6.3.3.11 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6.3.3.12 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6.3.4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6.3.5 承包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6.4 大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大型设备吊装起吊令”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6.5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有资质持证的正式起重工来担任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配穿鲜明标志的马甲,以指挥旗和哨规范指挥。6.6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6.7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6.7.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6.7.2 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6.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6.7.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6.7.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6.7.6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6.7.7 在正在生产的装置区、边缘吊装作业必须获得该装置主管(车间)、厂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厂长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要制定详细的方案或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6.8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6.8.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6.8.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6.8.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6.8.4 遇5级以上大风或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6.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6.8.6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6.8.7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6.8.8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6.8.9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6.8.10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6.8.11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6.8.12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9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6.9.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6.9.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6.9.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6.9.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6.9.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9.6 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6.9.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6.10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6.10.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6.10.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6.10.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6.10.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6.10.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7 吊装作业的其它要求7.1 吊装作业现场必须用警戒绳设置吊装警戒区域并挂牌警示,并投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吊装物下严禁有人。7.2 所有使用中的起重器具,倒链、吊带、钢丝绳、卸扣、绳索等在使用前须自检自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7.3 从事吊装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严禁走捷径、图省事、怕麻烦,从而造成违章作业和事故。7.4 吊物捆绑要正确、牢固可靠;较长的管材、钢结构严禁单绳扣捆绑吊装;必要是须焊接吊耳或焊接防滑管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吊往高处的吊物要有溜绳措施,防止碰刮它物。7.5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轮胎吊车都必须自制配备4块钢板,与标准枕木组合,做为吊车支腿的垫板;其具体规格如下:40t50t轮胎吊 1m X 1m X 20mm的钢板25t35t轮胎吊 800mm X 800mm X 20mm的钢板16t20t轮胎吊 600mm X 600mm X 20mm的钢板80吨以上吊车必须专门设计和配备该车标准垫板,对较松软土要求专门设计超标准垫板。必要时采用挖填、桩基等形式加强地基耐压力。五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室外吊装作业。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的安全规程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线、挡土墙等易损构筑物8 附则8.1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8.2 本标准解释权在公司机械动力部、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