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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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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1 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21.3 事件分类分级3-4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5-61.5 应急预案体系71.5.1 应急预案7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82 组织指挥体系82.1 南宁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2.1.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8-92.1.2 南宁市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92.1.3 南宁市工作机构9-102.1.4 前方指挥部10-11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12.2.1 县、乡级领导机构11-122.2.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122.2.3 县级工作机构122.2.4 现场指挥机构132.3 专家组13-143 运行机制143.1 风险防控14-153.2 监测与预警163.2.1 监测163.2.2 预警16-1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93.3.1 信息报告19-213.3.2 先期处置21-223.3.3 指挥协调22-233.3.4 处置措施23-26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6-273.3.6 紧急状态283.3.7 应急结束283.4 恢复与重建283.4.1 善后处置28-293.4.2 调查与评估293.4.3 恢复重建30-314 准备与支持314.1 人力资源31-324.2 财力支持32-334.3 物资装备33-344.4 科技支撑34-355 预案管理355.1 预案编制35-365.2 预案审批与衔接36-375.3 预案演练375.4 预案评估与修订37-385.5 宣传和培训38-395.6 责任与奖惩39-406 附则407 附件417.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417.2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427.3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43-457.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457.5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应急处置流程图467.6南宁市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47-587.7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58-7831 总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南宁市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所设的县级派出机构(管委会、管理局)适用于本预案中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所涉及的条款。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南宁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南宁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南宁市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南宁市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邕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南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1.3 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现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南宁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部门备案。南宁市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6。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南宁市行政区划的,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请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或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南宁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南宁市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附件7.3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南宁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南宁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南宁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南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南宁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南宁市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级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南宁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南宁市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未颁布前,南宁市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发生在单一县(区)、开发区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四级响应。(2)发生在跨两个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三级响应。(3)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三级响应。(4)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二级响应。(5)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一级响应。1.5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南宁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1.5.1 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7.1。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 组织指挥体系2.1 南宁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南宁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各类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南宁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邕部队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1.2 南宁市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南宁市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3。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某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名称),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1.3 南宁市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南宁市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南宁市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2.1.4 前方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启动南宁市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南宁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局、市政和园林局、人防办、解放军驻邕部队、武警部队、南宁机场、南宁铁路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等担任。前方指挥部决定指挥部重大事项;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决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的市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其他突发事件由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前方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南宁市启动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1 县、乡级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负责人由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2.2.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县级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2.3 县级工作机构县级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地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2.2.4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如已设立前方指挥部,则其作为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2.3 专家组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市层面和县区层面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7.2。3 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7.5。3.1 风险防控(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3)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2.2 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市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1)县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可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3.3.2 先期处置(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外事办等部门应立即请求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公民和机构安全,必要时按程序报请批准后派遣国际救援队赴海外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或组织有序撤离危险地区。3.3.3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现场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解放军驻邕部队、武警部队、南宁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3.4 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4),应组织编制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1)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 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市、县(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3.3.6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3.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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