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精选多篇).docx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精选多篇) 第一篇:诞生医学证明 管理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诞生时间、诞生地点、诞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我市诞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第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诞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管理人员,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需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诞生的新生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特地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地培训,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担当本机构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运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诞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运用全省统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诞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淌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当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诞生的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状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诞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赐予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诞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换发诞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刚好予以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诞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因诞生医学证明遗失等缘由要求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诞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供应的新生儿诞生时的基本状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诞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状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诞生者。其次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诞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一、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二、必需运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诞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三、根据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随意改动。四、诞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依据婴儿诞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精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依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需精确。2、性别、健康状况、诞生地点分类应依据新生婴儿诞生时确认状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需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诞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五、诞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六、诞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当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七、严格执行诞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诞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第三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 诞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 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诞生医学证明。二、诞生医学证明必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内容精确,不得勾画涂改。三、 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 时换发有效的诞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诞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四、 保健科办理诞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 管。五、 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诞生医学证明丢失, 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肃穆处理。第四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成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详细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2.诞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运用非法印刷的诞生医学证明。3诞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4专人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5助产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运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诞生医学证明,干脆完整签发诞生医学证明,便利群众领取。6实行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诞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缘由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8严格执行诞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运用状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刚好发觉和订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请接着关注好 范文网:)第五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附件: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制定本管理方法。其次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方法。第三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诞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诞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其次章管理与运用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诞生医学证明工作,托付有关机 构负责详细事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托付有关机构担当诞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详细事宜。第七条 诞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运用或借用。第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运用单位依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安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托付机构。如年度运用量超出预订安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托付机构。第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运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严格管理、便利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详细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运用单位要妥当运输和保管诞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状况,要刚好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运用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第十二条 诞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1*?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诞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19号)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和运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觉可疑伪假诞生医学证明,应刚好将其原件送卫生部托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诞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刚好上报卫生部。第三章签发与填写第十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全部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诞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运用规定,并将诞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打算,自觉申领。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托付机构应严格根据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运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第十六条诞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诞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诞生的新生儿,持诞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诞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诞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诞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诞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第十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必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运用打印机打印的诞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需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激励运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诞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诞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诞生),其诞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诞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状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诞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其次十条特别情形如单亲或实行协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在办理诞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状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状况,为其办理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状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其次十一条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供应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第四章补发与报废其次十二条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诞生的婴儿。其次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诞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须要诞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诞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其次十四条遗失诞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托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供应的新生儿诞生医学记 录及原诞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状况属实赐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诞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 正页。详细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补 发诞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其次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诞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诞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四)诞生医学证明未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六)诞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其次十六条无效诞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刚好换发有效诞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其次十七条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诞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缘由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当保管报废诞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诞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托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第五章收费管理其次十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臵标明诞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其次十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诞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第六章户籍登记第三十条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诞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诞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诞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诞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第三十一条 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诞生的新生儿可凭诞生地签署的诞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供应诞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诞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实际状况,依据本 管理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管理方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样的,按本管理方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管理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本管理方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