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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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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9篇.docx

    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9篇再审恳求:恳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条的规定,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居处-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详细进来日期不清晰)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状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看法,在这种状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加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书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加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允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允、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恳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雄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雄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申请人:申请人因 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依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恳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xx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事实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状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说明,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说明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安排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恳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恳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居处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当是申请人居处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鹏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6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居处地郑州市二七区一公路····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知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之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居处地即申请人居处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XX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居处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被申请人:XX,男,诞生于19xx年7月10日,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详细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缘由造成的损害。因此,XX的损害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状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当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当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此致 。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0xx年二月十一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8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恳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始终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此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9申请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申请事项:恳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 月 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解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详细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依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说明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解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假如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恳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XX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李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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