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精品文档.泰丰明珠商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甲方: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西郊乡南坛村5组;联系电话:18282825998;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所购买/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买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名称:会东泰丰明珠商业中心;类型: 商 业;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凉山州发改委1118号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丰明珠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之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中心(以下简称:本物业或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服务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3、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4、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服务等事项;5、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以书面或物业公告栏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8、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各项专项经营、管理或服务业务;9、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将本物业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安全责任书等文件;11、可接受乙方、单个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为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管理等有偿服务;12、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和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3、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进行其专有部分装饰装修时,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与甲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的约定;6、不得占有、损坏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同时,有义务制止其专有部分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该等行为和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7、转让专有部分时,事先须通知甲方;同时,须督促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8、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等违反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承担其专有部分商业投资、商业经营等的全部风险;11、乙方须根据其专有部分商业性质和业态规划要求经营相应的商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跨业经营或改变业态经营,如:将非餐饮性质的商铺做餐饮商铺经营;12、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对于专有部分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同时,乙方承诺;(1)自觉维护专有部分内外和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的环境卫生,不人为造成污染;(2)自觉维护和保护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安全与完整;不人为破坏、私自占用、损坏、改变、堵塞或妨碍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不在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等装置或搭(构)建任何形式的物体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装饰物、天线、铁笼、遮盖、棚架等;不得粉擦、涂漆或改变本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墙、门面、窗户、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本物业的任何部位的外观;(3)不擅自改变专有部分的结构和外貌;不随意将专有部分内建设单位原设置的固定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栓、消防喷淋等或排布的相关(无论是提供该专有部分使用或经过该专有部分内部的)各类管道、管线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若乙方因商业经营需要,确需将该等固定装修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的,应事先书面提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涉及相关政府部分申报或验收的,乙方自行负责申报、验收和承担费用,甲方予以协助。(4)不擅自装饰大容量大负荷的用电设施设备或电器等,不得超出专有部分原设计线路或供电设施设备负荷标准。(5)在专有部分不得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电炉或电炊具、使用明火进行烹饪(备注:经批准从事配套服务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餐饮类经营商户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或燃烧杂物等。(6)乙方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做到诚信合法经营、规范商业管理。(7)乙方的专业部分从事餐饮业、宠物店、非保健类诊所、汽车维修美容清洗行业等可能产生强烈噪音或刺激性气味的商业业态,应在甲方规定的统一商业经营时间内,根据甲方对于本物业商业环境整体管理要求进行商业经营活动;(8)不在专有部分内外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9)不利用商铺(包含住宅)进行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0)不在商铺(包含住宅)内外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13、商铺对外宣传的管理规定;(1)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内(店铺门前及以外地方)进行宣传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填写书面申请,并附宣传图案样稿或样品(横幅需按规格制作),大型活动须附宣传方案;同时,涉及相关场地使用费用由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承担。(2)甲方对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及时间、地点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不适合在管理区域内进行的宣传活动,甲方有权进行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取消已批准申请内容。(3)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甲方指定位置悬挂条幅、张贴或摆放宣传物品时,须保持宣传物品的良好形象、宣传到期后应自行拆除回收,逾期由甲方收回的不负责保管,若需延期,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须另行向甲方提交延期申请。(4)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宣传活动安排进行,严禁在未征得服务中心同意之前在本物业内派发各类宣传或摆放各类宣传物品。(5)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内举办宣传活动时,不得影响本物业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与生活(包括噪音侵扰、环境破坏、交通秩序不规范等)。严禁在本物业内采取过份推销及其他不恰当的宣传方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各类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终止宣传活动等方式处理。1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5、鉴于本物业为商业、住宅、酒店等多种业态商业综合体项目,乙方有义务配合和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就本物业关于:商业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和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推广、商品促销等活动。16、鉴于本物业为商业、住宅、酒店等多种业态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共有部位、地上停车位、外围广场、架空层、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委托甲方负责管理和经营,经营收入归甲方所有,以保持本物业整体商业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的质量。17、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卫生、环境的保养和维护。1、共有部位绿化的维护和管理2、共有部位的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3、本物业装饰装修环境和相关垃圾清运等的管理4、本物业商业经营环境的管理四、秩序维护1、配合和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2、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本物业消防系统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本物业的消防管理工作。五、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六、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日常物业管理中所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公共事务进行协调。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共有部位、地上停车位、外围广场、架空层、外墙体广告、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共用设施设备等整体管理和经营与本物业内商业推广、商品促销等活动的组织。八、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服务。1、负责本物业共用停车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和道路及行驶秩序的管理2、执行政府有关交通服务的规定。九、商铺经营统一监督管理。本协议所述商铺是指由本物业建设单位建成的本物业内的商业部分,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百货、超市、主力店(业态)、室内步行街商铺以及相关附属建筑物和经营场地等。十、法律法规指定甲方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事项。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1、机电系统:定期检修保养相关供/配电设施设备: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和相关安全管理。2、给排水系统:做好日常运行和生活正常供应管理;定期检修相关管路和水泵。3、日常维修: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接到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如无法当日解决的,应解释原因,并另行约定维修时间;建立维修档案管理和维修回访制度;若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破损的部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功能,应及时予以修缮。4、装修管理:检查和监督业主、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相关施工单位或个人遵守本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建筑物共有部位正常使用或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尽力确保相关装饰装修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清洁卫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循环清洁服务,防止垃圾淤积、侵蚀或倾倒于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如前述情况发生,应及时去将垃圾清除,并应向责任人要求收取因此发生的费用;保持相关垃圾收集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若遇恶劣天气,加大清洁力度,及时清除尘土和积水。商铺营运产生的诸如:餐厨垃圾等清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标准根据同期市场价格确定。三、绿化养护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做好日常养护和管理。四、秩序维护1、安全监控:监控室24小时设人值班如果配置有监控室,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服务。2、消防中控:消防中控24小时设人值班,提供24小时消防火灾自动监测服务;妥善保存报警记录,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及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场、存储情况。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五、车辆停放服务交通道路标志清晰明确;停车区域明确划分;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止。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一、物业服务费构成。物业服务费根据本物业业态不同,一般可包括;本物业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等费用;秩序维护、车辆停放服务等费用;物业供电、供水、供气等共摊的公用事业费;本物业经营管理等服务人员薪金福利费用;物业公司向政府所交规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等。物业服务费一般不包括:1、本物业建筑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2、业主、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专有部分、自用部位或相关场地等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耗费、空调费等3、业主专有部分、自用部位或自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小修、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二、本小区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为:依据(泰丰明珠物业服务合同)一楼1.80元/月、二楼1.50元/月、三楼以上1.30元/月。甲方可根据物业服务费用是否足以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和政府公布的会东县人工最低工资的上调适当调整本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三、本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1、各业主应于建设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业主(乙方)办理入住手续之日须预交十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之后,物业服务费按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业主(乙方)、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履行交纳该六个月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如当日为法定假日,则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天。2、业主(乙方)与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乙方)与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3、业主(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本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或其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四、其他1、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乙方)按会东县环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交纳。2、装修管理服务费由装修施工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交纳,具体标准暂定本小区非住宅为;装修管理服务费:0.03元/天×90天×住户(商家)平方面积(预收90天,不足90天按实际装修天数计算,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具体装修管理另附 建渣清运费:3元/×住户平方面积3、水、电等费用按供水、供电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同时,若商铺供水、供电或供气等非由相关专业单位(如:供水、供电、供气等)直接装表计量收费的,则相关专有部分业主除负担自用部分供水、供电或供气等费用外,还应分摊非住宅电梯所产生的电费、维修费用及相关供电变压器、电缆损耗费用及供水设施、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相关损耗等费用,即:非住宅各业主按其使用的电量、水量或供气量等分摊总表显示数量与各分表之和的差额,电梯所产生的电费,维修费按各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4、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并按约提供相应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凉山州的相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小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乙方在购房时按照宜宾市的相关标准交纳维修资金。二、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省住建部颁布的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使用。三、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政府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四、乙方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专有部分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七条 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八条 费用支付及滞纳金一、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拖欠本合同所述应交纳的任何费用,应每日按照拖欠费用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日止。二、乙方也可以通过与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交纳或分摊本协议所述费用,但该协议不免除乙方交纳的义务,在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时乙方依然负有交纳的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协议,由此而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二、如甲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多缴费用。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履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非故意不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甲方可采取口头提示、书面通知乙方,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对本物业声誉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及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为维护公众、乙方、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如:公安机关等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直接进入其专有部分处理,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包括:物业承租人和物业使用人)入住后,为本物业创造和谐安逸的生活环境和休闲兴旺的商业环境,甲方有权进行本物业内外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相关场地的改造、修缮、装修装饰、商业推广、商品促销、宣传广告等事务性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干涉或阻扰。第十条 保险一、房屋实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二、本合同双方约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甲方对乙方车辆的保护,保管和保险。第十一条 广告设置及权益一、所有广告牌的设置安装,由甲方统一规范管理;二、公共区域和场地的广告牌出租费由甲方收取,其收益全部用于建筑公摊部分物业服务经费开支;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物业内任何位置设灯箱.广告牌.单位铭牌,也不得私下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其单位内饲养禽畜和宠物,经甲方同意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1.饲养宠物的须符合四川省犬只管理办法.四川省犬只管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相关规定;2.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二、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物业内组织任何大型活动.游行.集会,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三、乙方物业其营业场所产生的非生活垃圾,潲水等自行负责清理清运,自行负责经营场所的安全.防盗.防火等相关责任,自行负责维护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秩序,做好门前“五包”四、乙方必须根据自己经营场所的性质和面积配置相应的灭火器。五、乙方物业出租或改变使用人时,须由甲方、乙方、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三方共同签订本小区相关管理协议。六、乙方物业内厨房和洗涤池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滤、处理后方可排入共用管道。第十三条 其他一、本协议附议均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二、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发票、单据及其他通知需标明收件人为乙方,送到本物业后视为已经送达,或送到本物业的专用信件、邮件的收件箱,即视为已经送达。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修订和补充。四、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五、甲方须履行物业服务责任,乙方不得因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任何纠纷,拒付本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得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为正式法律文件,擅自涂改处无效.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建筑物共有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递间、共用走廊通道等。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和排污水泵、电梯、安防设施、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专有部分是指专为所有人所有,具有独立构造和适用价值的空间(房屋单元)和空间(房屋单元)内设施等。甲方: 乙方(签章):_授权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日 期:_ 日 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