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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

    • 资源ID:2388352       资源大小:28.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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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立规目的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件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五条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第六条办理流程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一)举报人可以向市、镇两级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其辖区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填写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三)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四)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七条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第八条经费来源及监督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保密措施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第十条法律责任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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