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制度.doc
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制度【精品文档】第 5 页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的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轮岗是指通过组织措施对有关员工的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内进行轮换。强制休假是指组织安排有关员工无条件离岗休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和信用社。第二章 轮岗和强制休假的对象和要求第四条 重要岗位员工轮岗的对象为:各级联社(办事处)和信用社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从事财会、信贷、储蓄、风险、计算机管理等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五条 强制休假的对象为:各级联社(办事处)和信用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从事财会、信贷、储蓄、风险、计算机管理等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六条 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必须轮岗。内部轮岗有困难的,要交流到辖区内其他单位工作。第七条 每年强制休假时间为:工龄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7天;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工龄20年及以上的,休假14天。第八条 轮岗、强制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一)各级联社(办事处)机关(含营业部)重要人员休假,由联社(办事处)理事长(主任)安排,人员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二)信用社主任休假,由县(市)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三)其他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统筹安排。第九条 轮岗和强制休假按照周密考虑,严格保密,当天通知,当天换人的原则进行。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稽核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第十条 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要组织县级联社及以上审计稽核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第十一条 审计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作出结论。对审计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章 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第十二条 轮岗和强制休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各级联社(办事处)人教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工作。第十三条 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7月和11月由各市、州、县联社(办事处)分别对下一级单位轮岗和强制休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在全辖通报批评。出现以下行为的,对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一)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员工严重违规违纪,或执行不力,该轮岗未轮岗导致案件发生的;(二)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案件发生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稽核监察部门组织落实。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稽核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要组织县级联社及以上审计稽核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作出结论。对审计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