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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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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doc

    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精品文档】第 11 页县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预防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分段管理,进一步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贷款责任人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以及对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贷款责任管理责任大小,由贷款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年11月1日以后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以及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贷款审批小组成员。2、县联社信贷管理人员,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3、虽未明确管理贷款责任,但实际已违规、违纪、违法发放贷款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实行尽责主责任制度,对报批信贷业务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审查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实行审批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负审批责任。实行经营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的管理、质量效益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必须逐笔落实每笔贷款的“三包”责任人。 第三章 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第六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七条 对原欠不良贷款和新放的贷款要在分段管理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会计和县信用联社资产保全部人员,对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和联社本级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帐,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第八条 会计人员有监督管理贷款的责任。设立贷款审查岗,审查岗人员为信用社会计、信贷员、出纳(包括代班人员)负责对贷款手续、操作程序等进一步审查,并承担建立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台帐职责。贷款审查岗人员存在下列一项监督不力问题的,给予期贷款本金0.5%的罚款。(1)未核查借款人的身份证,并在申请书登记借款人,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并附借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未核查抵押物及证件是否合规,有无登记、评估抵押率是否超规定。(3)未核查借款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贷款手续是否合规。(4)未核查是否超权限审批。(5)未核查借款人是否到场。 第四章 责任贷款追究第九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连带责任,应予以追究。具体形式为:(一)信贷调查主责任人的责任包括:1、对信贷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负责;2、对信贷业务申请人提供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负责;3、对自己提交的调查材料、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4、承担其它按规定应由其担负的责任。(二)信贷审查主责任人的责任包括:1、对不符合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所做出的同意意见负责;2、对资信调查意见、项目评估报告、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审查负责;3、对完整和准确地向审批人移送决策建议负责;4、承担其它按规定由其担负的责任。(三)信贷审批主责任人的责任包括:1、对作出的审批结论负主要责任;2、对未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的信贷业务承担全部责任;3、对超越权限审批的信贷业务承担全部责任;4、承担其他按规定应由其担负的责任。(四)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的责任包括:1、对执行有关信贷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本级信贷管理制度负责;2、对落实信贷业务岗位责任负责;3、对信贷资产经营质量、效益、风险等综合绩效负责;4、对超权限信贷业务调查评估内容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负责;5、对不良贷款资产的保全处置负责;6、承担其他按规定应由其担负的责任。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及信用联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但贷款审批小组及贷款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人的责任是其他人员的2倍。第十一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新放贷款凡形成新的不良贷款,均由第一责任人承担永久收回责任,即为该笔贷款的终身责任人。终身责任人在本县内工作调动时,应限期收回承担的不良贷款本息。终身责任退职、退休后,仍承担本人原承担的不良贷款清收责任,而承担赔偿的,要在其退休金中扣罚。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有监督管理贷款的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贷款风险的损失的,会计人员应负一定责任:1、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会计人员收到信贷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借款人帐上有钱,而会计未扣收贷款,造成借款人划走资金形成贷款风险损失的,按借款人划帐之前帐上资金或者到期第二者的较小额,由会计负5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2、贷款结算日当天及以后,贷款人帐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利息,造成借款人划走资金而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划帐前帐上资金或者贷款利息二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 (一) 全额追究赔偿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一、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的贷款。二、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三、严重违规贷款:1、信贷人员超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包括将贷款化整为零,以分笔累放为准)。2、未经县信用联社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贷款或违反规定抵押率,质押率超额发放的贷款。4、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5、自批自贷或发放借名,冒名贷款;收取回扣、贿赂或以贷谋私而发放的贷款。6、以信用社名义出具书面经济担保。7、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名义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8、违规、违纪、违法拆(调)入资金发放贷款;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9、“引存定贷”而没有依法办理担保抵押的贷款。10、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因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和保证时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一责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但第一责任人因工需要调离原单位,由于接受人的催收不力而丧失诉讼时效和保证时效的,则由接收人承担贷款损失额的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全额追究赔偿过程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在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非法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月的次月起,在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员扣收。(二) 部分追究赔偿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造成责任不良贷款的(包括帐务处理摆在正常贷款科目,实际上已经逾期的责任贷款和110科目,置换不良贷款科目),对责任不良贷款余额按根据金额大小分别5-10%比例下达落实和清收目标任务。1、完成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2、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的2%的比例进行部分赔偿。第十七第 部分赔偿中,从未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之月的次月起,在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并停止其发放新贷款权力。第五章 免责条件 第十八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第一责任人所经办的贷款必须是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料的。第十九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贷款必须经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稽核、调查认可,并按审批权限向上申报。第二十条 第一责任人所发放贷款发生风险且符合下列是事项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的;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办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分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未能还清贷款。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通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认定,不必承担责任的其他贷款。第六章 其他条款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款责任人按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分别建立台帐;农村信用社必须按月统计报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资产保全部确定专人,按社逐人建立贷款管理责任档案,并实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罚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限的,可以向上级提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制定的各种制定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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