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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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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doc

    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工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精品文档】第 11 页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对本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重视法制队伍建设,以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全面、专项监督相结合,实体、程序监督相结合,日常、定期监督相结合。采取自查、抽查、交叉或逆向检查及上级检查多种形式。法制机构对本局同级机构的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上级对下级的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法制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纠正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行政强制行为;(六)行政处罚行为;(七)行政收费行为;(八)行政许可行为;(九)行政复议行为;(十)行政诉讼行为;(十一)行政赔偿行为; (十二)行政不作为行为;(十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十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情况;(十五)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情况;(十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市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本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审核,并在发布后一个月以内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三)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四)实行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解决办法,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五)实行案源先行备案制度。办案机构(包括工商所)获取案源,应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先行向同级法制机构(工商所为法制副所长)备案,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展开调查核实案源。(六)实行立销案备案制度。办案机构对案源进行核实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备案 。对已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符合销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法制机构进行销案备案。(七)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凡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查处,一名主办,其余人员为协办。(八)实行罚没物资公物仓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公物仓,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按照市工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九)实行行政执法强制措施文书统一保管制度。各级法制机构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财物清单等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进行编号,统一管理发放,任何单位和执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办案机构遗失其中之一必须书面说明其原因。(十)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办案机构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办案机构最迟应于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前2天,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相关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处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机构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交同级法制部门备案。(十一)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备案)、评查、听证。按照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试行)和听证有关规定,开展案件的核审(备案)、评查和听证工作。(十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双回访制度。按照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双回访制度的规定,案件办结后,办案机构应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在回访范围内的被处罚主体进行首次回访;其次法制、纪检在机关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被处罚主体进行抽查回访。(十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二)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四)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包括:(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适用依据错误;(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明显不当等。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其他错误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向被检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监督纠正的决定和依据;   (五)监督纠正的期限;   (六)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经本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的执行结果。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会同纪检监察、人教部门,依照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期间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纠正后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可终止检查。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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