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房地产E网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oxygen and relative gases produced with cryogenic methodGB 16912-2008 代替 GB 16912-19972008-12-1发布 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标准4.2.2、4.2.3、4.3.1、4.3.2、4.3.3a)、4.3.3b)、4.6.6、4.6.12、4.6.13、4.6.17、4.6.18、4.6.19、4.6.20、4.6.21、4.6.22、4.6.23、4.6.24、4.6.26、4.6.28、4.6.29、4.6.30、4.7.1、4.7.2、4.7.3、4.7.4、4.8.6、4.11.2、4.11.3、6.2.1、6.2.2、6.2.5、6.2.10、6.5.2、6.5.3、6.5.4、6.5.12、6.6.3、6.6.4、6.7.4、6.9.4、6.12.1、7.1.1、7.2.2、7.3.3、7.3.14、7.3.16、7.3.20、7.3.23、7.3.24、8.1.1、8.1.4、8.1.12e)、8.2、8.4.4、8.5.1a)、8.6.2a)、8.6.4、8.7.5、8.7.7、9.1.2、9.2.2、9.2.14、9.2.15、房地产E网 9.3.2、9.3.7、9.4.6、9.6.1、9.6.2、9.7.1、9.7.4、9.7.6、10.3.2、10.3.7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区别如下:本标准的名称改为深度冷却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第1章主要增加了“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第2章引用了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增加了相关标准。第3章增加了3.22、3.23、3.24、3.25、3.26、3.27.第4章增加了4.9.5;主要修订了4.2.1、4.2.2、4.3.1、4.3.2、4.3.3、4.6.12、4.6.24、4.6.28、4.6.29、4.6.31、4.8.5、4.10.1、4.11.2、4.11.3、4.12.1。倍讯易 第5章增加了5.10;主要修订了5.1、5.11、5.19.第6章增加了6.2.4、6.7.8、6.7.9、6.7.11、6.10.1e);主要修订了6.1.1、6.1.2、6.1.3、6.2.8、6.3.2、6.4.3、6.5.2、6.5.3、6.5.7、6.7.2、6.7.3、6.7.5、6.7.7。第7章增加了7.3.15、7.3.24、7.3.25;主要修订了7.3.3。第8章主要修订了8.1.2、8.1.3、8.1.6、8.1.9、8.1.10、8.1.14d)、8.2.8、8.4.1、8.4.2、8.4.4、8.6。第9章增加了9.1.5、9.4.4、9.4.6;主要修订了9.1.2、9.2.5、9.2.1.10、9.2.14、9.2.15。第10章增加了10.2.3j);主要修订了10.1.4、10.1.5、10.1.7d)、10.2.2b)、10.2.3a)、10.3.5。第11章增加了11.3.6;主要修订了11.2.2、11.3.1、11.3.4。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3)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中心、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宝钢股份宝钢分公司、长沙贝尔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瀚宇机械有限公司冷却器研究发展中心、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浙江迎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慕成、马大方、刘凌燕、蔡令放、王苏林、除华祥、万建余、吴用明、程玉芝、周浩、彭跃、马跃、刘向林、田国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7年7月首次发布GB 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本次修订为首次修订。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安全要求。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323 金属融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像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7144 气瓶颜色标记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10877 氧气瓶阀GB 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HG 20202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 6898 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SY/T 5037 低压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YS/T 662 铜及铜合金挤制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氧气厂 air seperation plant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至少组合有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3.2 制氧站房 air seperation station以布置制取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3 灌氧站房 oxygen filling station以布置压缩、充灌并储存输送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4 氮气压缩站 nitrogen compressor station以布置压缩、输送氮气的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5 气化站房 gasification station以布置储存、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低温液体系统设施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6 稀有气体间 rare gas room以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7 氢气站 hydrogen station氧气厂(站、车间)内为氩气生产所需氢气而配套的,以布置水电解制氢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8 汇流排间 manifold room以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体集装瓶或集装车为主的,其中也可存放适当数量气瓶的建筑物。3.9 主要生产间 principa1 production shop制氧间、制氮间、储气囊间、储罐间(区)、低温液体储槽间(区)、净化间、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汇流排间、气化器间、阀门操作间、空分装置、主控室、稀有气体间、氢气站、氮压站等。3.10 辅助生产间 auxiliary production shop维修间、加工间、化验间、变配电间、气瓶检验间、水泵房、水处理设施、仓库、车库等。3.11 空分装置 air separation unit集精馏塔、换热器、吸附器、循环液体泵等设备于一冷箱中,包括各类阀门、仪表等的总称。3.12 自清除 self-cleaning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分被冻结在切换式换热器(蓄冷器)通道表面,下一周期里由返流气体把被冻结的二氧化碳和水分反吹带出设备的过程。它包括冻结和清除两个阶段。3.13 空分净化装置 air purifying equipment去除空气中机械杂质、水分、二氧化碳和乙炔、机械油等碳氢化合物的各类过滤器、吸附器、洗涤塔、可逆式换热器等装置。3.14 氧气调节阀组 valve group for oxygen pressure regulating根据工艺需要,调节氧气压力或流量,包括气动或电动调节阀,及其前、后、旁通截止阀和仪控系统的阀门组合。3.15 氧(氮、氩等)气充装台 oxygen (nitrogen、argon etc)filling bench充装氧(氮、氩等)气体,包括充装接头(卡具)、卡具吊装器、气水分离器、充装管道、阀门、气瓶防倒链、压力表、安全阀等整套设施。3.16 氧气压缩机氮气灭火系统 nitroge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oxygen compressor为透平氧压机配套的,包括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各级吸排气温度监测、减压阀、压力监测、压力氮气管道、快开阀等,在事故状态下,自动向透平氧压机内部充氮灭火的系统。3.17 集散控制系统 co1lecting and distributing control system通过微机实现的,集中管理显示,集中、分散(就地)均能控制的系统。3.18 相关气体 relative gases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氩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3.19 氧气使用 application of oxygen钢瓶装氧气、管道氧气和液氧气化等方式为气源的使用。3.20 低温液体 cryogenic liquid液态氧、液态氮、液态氩、液态空气等。3.21 空投试验 imitative start主机启动前,断开动力电源,按正常启动程序模拟启动,检验启动条件和保护装置的试验。3.22 空气预冷系统 air preecooling system原料空气进入空分装置或分子筛吸附器前,预先冷却以降低温度和含水量,包括空气冷却塔、氮水冷却塔、冷冻机组、水泵、阀门、自动调节等的系统。3.23 有氢制氩或无氢制氩 argon purification with hydrogen/argon purification without hydrogen粗氩含氧通过加氢燃烧去除的制氩方法称为有氢制氩。氩馏分含氧通过全精馏分离去除的制氩方法,因不用加氢除氧,称无氢制氩(亦称全精馏提氩)。3.24 外压缩流程(氧气)/内压缩流程(氧气) external compression process(oxygen)/internal compression process(oxygen)出空分装置冷箱的低压氧气经氧压机加压到用户所需压力,然后送到氧气管网和用户的空分流程,该过程是在空分装置冷箱外完成的,故称外压缩流程(氧气)。将主冷的液氧用液氧泵加压到用户所需要的压力,然后在主换热器中被气化和复热,出空分装置冷箱后直接送往氧气管网和用户的流程,该过程是在空分装置冷箱内完成的,故称内压缩流程(氧气)。3.25 浸浴式主冷/降膜式主冷 bath soaked main condenser/down-flow main condenser换热单元浸浴在液氧中工作,内存大量液氧,有液氧面高度的主冷称浸浴式主冷。液氧自主冷却顶部的分配器溢流,靠重力向下流动,在氧通道形成液氧膜,内部不积存液氧没有液氧高度的主冷称降膜式主冷,亦称溢流式主冷。3.26 在线监测/离线监测 online monitor/offline monitor通过装在生产线和设备上的各类检测仪表,对生产及设备状况进行连续自动检测称在线监测。通过生产线和设备以外的各类检测仪表,对生产及设备状况进行必要的人工抽查检测称离线监测。3.27 变频启动 frequency converting startup降低供电频率,降低启动电压,减小装置启动时的功率,实现平滑启动的大电机启动方式。4 基本要求4.1 总原则4.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应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4.1.3 氧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应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由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出具变更文件后实施。重要变更,应报上级批准。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6 氧气生产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4.2 总图布置4.2.1 氧气生产场所建设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与工业区总体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与安全评估,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a)氧气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b)氧气生产场所宜靠近主要用户,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c)氧气生产和储存场所距国家铁路不应小于200m。d)氧气生产场所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 12348、GB 3096的有关规定。e)氧气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氧气生产场所不宜选择在发震断层及地震地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杂质名称及分子式允许极限含量乙炔 C2H20.5×10-6甲烷 CH45×10-6总烃 CMHN8×10-6二氧化碳 CO2400×10-6氧化亚氮 N2O0.35×10-6注:当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超标且无法避免时,应在空分装置前采取针对性有效的分子筛吸附净化措施。4.2.3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名 称生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制氧、压氧厂房主厂房液氧系统设施氧气调节阀组的阀门室氧气充瓶间(灌氧站房)、汇流排间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液氮系统设施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液氩系统设施氩气净化间(加氢除氧工艺)生产、储存氢气的建、构筑物乙类丁类乙类乙类乙类戊类戊类戊类甲类甲类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级二级二级辅助生产车间水泵房、冷却塔及水处理设施锅炉房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油浸变压器室戊类丁类丙类一四级三级二级二级注 1 液氧(液氮、液氩)系统设施包括:液体储槽、液体泵、气化器和阀门室等。2 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氩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顶。3 当主厂房的氧压机部分的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5%和氧压机设有防护墙(罩)时,其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20%,则主厂房应按乙类火灾危险类别进行设防。4.3.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b)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固定容器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器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c)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4.4 一般防护设施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4.4.2 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表3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特定地点名称厂内甲类生产车间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氧气(或液氧)储罐总容积,m3氢气储罐总容积,m3一、二三四1000100150000500001000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30252525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20202020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20202020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20151515企业外道路(路边)15151515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10101010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5555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1)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室外变配电站25252025302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20303520民用建筑252518202518重要的公用建筑50505050其他构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21410121412三级1412141612141615四级1614161814161820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m3单罐容量m330<V50V2040182227273250<V200V50452025303035200<V500V100502227353540500<V1000V2005525304040451000<V2500V4006530405050552500<V5000V1000754050606065V>5000V>10001005063757580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护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3 企业外铁路指非国家铁路。氧气厂(站、车间)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4 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贮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来计算。5 液氧储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6 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7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8 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9 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氢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10 液氧储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11 氧气厂(站、车间)室外布置的空分装置或惰性气体储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装置)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储罐)确定其与其他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12 氧气厂(站、车间)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13 液化石油气防火间距,按表中宗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14 乙类生产车间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小防火间距距铜甲类生产车间。15 本表中的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不含氧气管道的支架和管廊。1)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本体应有色标。4.4.3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l、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4.5 消防设施4.5.1 厂内应按GB 500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GB 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4.5.2 润滑油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50140的有关规定。4.5.3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析室宜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自动检测警装置。4.6 防火、防爆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4.6.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4.6.5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4.6.6 严格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l0200m3。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4.6.9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吋,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应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4.6.21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要求。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4.6.25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应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4.6.31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取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载较低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4.6.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4.7 防雷、防静电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50057和GB 50058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4。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单位为欧姆设施名称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30-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10-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充瓶台管道-10室外架空氧气管道-10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10架空氢气管道1010室外氢储配系统1010注: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置应单独设置。4.7.4 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4.8 电气安全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8.1.9及8.1.10的有关规定。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的有关规定。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4.8.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4.9 设施防冻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宜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4.9.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4.9.5 粉末绝热平地低温液体储罐基础应为高台式,设泡沫玻璃砖绝热层,并参照4.9.24.9.4执行。4.10 防地震、防振动4.10.1 防地震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GB 50011、GB 50191的有关规定。4.10.2 防振动 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符合以下要求: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恃一定距离。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d)压缩机放空管道宜采取加固措施。4.11 通风设施4.11.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 500l9的有关规定。4.11.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气瓶库等有保证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当室内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分数)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启动通风换气。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进行计算。宜采用气楼式自然通风。4.11